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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及宗旨

消费者诉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于1994年拨款设立的信托基金,目的是透过提供经济支援及法律协助,在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公义的消费争拗、并且有良好胜诉机会的案件协助消费者循法律途径向不法商户追讨赔偿及救济。

消费者委员会是基金的信托人,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运作,而基金的「执行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基金的行政事宜及审批申请。其委员由政府委任,主要为法律界及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
  

主席
陈锦荣先生,铜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副主席
彭楚夫先生

委员
林建康律师,铜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雷永昌医生
黄凤嫺女士

主席
待更新

副主席
许伟强资深大律师

委员
区诗婷大律师
周廷励大律师
洪羽緁大律师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
廖于勤先生
马嘉骏资深大律师
吴敏生大律师
沈孝欣医生
黄凤嫺女士
黄永昌律师


温馨提示:
即使个案获得基金的法律协助,消费者仍须面对参与诉讼所涉及的时间及风险。在向基金申请法律协助前,消费者可考虑先向消费者委员会就其消费争议作出投诉,尝试通过本会的调停服务与商户和平解决争议。请按此了解更多本会的投诉及调停服务。​​​​​


如有查询,请致电2856 3113联络消费者委员会。

基金提供的法律协助可包括向受助消费者提供法律意见及/或协助受助消费者提出民事索偿。基金可为受助消费者委任律师及(如信托人认为需要)大律师提供法律协助。

申请条件
 

个别消费者或一群消费者,未能与商户就「消费争议」以非诉讼途径(例如调停、调解等)解决争议而欲提出民事索偿,可以向基金提出申请。「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商户就其商品、服务或不动产所发生的争议,例如涉及:

  • 不宜销售的劣质商品,其中包括食品及药物
  • 苛刻或不良的经营手法
  • 不公平及不合情理的合约条款
  • 消费者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 虚假或误导成分广告声称
  • 虚假的商品说明
  • 货品、服务或不动产的失实说明或失实陈述
  • 任何具有重大消费者利益或不公平的其他事件
     
申请方法
 

申请人须填妥指定申请表格,连同缴付申请费用的支票或银行入数记录副本,以及个案相关文件及资料一并邮寄递交予本会(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国际中心22楼)。信封应注明「消费者诉讼基金申请」。


申请费用如下:

  • 小额钱债审裁处受理的案件(例如只涉及不超过港币75,000元的金钱申索):港币100元
  • 其他案件:港币1,000元

 

缴费方法如下:

  • 支票(抬头请写上「Consumer Council – CLAF Trust Account」);或
  • 银行转帐至808-695282-001(汇丰银行)(「Consumer Council – CLAF Trust Account」)

 

按此下载申请表格。请注意,无论申请获批与否,申请费用将不获退还。

申请评估及审批
 

申请人须在其申请披露全部、真实及无误的案情、文件及资料,同时与信托人充份合作,包括根据信托人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及资料。如有需要,职员将会联络申请人以复核资料及/或安排进行访谈,了解案情细节索取进一步资料。
 

基金的委员会将会评估及审批申请,当中会考虑申请人在申请提供的资料以及(如申请人曾作出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所取得的资料。委员会将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法律协助,当中会衡量多项因素,包括:

    • 胜诉机会

    个案的胜诉机会

    • 消费者权益

    如个案获得胜诉,事件是否有教育价值以促进消费者的权益及/或对不良经营手法是否具阻吓作用

    • 讨回赔偿机会
    • 诉讼的成本效益,例如有效或成功执行判决的机会
    • 与讼方的经济状况是否稳健
    • 消费群体
    • 是否有一群或可能有一大群消费者受到不良影响
    • 适用于各消费者的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
    • 受影响的消费者人数
    • 其他因素
    • 申请人的议价能力
    • 诉讼是否最有效解决该个案的办法
    • 个案会否对基金做成过度的经济负担
    • 基金提供及时协助的实际性

申请结果及跟进 

申请一旦获批,申请人将收到一式两份的协议书,列明基金给予法律协助的范围、条件及条款,以及申请人作为受助消费者须履行的责任及义务。在确认接受基金的协助前,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及了解协议书和相关条款。
 

双方签署协议书后,信托人可为受助消费者委任律师进一步评估案情及处理案件,例如向受助消费者提供法律意见、向商户提出申索、展开民事诉讼等。
 

如申请不予获批,信托人将以信函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仍可考虑自行提出法律程序或征询法律意见。

受助消费者在个案取得成功(例如提出的申索获判胜诉及/或利益、商户的申索遭驳回或撤销,或双方达成和解,需要向基金缴付分担费用。分担费用为受助消费者根据判决、颁令或和解取得的「利益价值」的十份之一,以及基金为个案产生而未有从对方收回的诉讼费、法律费用及支出。不过,分担费用将以利益价值25%小额钱债案)或50%(其他案件)为上限。
 

利益价值是指信托人为受助消费者:

  • 收取的金钱总额(从对方收回的法律费用及支出除外);
  • 讨回、保留的财产及/或服务价值;
  • 法律责任获得减除或免除之数额;及
  • 就受助个案所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
     

信托人在适当情况下,可减除或宽免应缴付的分担费用。
 

任何取得的金钱款项将先由信托人收取,在扣除分担费用后,余款将支付给受助消费者。如取得的金钱款项不足以支付分担费用全数(或所获得的救济不涉及金钱赔偿),受助人应根据信托人要求支付分担费用。
 

倘若受助个案未能取得成功例如败诉或未能达成和解),除非该结果是基于或可归因于受助消费者的过失、不谨慎、不合理行为、违反协议书条款,或在申请协助时或受助过程中没有向信托人提供全部、真实及无误的资料等原因,否则,基金将会支付所有的诉讼费用及支出。如出现以上原因,受助消费者需负责信托人因受助个案及提供协助而引致的所有损失、诉讼及法律费用、支出、索偿、赔偿及法律责任。

信托人将不时对受助个案进行评估,并且可在任何时间发出终止协议书通知,停止提供法律协助
 

一般而言,信托人将负责终止协助前的法律费用及支出。但如终止原因是基于或可归因于受助消费者的过失、不谨慎、不合理行为、违反协议书条款,或在申请协助时或受助过程中没有向信托人提供全部、真实及无误的资料等原因,受助消费者须负责信托人因受助个案、提供协助及终止协助而引致的所有损失、诉讼及法律费用、支出、索偿、赔偿及法律责任。

 

本页所载资料仅作为参考之用。申请人应详细阅读载于申请表格的条文。
如获给予法律协助,受助消费者与信托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将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