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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訴訟基金半年度報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這是有關基金於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就財務狀況及受助個案進展的報告。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的總收入及支出分別為港幣371,000元及263,000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基金結餘約為港幣1,600萬元。

 

總覽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接獲5宗申請個案。加上在本報告期前已接獲的6宗申請個案,合共處理11宗申請個案。基金經詳細考慮後,對當中3宗申請給予資助,否決5宗申請,而2宗申請個案正在處理中,另有1宗申請個案在申請期間已獲解決。

 

繼續跟進的個案

  1. 美容產品及服務 — 追討預繳付款

    受助消費者在數年間多次向涉案國際美容品牌購入大量美容產品及服務,並預繳全數費用。正當大部分產品及服務尚未領取或享用時,涉案美容品牌通知受助消費者將於三個月内停止營運,並要求她在期間領取及享用所有購入的產品及服務。

    在本報告期間,受助消費者已收到經協議後之和解金額,而此事件亦已解決。

     
  2. 私營骨灰龕場 — 拒絕容許骨灰安放

    受助消費者於2001年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購買一個龕位,以待其母去世後用作安放骨灰。其母於2017年去世,但該龕場基於收據上其母親的姓名與死亡證及身份證上的姓名有別,拒絕讓受助消費者安放其母親的骨灰。於2001年,該龕場職員在沒有核對其母親的證明文件下,在收據上寫了不正確的姓名。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已委託律師代表受助消費者,以保障其權益。該龕場在收到受助消費者用以解釋姓名上的差異的誓章後,接納兩個不同姓名都是指同一人,並同意當取得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所發出的牌照後,容許受助消費者在適當時候安放其母親的骨灰。

     
  3. 私營骨灰龕場 (個案二)— 拒絕骨灰安放

    受助消費者的母親於1996年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購買一個龕位,其母於2017年去世,受助消費者希望把骨灰安放到龕位上。該龕場基於收據上其母親的姓名與死亡證及身份證上的姓名有別,拒絕讓受助消費者安放其母親的骨灰。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已委託律師代表受助消費者,以保障其權益,並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提供了一份解釋姓名上的差異的誓章。

     
  4. 共享時光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指稱涉案公司以威嚇性銷售手法,包括使用持續不斷的推銷和拒絕讓他到洗手間如廁,逼使他簽署一份時光共享會籍合約。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已委託律師代表受助消費者,並正向涉案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5. 健身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是一名自閉症患者,指稱因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的影響,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兩份會員合約和一份私人教練合約。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已委託律師代表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健身中心採取法律行動。基金委託的律師認為在向涉案健身中心發出訴訟前通知書之前,應先取得受助消費者最新的醫療報告。為了節省成本,基金建議受助消費者應由其年幼時接受治療的公營醫院精神科醫生,而非私家醫生,為其精神狀況再作評估。另外,為了加快評估的進度,消委會將在取得受助消費者的授權後,代表其與醫院進行接洽。

 

受資助的新個案

  1. 健身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是一名自閉症患者,指稱因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的影響,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一份會員合約。

    基金認為個案涉及重大的消費者利益,協助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健身中心採取法律行動。在本報告期間,受助消費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向健身中心提出申索,審裁處命令健身中心全數退還所有已繳款項並支付訟費。

     
  2. 私營骨灰龕場 — 拒絕容許骨灰安放

    申請人的父親於1994年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購買一個龕位,以待去世後用作安放骨灰。其父於2018年2月去世,申請人希望把骨灰安放上位,但該龕場以未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獲發牌照為由,拒絕容許其父親的骨灰上位,只讓申請人存放刻有其父親名字的石碑在龕位內。

    基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認為涉案私營骨灰龕場的營商手法欠缺理想,而個案涉及重大消費者利益,故此管委會建議對申請人予以協助。於本報告期完結前,基金正尋求基金執行委員會就管委會對申請人予以協助之決定給予批准。

     
  3. 健身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指稱因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的影響,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一份會員合約。

    基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認為涉案健身中心的營商手法極為不當,兼且此案涉及重大消費者利益,故此予以協助。於本報告期完結前,基金正尋求基金執行委員會就管委會對申請人予以協助之決定給予批准。

 

基金申請個案統計見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