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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基金半年度报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这是有关基金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就财务状况及受助个案进展的报告。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的总收入及支出分别为港币371,000元及263,000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基金结余约为港币1,600万元。

 

总览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接获5宗申请个案。加上在本报告期前已接获的6宗申请个案,合共处理11宗申请个案。基金经详细考虑后,对当中3宗申请给予资助,否决5宗申请,而2宗申请个案正在处理中,另有1宗申请个案在申请期间已获解决。

 

继续跟进的个案

  1. 美容产品及服务 — 追讨预缴付款

    受助消费者在数年间多次向涉案国际美容品牌购入大量美容产品及服务,并预缴全数费用。正当大部分产品及服务尚未领取或享用时,涉案美容品牌通知受助消费者将于三个月内停止营运,并要求她在期间领取及享用所有购入的产品及服务。

    在本报告期间,受助消费者已收到经协议后之和解金额,而此事件亦已解决。

     
  2. 私营骨灰龛场 — 拒绝容许骨灰安放

    受助消费者于2001年向涉案私营骨灰龛场购买一个龛位,以待其母去世后用作安放骨灰。其母于2017年去世,但该龛场基于收据上其母亲的姓名与死亡证及身份证上的姓名有别,拒绝让受助消费者安放其母亲的骨灰。于2001年,该龛场职员在没有核对其母亲的证明文件下,在收据上写了不正确的姓名。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已委托律师代表受助消费者,以保障其权益。该龛场在收到受助消费者用以解释姓名上的差异的誓章后,接纳两个不同姓名都是指同一人,并同意当取得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下所发出的牌照后,容许受助消费者在适当时候安放其母亲的骨灰。

     
  3. 私营骨灰龛场 (个案二)— 拒绝骨灰安放

    受助消费者的母亲于1996年向涉案私营骨灰龛场购买一个龛位,其母于2017年去世,受助消费者希望把骨灰安放到龛位上。该龛场基于收据上其母亲的姓名与死亡证及身份证上的姓名有别,拒绝让受助消费者安放其母亲的骨灰。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已委托律师代表受助消费者,以保障其权益,并向涉案私营骨灰龛场提供了一份解释姓名上的差异的誓章。

     
  4. 共享时光服务 — 威吓性营商手法

    受助消费者指称涉案公司以威吓性销售手法,包括使用持续不断的推销和拒绝让他到洗手间如厕,逼使他签署一份时光共享会籍合约。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已委托律师代表受助消费者,并正向涉案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5. 健身服务 — 威吓性营商手法

    受助消费者是一名自闭症患者,指称因受到不良营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为的影响,与一间健身中心签订了两份会员合约和一份私人教练合约。

    在本报告期间,基金已委托律师代表受助消费者,向涉案健身中心采取法律行动。基金委托的律师认为在向涉案健身中心发出诉讼前通知书之前,应先取得受助消费者最新的医疗报告。为了节省成本,基金建议受助消费者应由其年幼时接受治疗的公营医院精神科医生,而非私家医生,为其精神状况再作评估。另外,为了加快评估的进度,消委会将在取得受助消费者的授权后,代表其与医院进行接洽。

 

受资助的新个案

  1. 健身服务 — 威吓性营商手法

    受助消费者是一名自闭症患者,指称因受到不良营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为的影响,与一间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会员合约。

    基金认为个案涉及重大的消费者利益,协助受助消费者向涉案健身中心采取法律行动。在本报告期间,受助消费者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向健身中心提出申索,审裁处命令健身中心全数退还所有已缴款项并支付讼费。

     
  2. 私营骨灰龛场 — 拒绝容许骨灰安放

    申请人的父亲于1994年向涉案私营骨灰龛场购买一个龛位,以待去世后用作安放骨灰。其父于2018年2月去世,申请人希望把骨灰安放上位,但该龛场以未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获发牌照为由,拒绝容许其父亲的骨灰上位,只让申请人存放刻有其父亲名字的石碑在龛位内。

    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认为涉案私营骨灰龛场的营商手法欠缺理想,而个案涉及重大消费者利益,故此管委会建议对申请人予以协助。于本报告期完结前,基金正寻求基金执行委员会就管委会对申请人予以协助之决定给予批准。

     
  3. 健身服务 — 威吓性营商手法

    受助消费者指称因受到不良营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为的影响,与一间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会员合约。

    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认为涉案健身中心的营商手法极为不当,兼且此案涉及重大消费者利益,故此予以协助。于本报告期完结前,基金正寻求基金执行委员会就管委会对申请人予以协助之决定给予批准。

 

基金申请个案统计见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