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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权益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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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16章)

开始执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条例旨在将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界定其职能与权力,免除该会的委员及雇员对委员会及委员会属下各小组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开始执行日期:1976年10月1日

本条例旨在设立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审裁处,名为小额钱债审裁处,并就其司法管辖权,程序、常规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消费交易合约

货品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

开始执行日期:1896年8月1日

本条例将与货品售卖有关的法律编纂为成文法则。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本条例对于可以借着合约条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责任(指因违约、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责任的作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加以限制;并对仲裁协议的可执行范围,加以局限。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457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4年10月21日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关乎服务提供合约中隐含的条款的法律。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458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5年10月20日

本条例旨在授权法庭就某些经裁定属不合情理的合约给予济助。

消费交易合约

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1年4月1日

本条例为安全目的而管制气体的进口、生产、储存、运送、供应及使用;并对有关连及附带的事项作出规定。

除害剂条例(香港法例第133章)

开始执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条例旨在就除害剂的注册与管制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电力条例(香港法例第406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0年11月2日

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并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主要附属法例包括: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24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本条例旨在就儿童玩具及指明的儿童用品的安全标准订定条文,并为加强儿童安全而就有关的其他权力订定条文。

消费品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56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5年10月20日

本条例旨在规定某些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负责确保他们所供应的消费品是安全的,并就附带的目的,订定条文。

消费交易合约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0年12月12日

本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的管制和规管、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以及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领牌事宜订定条文;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订定罪行及对与以上各项相关及附带引起的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1911年放债人条例》。

当押商条例(香港法例第166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4年8月24日

本条例旨在就当押商牌照的发出以及就若干当押交易的规管及管制作出规定;就当押物品订立若干条文;就与前述事项相关或由前述事项附带引起的事宜作出规定;以及废除《1930年当押商条例》(Pawnbrokers Ordinance 1930)。

消费交易合约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

开始执行日期:1960年11月11日

本条例旨在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订定条文。

 

其与食物及药物直接相关的附属法例包括:

 

  • 食物内染色料规例
  • 食物内甜味剂规例
  • 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 冰冻甜点规例
  •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 奶粉规例
  • 食物业规例
  • 奶业规例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开始执行日期:1970年1月1日

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与药剂业、药剂制品及毒药有关的法律。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香港法例231章)

开始执行日期:1953年4月1日

本条例旨在限制某些与医药及健康事宜有关的广告。

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9年8月6日

本条例旨在就中医的注册、中药业者的领牌,中成药的注册以及其他有关事宜订立条文。

消费交易合约

货币兑换商条例(香港法例第34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5年4月1日

本条例旨在就货币兑换商披露兑换交易的汇率以及为此而取得同意等事宜订定条文。

度量衡条例(香港法例第68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9年1月1日

本条例旨在就计量单位、计量标准及作商业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订定条文,规管按重量或度量供应货物(包括经预先包装的货物)的商业交易,订定本条例的执行、罪行和若干违例事项中度量衡器具与货物的没收;以及订定有关事项。

旅行代理商条例(香港法例218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5年12月13日

本条例旨在就管制及规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设立旅行代理商谘询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发出牌照事宜,设置储备基金、设立管理该基金的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征费,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617章)

开始执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本条例旨在禁止若干关于层压式计划的作为,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开始执行日期:1981年4月1日

本条例旨在禁止关于在营商过程中提供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供应商的虚假商品说明、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作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赋权规定在货品上标明或货品附有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在宣传品内包含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重申与伪造商标有关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营商手法;禁止关于由商户提供的服务的虚假商品说明;赋权规定任何服务须附有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任何服务的宣传品须载有或提述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并且就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其主要之附属法例包括:

 

  • 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
  • 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规例
  • 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
  • 商品说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义)规例
  • 商品说明(钻石的定义)规例
  • 商品说明(提供关于天然翡翠的资料)令
  • 商品说明(提供关于钻石的资料)令
  • 商品说明(提供关于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

 

参考资料:商品说明(修订)条例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6年8月1日

本条例旨在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隐,并就附带事宜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地产代理条例(香港法例第511章)

开始执行日期:1997年8月8日

本条例旨在就一个中文名称为"地产代理监管局"而英文名称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团体的设立订定条文以及界定其职能,并就地产代理及某些营业员的领牌,对地产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协议的规管,以及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