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执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条例旨在将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界定其职能与权力,免除该会的委员及雇员对委员会及委员会属下各小组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开始执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本条例对于可以借着合约条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责任(指因违约、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责任的作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加以限制;并对仲裁协议的可执行范围,加以局限。
开始执行日期:1990年11月2日
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并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主要附属法例包括: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开始执行日期:1980年12月12日
本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的管制和规管、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以及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领牌事宜订定条文;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订定罪行及对与以上各项相关及附带引起的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1911年放债人条例》。
开始执行日期:1984年8月24日
本条例旨在就当押商牌照的发出以及就若干当押交易的规管及管制作出规定;就当押物品订立若干条文;就与前述事项相关或由前述事项附带引起的事宜作出规定;以及废除《1930年当押商条例》(Pawnbrokers Ordinance 1930)。
开始执行日期:1960年11月11日
本条例旨在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订定条文。
其与食物及药物直接相关的附属法例包括:
开始执行日期:1989年1月1日
本条例旨在就计量单位、计量标准及作商业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订定条文,规管按重量或度量供应货物(包括经预先包装的货物)的商业交易,订定本条例的执行、罪行和若干违例事项中度量衡器具与货物的没收;以及订定有关事项。
开始执行日期:1985年12月13日
本条例旨在就管制及规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设立旅行代理商谘询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发出牌照事宜,设置储备基金、设立管理该基金的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征费,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开始执行日期:1981年4月1日
本条例旨在禁止关于在营商过程中提供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供应商的虚假商品说明、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作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赋权规定在货品上标明或货品附有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在宣传品内包含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重申与伪造商标有关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营商手法;禁止关于由商户提供的服务的虚假商品说明;赋权规定任何服务须附有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任何服务的宣传品须载有或提述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并且就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其主要之附属法例包括:
开始执行日期:1997年8月8日
本条例旨在就一个中文名称为"地产代理监管局"而英文名称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团体的设立订定条文以及界定其职能,并就地产代理及某些营业员的领牌,对地产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协议的规管,以及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