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保障消費權益相關法例

ocean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16章)

開始執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開始執行日期:1976年10月1日

本條例旨在設立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的審裁處,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就其司法管轄權,程序、常規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消費交易合約

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

開始執行日期:1896年8月1日

本條例將與貨品售賣有關的法律編纂為成文法則。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作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457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4年10月21日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關乎服務提供合約中隱含的條款的法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香港法例第458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5年10月20日

本條例旨在授權法庭就某些經裁定屬不合情理的合約給予濟助。

消費交易合約

氣體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51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1年4月1日

本條例為安全目的而管制氣體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使用;並對有關連及附帶的事項作出規定。

除害劑條例(香港法例第133章)

開始執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條例旨在就除害劑的註冊與管制以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406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0年11月2日

本條例廢除及取代《電力供應條例》,就電業工程人員、電業承辦商及發電設施的註冊作出規定,訂立電力供應、線路裝設及電氣產品的安全規格,並授予供電商及政府權力以處理電力意外及執行本條例,並就用意在確保於供電電纜附近進行的活動不會危及安全或電力的持續供應的措施訂定條文。

 

主要附屬法例包括: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424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消費品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456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5年10月20日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消費交易合約

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0年12月12日

本條例旨在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管制和規管、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委任、以及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領牌事宜訂定條文;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訂定罪行及對與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廢除《1911年放債人條例》。

當押商條例(香港法例第166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4年8月24日

本條例旨在就當押商牌照的發出以及就若干當押交易的規管及管制作出規定;就當押物品訂立若干條文;就與前述事項相關或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廢除《1930年當押商條例》(Pawnbrokers Ordinance 1930)。

消費交易合約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

開始執行日期:1960年11月11日

本條例旨在就公眾衛生及市政事務訂定條文。

 

其與食物及藥物直接相關的附屬法例包括:

 

  •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食物內甜味劑規例
  •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 冰凍甜點規例
  •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
  • 奶粉規例
  • 食物業規例
  • 奶業規例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開始執行日期:1970年1月1日

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藥劑業、藥劑製品及毒藥有關的法律。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香港法例231章)

開始執行日期:1953年4月1日

本條例旨在限制某些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

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9年8月6日

本條例旨在就中醫的註冊、中藥業者的領牌,中成藥的註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訂立條文。

消費交易合約

貨幣兌換商條例(香港法例第34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5年4月1日

本條例旨在就貨幣兌換商披露兌換交易的匯率以及為此而取得同意等事宜訂定條文。

度量衡條例(香港法例第68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9年1月1日

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旅行代理商條例(香港法例218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5年12月13日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617章)

開始執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本條例旨在禁止若干關於層壓式計劃的作為,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開始執行日期:1981年4月1日

本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營商手法;禁止關於由商戶提供的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賦權規定任何服務須附有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或提述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其主要之附屬法例包括:

 

  • 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
  • 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
  • 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
  • 商品說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義)規例
  • 商品說明(鑽石的定義)規例
  • 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
  • 商品說明(提供關於鑽石的資料)令
  • 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

 

參考資料: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6年8月1日

本條例旨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的私隱,並就附帶事宜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511章)

開始執行日期:1997年8月8日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