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執行日期:1977年7月15日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開始執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作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開始執行日期:1990年11月2日
本條例廢除及取代《電力供應條例》,就電業工程人員、電業承辦商及發電設施的註冊作出規定,訂立電力供應、線路裝設及電氣產品的安全規格,並授予供電商及政府權力以處理電力意外及執行本條例,並就用意在確保於供電電纜附近進行的活動不會危及安全或電力的持續供應的措施訂定條文。
主要附屬法例包括: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開始執行日期:1980年12月12日
本條例旨在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管制和規管、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委任、以及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領牌事宜訂定條文;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訂定罪行及對與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廢除《1911年放債人條例》。
開始執行日期:1984年8月24日
本條例旨在就當押商牌照的發出以及就若干當押交易的規管及管制作出規定;就當押物品訂立若干條文;就與前述事項相關或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廢除《1930年當押商條例》(Pawnbrokers Ordinance 1930)。
開始執行日期:1960年11月11日
本條例旨在就公眾衛生及市政事務訂定條文。
其與食物及藥物直接相關的附屬法例包括:
開始執行日期:1989年1月1日
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開始執行日期:1985年12月13日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開始執行日期:1981年4月1日
本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營商手法;禁止關於由商戶提供的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賦權規定任何服務須附有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或提述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其主要之附屬法例包括:
開始執行日期:1997年8月8日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