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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守則

1.1

為處理公眾索取資料的要求,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訂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目的是向公眾提供一個基本的行政系統,讓公眾認識消委會就市民要求索取資料及其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對個人及整個社會均有影響的政策和決定的依據。

 

1.2守則主要依據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政府各局/部門所採用的守則,就索取資料的要求會盡快及妥善地處理。

2.1

按慣例公布或供查閱的資料

 

2.1.1

消委會會透過年報及網站公布:

 

  • 有關本會的資料及詳情
  • 向公眾提供的服務資料
  • 服務表現承諾及目標
  • 有關消委會工作的最新統計數字

 

2.2應要求提供的資料
 
2.2.1消委會亦會應要求就其政策、服務、決定及職責範圍以內的其他事宜,提供額外資料。不過,若要求提供的資料屬附件一所載列的範疇,則可予以拒絕。
 
2.3有關消費者投訴的資料
 
2.3.1

消委會收到及處理的所有投訴個案均須保密。有關消費者投訴個案的資料可被用作妥善履行消委會的法定職能的用途,包括提供由消委會所紀錄有關投訴個案所屬產品/服務類別的投訴統計資料、在本會的選擇月刊、文章或社交媒體刊登個別個案資料、向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提供意見或轉介有關個案以作跟進調查或就任何涉嫌違規行為作進一步行動。

 

2.3.2

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處理。除非是按照《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獲得投訴人的明示同意、根據相關法律為防止罪行以及《私隱條例》的其他豁免,或法律要求或允許的情況下,否則投訴人的身份絕對保密,消委會不會向外界披露其身份。

 

2.3.3

假若投訴個案須轉介至政府部門、其他監管機構或組織,消委會必須獲得投訴人的事前同意,才會轉交其個人姓名、聯絡方法或其他有關資料予第三者。

 

2.4法定責任及限制
 
2.4.1

本守則屬行政性質,對市民查閱資料的既有法定權利並無影響。同樣,本守則亦不影響有關公開資料的既有法定限制,不論這些限制是法例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及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中之條款),或任何根據適用於香港或消委會的法律、合約或國際協議所產生的責任。

 

3.1

公開資料主任

 

3.1.1

本會規管及政務主任已獲委負責處理及監督守則的執行。

 

3.2

索取資料的要求

 

3.2.1

索取資料的要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

 

3.2.2

如市民索取資料可以即時和簡單地回應,例如口頭回答、提供單張或標準表格,則通常以口頭方式提出便可。不過,在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消委會職員可要求市民以書面確認他們的口頭要求。

 

3.2.3

書面要求可以書函或以下申請表提出,並應寄交消委會的規管及政務主任。

 

3.2.4

有關查閱及/或更正消委會所保存的個人資料的要求,並不屬於本守則的涵蓋範圍,須另行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處理。有關程序載於消委會網頁: 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ivacy-policy

 

3.3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3.3.1本會會按照第 3.4 段所訂下的預定時間,盡快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3.3.2

取決於附件一有關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倘若口頭答覆或提供單張或表格等方式不能完全滿足要求(無論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則可透過下列方式提供資料: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副本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抄本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摘要

 

3.3.3

本守則不會強制消委會︰
 

  • 提供該會沒擁有的資料
  • 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
  • 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

 

在可能情況下,本會會盡量向申請人提出適當的資料來源處。

 

3.3.4不過,消委會若接獲索取資料的書面要求,而資料是由另一個政府部門 / 公共機構 / 公營機構等所持有,則會代為轉介,並通知申請人有關情況。
 
3.4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
 
3.4.1在可能範圍內,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的10 日內提供有關資料。如情況不許可,亦會給予申請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則會是接獲要求起計的 21 日。
 
3.4.2如要求不獲接納,則會在上文第 3.4.1 段所述的時限內通知申請人。
 
3.4.3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本會方會延至超過 21 日後才作出回應,但會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情況,本會會將延長的期限盡量縮短,通常不超過 30 日。
 
3.4.4

但為配合以下第7.1 - 7.3段所述有意索取第三者資料的程序,又或申請人未有按照第8.1段支付所需費用,在有需要情況下預定時間可予延長。

 

拒絕提供資料的程序

4.1

假若申請人所要求提供的資料被拒絕或局部拒絕,本會須通知有關申請人:
 

  • 拒絕提供資料的原因,引述守則中提及的有關段落;
  • 如果申請人不滿意消委會的決定,可要求進行內部覆檢的途徑;及
  • 選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4.2

上文 4.1 段亦適用於消委會處理以下情況:
 

  • 提供記錄摘要,而非所要求的個別記錄副本;或
  • 拒絕確認或否定資料的存在性(不須解釋原因去拒絕確認或否定資料的存在,因此等披露即表示資料的存在性)。

 

最終決定權

5.1

規管及政務主任會就要求提供資料的工作範疇諮詢相關項目主任,決定是否需要處理有關的資料要求。

 

5.2

假如個案複雜或需拒絕提供所有或部份資料,會交由消委會總幹事∕副總幹事作最終決定。

 

內部覆檢程序

6.1

任何有關覆檢的要求都必須由總幹事∕副總幹事批核,並需要根據如上文第 3.4 段所述的預定時間作出回應。

 

第三者資料

7.1

如所索取資料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而有關資料在此守則下屬可披露資料,消委會會告知該第三者,請他表示同意或就反對披露這些資料作出陳述,並會要求他在 30 日內作出回應,或應要求給予他一段較長而合理的時間以作出回應。

 

7.2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方可披露有關資料。

 

7.3

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指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消委會並不會在未經第三者同意下披露資料。

 

收費

8.1

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需要使用資源,因此消委會可能會按照提供所需資料的成本,向使用這項服務的人士收取費用,而有關資料會在費用繳清後才發放,消委會亦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檢討有關收費。

 

要求覆檢

9.1

任何人如認為消委會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消委會覆檢有關情況及向消委會總幹事∕副總幹事提出投訴。上文第 3.4 段所載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也適用於各項覆檢的要求。

 

9.2

任何人如認為消委會未有適當地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

 

監測及覆檢

10.1

守則會定期作出修訂以確保運作暢順,有需要的時候亦會作出適當的修改。

 

 

附件一

 

可拒絕披露的資料 (參考載列於政府於二零零九年二月訂立的公開資料守則第2部)

 

消委會可拒絕披露下列類別的資料,或拒絕證實或否認是否有該等資料;而在拒絕提供資料時,通常會提述下文所述的理由。

 

然而,在決定是否拒絕披露資料時,消委會會考慮該項資料的披露的公眾利益因素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的風險。 

 

對外事務

  1. 資料如披露會令對外事務或與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關係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是在保密情況下從其他政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庭及國際組織取得,或在保密情況下送交這些政府、法庭及國際組織的。

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

  1. 資料如披露會令司法(包括進行審訊和執行或施行法律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如披露會令法律訴訟,或任何曾經或可能會在審裁處或調查小組進行的程序,或其公正裁決受到傷害或損害,而不論這些調查是否公開進行,或這些資料是否曾經或可能會在上述程序中考慮予以披露。
  3. 資料是與已審結、終止或延緩的法律訴訟程序,或與引致或已可能引致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的調查有關。
  4. 因法律專業特權而獲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資料。
  5. 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
  6. 資料如披露會令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 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7. 資料如披露可能會危害他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可能會透露為保安目的或為執行或施行法律而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協助的來源。

. 公務的管理和執行

  1. 資料如披露會令消委會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如披露會令消委會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或物業利益受到傷害或損害。
  3. 資料如披露會令消委會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4. 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消委會的資源才能提供。

內部討論及意見

  1. 為消委會、其小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擬備的文件,以及會議和審議工作記錄。
  2. 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消委會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及/或其他團體的意見。

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

  1. 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工作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資料。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1. 資料如披露可能會導致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研究、統計和分析

  1. 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如披露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消委會發布資料的優先權。
  2. 只為編製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而持有與個人、公司或產品有關資料,而這些資料並不會在研究報告或公布的統計數字中提述。

第三者資料

  1.  資料是由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該等資料均只有在第三者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予以披露。
  2. 資料是由第三者私下提供,如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披露,會傷害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或只應由合適的第三者向當事人披露。

個人私隱

  1. 與任何人有關的資料(除了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披露外),除非:
     
    • 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或
    • 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已同意披露資料,或
    • 法例許可披露資料。

商務

  1. 資料(包括商業、金融、科學或技術機密、貿易秘密或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資料)如披露會令任何人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受到傷害。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1. 即將公布或因已預定公布或發表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資料。

法定限制

  1. 資料如披露會:
     
    • 牴觸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或
    • 違反任何根據普通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所引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