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訴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政府於1994年撥款設立的信託基金,目的是透過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公義的消費爭拗、並且有良好勝訴機會的案件協助消費者循法律途徑向不法商戶追討賠償及救濟。
消費者委員會是基金的信託人,負責處理基金的日常運作,而基金的「執行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則負責決策基金的行政事宜及審批申請。其委員由政府委任,主要為法律界及社會各界的專業人士。
主席
余承章資深大律師
副主席
許偉強資深大律師
委員
區詩婷大律師
周廷勵大律師
洪羽緁大律師
廖於勤先生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
麥嘉晉先生
吳敏生大律師
沈孝欣醫生
黃鳳嫺女士
黃永昌律師
溫馨提示:
即使個案獲得基金的法律協助,消費者仍須面對參與訴訟所涉及的時間及風險。在向基金申請法律協助前,消費者可考慮先向消費者委員會就其消費爭議作出投訴,嘗試通過本會的調停服務與商戶和平解決爭議。請按此了解更多本會的投訴及調停服務。
如有查詢,請致電2856 3113聯絡消費者委員會。
基金提供的法律協助可包括向受助消費者提供法律意見及/或協助受助消費者提出民事索償。基金可為受助消費者委任律師及(如信託人認為需要)大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個別消費者或一群消費者,未能與商戶就「消費爭議」以非訴訟途徑(例如調停、調解等)解決爭議而欲提出民事索償,可以向基金提出申請。「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商戶就其商品、服務或不動產所發生的爭議,例如涉及:
申請人並不需要通過經濟審查以符合申請條件。不過,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將會是審批考慮之一,基金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財政狀況的資料。
申請人須填妥指定申請表格,連同繳付申請費用的支票或銀行入數記錄副本,以及個案相關文件及資料一併郵寄遞交予本會(北角渣華道191號嘉華國際中心22樓)。信封應註明「消費者訴訟基金申請」。
申請費用如下:
繳費方法如下:
請按此下載申請表格。請注意,無論申請獲批與否,申請費用將不獲退還。
申請人須在其申請披露全部、真實及無誤的案情、文件及資料,同時與信託人充份合作,包括根據信託人要求提供補充文件及資料。如有需要,職員將會聯絡申請人以覆核資料及/或安排進行訪談,瞭解案情細節及索取進一步資料。
基金的委員會將會評估及審批申請,當中會考慮申請人在申請提供的資料以及(如申請人曾作出投訴)消費者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所取得的資料。委員會將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法律協助,當中會衡量多項因素,包括:
個案的勝訴機會
如個案獲得勝訴,事件是否有教育價值以促進消費者的權益及/或對不良經營手法是否具阻嚇作用
申請一旦獲批,申請人將收到一式兩份的協議書,列明基金給予法律協助的範圍、條件及條款,以及申請人作為受助消費者須履行的責任及義務。在確認接受基金的協助前,申請人應詳細閱讀及了解協議書和相關條款。
雙方簽署協議書後,信託人可為受助消費者委任律師進一步評估案情及處理案件,例如向受助消費者提供法律意見、向商戶提出申索、展開民事訴訟等。
如申請不予獲批,信託人將以信函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仍可考慮自行提出法律程序或徵詢法律意見。
受助消費者在個案取得成功(例如提出的申索獲判勝訴及/或利益、商戶的申索遭駁回或撤銷,或雙方達成和解),需要向基金繳付分擔費用。分擔費用為受助消費者根據判決、頒令或和解取得的「利益價值」的十份之一,以及基金為個案產生而未有從對方收回的訴訟費用、法律費用及支出。不過,分擔費用將以「利益價值」的25%(小額錢債案)或50%(其他案件)為上限。
「利益價值」是指信託人為受助消費者:
信託人在適當情況下,可減除或寬免應繳付的分擔費用。
任何取得的金錢款項將先由信託人收取,在扣除分擔費用後,餘款將支付給受助消費者。如取得的金錢款項不足以支付分擔費用全數(或所獲得的救濟不涉及金錢賠償),受助人應根據信託人要求支付分擔費用。
倘若受助個案未能取得成功(例如敗訴或未能達成和解),除非該結果是基於或可歸因於受助消費者的過失、不謹慎、不合理行為、違反協議書條款,或在申請協助時或受助過程中沒有向信託人提供全部、真實及無誤的資料等原因,否則,基金將會支付所有的訴訟費用及支出。如出現以上原因,受助消費者需負責信託人因受助個案及提供協助而引致的所有損失、訴訟及法律費用、支出、索償、賠償及法律責任。
信託人將不時對受助個案進行評估,並且可在任何時間發出終止協議書通知,停止提供法律協助。
一般而言,信託人將負責終止協助前的法律費用及支出。但如終止原因是基於或可歸因於受助消費者的過失、不謹慎、不合理行為、違反協議書條款,或在申請協助時或受助過程中沒有向信託人提供全部、真實及無誤的資料等原因,受助消費者須負責信託人因受助個案、提供協助及終止協助而引致的所有損失、訴訟及法律費用、支出、索償、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頁所載資料僅作為參考之用。申請人應詳細閱讀載於申請表格的條文。
如獲給予法律協助,受助消費者與信託人之間的權利及義務將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