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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訴訟基金半年度報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這是有關基金於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就財務狀況及受助個案進展的報告。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的總收入及支出分別為港幣137,000元及672,000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基金結餘約為港幣1,500萬元。

 

總覽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接獲12宗申請個案。加上在本報告期前已接獲的3宗申請個案,合共處理15宗申請個案。基金經詳細考慮後,對當中2宗申請給予資助,否決3宗申請,而9宗申請個案正在處理中,另有1宗申請個案在申請期間已獲解決。

 

繼續跟進的個案

  1. 私營骨灰龕場(個案一) — 拒絕容許骨灰安放

    受助消費者於2001 年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購買龕位,待其母去世後用作安放骨灰。其母於2017年去世,涉案龕場以收據上其母的姓名與列印在死亡證及香港身份證上的姓名不符為由,拒絕讓受助消費者安放其母的骨灰。當年,收據上的姓名是由涉案龕場職員在無核對其母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填寫。

    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一直密切留意涉案龕場按<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作出的申請的進展。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實施新的行政措施後,律師與涉案龕場已重新展開談判。

     
  2. 私營骨灰龕場(個案二) – 拒絕骨灰安放

    受助消費者的母親於1996 年向涉案私營骨灰龕場購買龕位,當其母於2017 年去世後,受助消費者欲將骨灰安放入龕位,但涉案龕場基於收據上其母姓名與死亡證及香港身份證上姓名不相符,拒絕受助消費者安放其母的骨灰。

    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繼續密切留意涉案龕場按<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牌照申請的進展。

     
  3. 共享時光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證據顯示受助消費者受到涉案公司以威嚇性銷售手法,包括持續不斷的推銷及拒絕受助消費者到洗手間如廁,逼使他簽署時光共享會籍合約。

    本報告期間,法庭裁定受助消費者勝訴,命令涉案的會員協議書須予以撤銷,而涉案公司須退還受助消費者已繳款項並支付受助消費者與基金之訟費。 基金其後擴大受助事項範圍,協助受助消費者執行法庭的命令。

     
  4. 健身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是一名自閉症患者,指稱因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的影響,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兩份會員合約和一份私人教練合約。

    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向涉案健身中心發出附有申索陳述書的傳訊令狀。在欠缺抗辯書的情況下,基金委託的律師向法庭申請登錄涉案健身中心敗訴,有關申請排期在本報告期後於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5. 健身服務 — 威嚇性營商手法

    受助消費者是一名自閉症患者,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一份會員合約。基金認為受助消費者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的影響,個案涉及重大的消費者利益,故此協助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健身中心採取法律行動。

    在基金的協助下,小額錢債審裁處命令涉案健身中心全數退還所有已繳款項並支付訟費及判決後利息。不過,涉案健身中心並沒有遵守審裁處的命令。鑑於個案牽涉重大消費者權益,基金擴大受助事項範圍,協助受助消費者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對涉案健身中心所作出的調查顯示,進一步執行審裁處的命令並不符合成本效益,而能夠討回受助消費者的損失和基金所付出之訟費的機會渺茫。基金經審議後,決定停止執行審裁處的命令,並終止受助消費者的協助。

     
  6. 金融服務 — 違反責任及合約

    證據顯示涉案商戶違反責任及合約,導致受助消費者在倫敦金的投資中蒙受損失。基金認為個案有充足的法律理據和涉及重大的消費者利益,決定協助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律師為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7. 健身服務 — 不良營商手法

    證據顯示受助消費者因受到不良營商手法及不合情理行為影響,與一間健身中心簽訂了一份會員合約及一份私人教練合約。涉案健身中心亦拒絕按合約內的冷靜期條款取消兩份合約。因此,基金決定對受助消費者予以協助。

    在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為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受資助的新個案 

 

  1. 家居裝修工程 — 不良營商手法及違反合約

    個案涉及一名受助消費者就其住宅單位的裝修工程與涉案商戶之間的合約糾紛。涉案商戶在量度受助消費者的單位後,大幅提高訂造的傢俬及裝修工程的報價,受助消費者因此決定不委托涉案商戶為其單位進行裝修工程。但是,涉案商戶卻聲稱雙方已訂立協議,並在區域法院根據其量度單位後發出的報價單向受助消費者提起訴訟。

    基金認為個案具有充分的法律理據抗辯,並若個案獲得勝訴,此判決具有公眾教育價值及促進消費者權益作用,對裝修行業中使用不良營商手法之商戶亦會起阻嚇作用。因此,基金決定對受助消費者予以協助。本報告期間,基金委託的律師為受助消費者向涉案商戶作出抗辯的法律行動。

     
  2. 住宅物業買賣 — 違反責任及失實陳述

    證據顯示受助消費者受到涉案地產代理所提供的不當平面圖及失實陳述所影響而購買涉案住宅連平台單位。

    基金認為該個案具有重大消費者利益及充分的法律理據,因此決定對受助消費者予以協助。

 

基金申請個案統計見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