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一至三
个案一:未能如期撰写商业计划书及递交移民申请
2019年初,陈先生委托A公司办理英国企业家移民签证,服务费7万5千港元,陈先生并且须支付3万英镑予A公司之英国律师,作为律师费及撰写商业计划书的费用,签约当日先支付一半费用。A公司原定于3月1日向英国驻香港领事馆递交陈先生的申请文件。可是,陈先生于2月中收到A公司的通知,尚未完成商业计划书要求延期,陈先生当时相信律师需要多些时间准备,故此没有反对。
不久后,陈先生从网上得悉英国移民政策将于3月29日更改,此举会直接影响其申请资格,他立刻追问商业计划书的撰写进度,直至3月11日A公司仍然无法确实答复。陈先生为赶及于更改政策前递交申请,在谘询已移民英国的朋友的意见后,决定先取消A公司的申请,再聘请朋友介绍的英国律师替他重新办理。陈先生向本会表示已成功获发签证,但认为A公司不负责任,未有履行服务承诺,差点打乱他的移民计划,要求讨回3万多元服务费及7千英镑律师费。
跟进
A公司指3月13日收到陈先生的电邮,要求正式取消英国企业家移民的申请,及要求英国律师取消其网上登记,A公司亦就此协助跟进取消手续。A公司重申合约订明如申请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单方面解除代理关系或中途退出申请,所付谘询服务费及律师费不予退还。本会转达A公司的回复后,陈先生未有联络本会要求再作跟进。
个案二:申请技术移民 迟迟未获发工作证
张女士有意移民美国,2017年11月于B移民顾问公司进行谘询,公司建议她考虑以低技术雇主担保方式申请,费用为2万8千美元,并会替她在当地物色一份全职工作。B公司职员口头表示约6个月可取得劳工部发出的工作证,其后进入第二期办理I-140移民申请,最后便是排期面见移民官。职员指大概于当地工作一年便可取得绿卡,张女士认为时间合理,对公司介绍的农场工作亦觉满意,遂落实申请并支付第一期2万美元的费用。
张女士按指示提交申请文件后,苦候大半年没有任何消息,三番四次追问下,B公司职员才冷淡表示农场最近换了新雇主,后来又声称农场因经营不善正接受调查,暂时搁置工作证审批。张女士要求退款不果,于是联络本会。她投诉与B公司签约已届一年,申请毫无进展亦没有其他协助,完全不知道何时才能到美国工作,她不想无了期等候,要求按合约退回部分费用。
跟进
经过本会调停,双方取得共识,张女士接纳退回1万美元之方案及同意终止于B公司的移民申请程序,个案得以和解。
个案三:资料不足 申请被拒
李先生早前委托C公司代办加拿大投资移民,职员介绍服务时口头提及「不成功不收费」,加上正值服务推出优惠价,李先生即时签约及缴付顾问费折合7万8千港元。李先生提交文件后,C公司职员数次建议他多付6千美元聘请当地律师,以免面试时被移民官刁难,但李先生认为不太需要,加上费用不便宜而婉拒。
2019年3月,李先生获安排会见移民官,抽查资料时,对方要求他出示某年度的会计及核数纪录,李先生解释部分入息以现金收取,未能出示相关收入纪录。李先生后来收到加拿大发出的拒签通知书,他随即通知C公司,要求按合约条款退回顾问费。李先生指与C公司交涉期间,职员表示由于他没有采纳建议聘请律师而导致申请失败,不会退款,李先生不同意此说法,认为签约时没有要求必须聘请律师,故此向本会作出投诉。
跟进
C公司否认申请失败是基于没有聘请律师,职员整理李先生的文件时曾提醒部分入息资料或有不足,但李先生没有就此再作补充。C公司重申是按经验向申请人给予建议,申请人如聘请当地律师,律师会安排模拟面试问题及彩排,亦会陪同进行面试,惜李先生坚决不聘请。
C公司强调已履行服务,协助李先生进入面见移民官的最后阶段,然而,移民申请成功与否之决定权不在C公司。根据合约条款,退款范围不包括因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或申请人被质疑实际情况不符申报资料等等。李先生得悉调停不成功后,未有要求再作跟进,但认为C公司审核申请人资料时应更为谨慎,如发现资料有问题不应轻率递交,并应立刻严正提醒申请人考虑是否继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