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享
个案一 :广告横额无列明条款详情 泊车费比预期逾七倍
杜小姐晚上驾车前往A屋苑,她经过屋苑停车场时,留意到屋苑商场外挂着大型横额广告,以大字标示A停车场私家车「24小时任泊」,收费为145元。由于杜小姐需要把车停泊约一日,她被24小时泊车优惠吸引,遂于当晚约9时将私家车停泊于A停车场,并于翌日晚上约7时离场,实际停泊时间约22小时。
然而,当杜小姐驾车拍卡付费出闸时,却发现A停车场征收的泊车费用高达1,210元,遂即时向在场职员查询。职员表示,24小时泊车优惠规定车辆必须停泊于停车场的「内场」位置,由于杜小姐使用的车位并非位于「内场」,因此收费按时租计算,即每小时55元,22小时合共1,210元。杜小姐检视横额广告,发现没有标明此规定,横额上仅以小字体标示优惠「受条款及细则限制」。杜小姐亦指出,A停车场的「内场」需经第二道闸口方可进入,但在停车场入口及场内均未见任何清晰标示,告知私家车必须停泊于「内场」范围方可享有泊车优惠。
杜小姐不满A停车场以大字标题的24小时泊车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没有列明条款及限制;加上停车场内亦欠缺清晰指示,使消费者可能误泊没有优惠的车位,继而被收取远高于预期的泊车费用。杜小姐因此向本会作出投诉,要求A停车场退回泊车费差价。
本会跟进
A停车场回复本会表示相关广告横额已列明优惠受条款及细则限制,而停车场闸口旁则张贴了条款详情,上面列明优惠只适用于A停车场的「内场」范围,由于当日杜小姐的私家车并非停泊于「内场」,所以无法享有优惠。本会建议A停车场再次考虑本个案,驾驶人士恐难以在停车场闸口停车,再阅读冗长且字体细小之条款细则。最终,A停车场愿意就个案作酌情安排,退回实收泊车费和泊车优惠的差价,即1,065元,个案得以顺利解决。
个案二:信用卡经电子钱包付款 未符商场泊车优惠要求
B商场设有免费泊车优惠,只需在商场内消费满500元,并以电子货币,包括信用卡付款,即可凭发票及电子货币付款存根于客户服务中心登记两小时免费泊车优惠。
苏先生当日在B商场内享用晚膳,并以已登记于电子钱包内的信用卡向餐厅支付1,200元。但当他携同餐厅收据及信用卡付款存根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泊车优惠时,却被告知由于苏先生是透过电子钱包支付,而该电子钱包并不属优惠认可的「电子货币」定义,所以未能提供免费泊车优惠。苏先生随即检视优惠条款,当中列出的电子货币例子包括信用卡,且没有列明他使用的电子钱包不属电子货币,然后他再检视餐厅收据和付款存根,上面清楚列明以信用卡付款,并附有餐厅名称及地址,理应符合优惠要求,惟职员仍然拒绝办理泊车优惠。
苏先生最终唯有缴付60元的泊车费用。但他不满B商场免费泊车优惠条款有欠清晰,使消费者未能确定如何可以享有优惠,遂向本会作出投诉,希望B商场退回有关泊车费用。
本会跟进
B商场透过本会感谢苏先生就泊车优惠条款的意见反馈,并愿意在本会的调停下送出一张两小时免费泊车优惠劵供苏先生下次泊车时使用,以表谢意,个案得以解决。
个案三:消费达指定金额 未到登记时间而不能享免费泊车优惠
孟小姐约了祖母一同饮早茶。她在早上7时45分驾车到达C商场,在商场停车场泊车时,停车场职员告知商场推出了免费泊车优惠,只要消费满400元便可享免费泊车两小时。她乘搭电梯往商场内一间酒楼期间,也看到电梯内张贴的泊车优惠海报,但她当时没有细阅海报内容。
孟小姐和祖母在酒楼用膳并缴付590元,用餐完毕时大约早上9时10分。之后她携同收据前往商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免费泊车手续时,被职员告知登记泊车优惠的系统在早上10时才开放,因此未能为孟小姐登记优惠。孟小姐此时细阅展示在服务中心的泊车优惠海报时,才发现上面列出的优惠登记时间限制。
孟小姐最终于早上9时20分驶离停车场,并支付84元泊车费。孟小姐指出停车场职员向她提及泊车优惠时未有说明登记时间的限制,她对未能兑换泊车优惠感到不满,因此向本会投诉,要求退还有关泊车费用。
本会跟进
C商场回复本会表示,商场内不同地方张贴的泊车优惠宣传海报均已清楚列明泊车优惠的登记时间为每日上午10时至晚上11时59分,因此当日职员未能为孟小姐办理优惠。但在本会的调停下,C商场同意酌情安排,为孟小姐提供两小时免费泊车劵以供她下次到商场时使用。C商场已直接联络孟小姐以作安排,个案得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