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分享
個案一 :廣告橫額無列明條款詳情 泊車費比預期逾七倍
杜小姐晚上駕車前往A屋苑,她經過屋苑停車場時,留意到屋苑商場外掛着大型橫額廣告,以大字標示A停車場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由於杜小姐需要把車停泊約一日,她被24小時泊車優惠吸引,遂於當晚約9時將私家車停泊於A停車場,並於翌日晚上約7時離場,實際停泊時間約22小時。
然而,當杜小姐駕車拍卡付費出閘時,卻發現A停車場徵收的泊車費用高達1,210元,遂即時向在場職員查詢。職員表示,24小時泊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由於杜小姐使用的車位並非位於「內場」,因此收費按時租計算,即每小時55元,22小時合共1,210元。杜小姐檢視橫額廣告,發現沒有標明此規定,橫額上僅以小字體標示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杜小姐亦指出,A停車場的「內場」需經第二道閘口方可進入,但在停車場入口及場內均未見任何清晰標示,告知私家車必須停泊於「內場」範圍方可享有泊車優惠。
杜小姐不滿A停車場以大字標題的24小時泊車優惠吸引消費者,但卻沒有列明條款及限制;加上停車場內亦欠缺清晰指示,使消費者可能誤泊沒有優惠的車位,繼而被收取遠高於預期的泊車費用。杜小姐因此向本會作出投訴,要求A停車場退回泊車費差價。
本會跟進
A停車場回覆本會表示相關廣告橫額已列明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而停車場閘口旁則張貼了條款詳情,上面列明優惠只適用於A停車場的「內場」範圍,由於當日杜小姐的私家車並非停泊於「內場」,所以無法享有優惠。本會建議A停車場再次考慮本個案,駕駛人士恐難以在停車場閘口停車,再閱讀冗長且字體細小之條款細則。最終,A停車場願意就個案作酌情安排,退回實收泊車費和泊車優惠的差價,即1,065元,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個案二:信用卡經電子錢包付款 未符商場泊車優惠要求
B商場設有免費泊車優惠,只需在商場內消費滿500元,並以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付款,即可憑發票及電子貨幣付款存根於客戶服務中心登記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
蘇先生當日在B商場內享用晚膳,並以已登記於電子錢包內的信用卡向餐廳支付1,200元。但當他攜同餐廳收據及信用卡付款存根到客戶服務中心辦理泊車優惠時,卻被告知由於蘇先生是透過電子錢包支付,而該電子錢包並不屬優惠認可的「電子貨幣」定義,所以未能提供免費泊車優惠。蘇先生隨即檢視優惠條款,當中列出的電子貨幣例子包括信用卡,且沒有列明他使用的電子錢包不屬電子貨幣,然後他再檢視餐廳收據和付款存根,上面清楚列明以信用卡付款,並附有餐廳名稱及地址,理應符合優惠要求,惟職員仍然拒絕辦理泊車優惠。
蘇先生最終唯有繳付60元的泊車費用。但他不滿B商場免費泊車優惠條款有欠清晰,使消費者未能確定如何可以享有優惠,遂向本會作出投訴,希望B商場退回有關泊車費用。
本會跟進
B商場透過本會感謝蘇先生就泊車優惠條款的意見反饋,並願意在本會的調停下送出一張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劵供蘇先生下次泊車時使用,以表謝意,個案得以解決。
個案三:消費達指定金額 未到登記時間而不能享免費泊車優惠
孟小姐約了祖母一同飲早茶。她在早上7時45分駕車到達C商場,在商場停車場泊車時,停車場職員告知商場推出了免費泊車優惠,只要消費滿400元便可享免費泊車兩小時。她乘搭電梯往商場內一間酒樓期間,也看到電梯內張貼的泊車優惠海報,但她當時沒有細閱海報內容。
孟小姐和祖母在酒樓用膳並繳付590元,用餐完畢時大約早上9時10分。之後她攜同收據前往商場客戶服務中心辦理免費泊車手續時,被職員告知登記泊車優惠的系統在早上10時才開放,因此未能為孟小姐登記優惠。孟小姐此時細閱展示在服務中心的泊車優惠海報時,才發現上面列出的優惠登記時間限制。
孟小姐最終於早上9時20分駛離停車場,並支付84元泊車費。孟小姐指出停車場職員向她提及泊車優惠時未有說明登記時間的限制,她對未能兌換泊車優惠感到不滿,因此向本會投訴,要求退還有關泊車費用。
本會跟進
C商場回覆本會表示,商場內不同地方張貼的泊車優惠宣傳海報均已清楚列明泊車優惠的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1時59分,因此當日職員未能為孟小姐辦理優惠。但在本會的調停下,C商場同意酌情安排,為孟小姐提供兩小時免費泊車劵以供她下次到商場時使用。C商場已直接聯絡孟小姐以作安排,個案得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