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分享
個案一:行李延誤索償爭議 回港航班不獲賠償
李小姐於9月到加拿大旅行,在出發前已向A保險公司投保旅遊保險。旅程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意外,返港時,她乘坐由溫哥華出發的航班雖然按時在9月25日下午約3時30分抵港,但李小姐的寄艙行李卻並未隨機抵達。她向航空公司了解後,發現行李被遺留在溫哥華機場。最終,航空公司安排將行李於翌日運抵香港,並直接送往李小姐住所。最終,李小姐於9月26日晚上約10時30分收到行李,延誤了約31小時。
李小姐翻查保單,發現行李延誤的保障是延誤每6小時可獲賠償,最高可達300元。她遂向C保險公司申請賠償1,500元。然而,A保險公司卻以回程航班的行李延誤不屬保障範圍為由,拒絕賠償。李小姐不接受解釋,認為旅遊保險應保障整個旅程,回程航班理應包括在內,所以向本會投訴,要求A保險公司作出賠償。
本會跟進
A保險公司向本會解釋,保單中「行李延誤」的保障範圍只適用於受保人在抵達目的地後,因行李未能即時領取,而須額外購買合理和必要的衣物、必需品或洗漱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不保事項」亦列明受保人抵港後產生的任何損失,均不屬「行李延誤」保障範圍內。A保險公司指,李小姐返回香港居所後應有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審視個案後,仍然拒絕賠償,個案最終未能達成共識。
個案二:航班因工業行動取消 索償爭議在於何時購票
鄭小姐計劃於6月出發到歐洲,展開為期兩個多月的歐洲多國自由行,並向B保險公司投保一份全球保障的旅遊保險,受保期間為6月7日至8月1日,保費約850元。
6月7日,鄭小姐如期由香港出發前往倫敦,並遊歷多個歐洲城市。期間,原定在7月10日由意大利乘搭航班返回英國,但航班因工業行動取消,且未有確實復航時間。為繼續行程,鄭小姐唯有臨時購買另一航空公司於7月12日起飛的機票。與原定機票抵達時間相比,最終延誤達32小時。
鄭小姐翻查保單條款,發現保單列明航班延誤每6小時可獲250元賠償,不足6小時則不獲賠償。鄭小姐遂於旅程結束後向B 保險公司遞交索償申請,要求按條款賠償1,250元。然而,保險公司在一個月後回覆,指雖然航班因工業行動延誤屬保障範圍,但只適用於旅程開始前(即6月7日前)已預訂的航班。由於7月10日的機票是鄭小姐在旅行開始後的6月26日購買,所以不屬保障範圍。
鄭小姐不滿意此回覆,認為如旅程較長,消費者難以在旅程開始前預訂所有交通安排,所以同時向保險投訴局和本會投訴,希望可獲得航班延誤賠償。
本會跟進
B 保險公司回覆本會時,引用同一條款指出,由於鄭小姐於7月10日的機票是在離港展開旅程後才購買,所以不符合賠償條件。然而,B 保險公司在調停的過程中,願意作出特別安排,最終同意向鄭小姐賠償1,250元,個案得以圓滿解決。
個案三:大風雪自駕受困 不屬保障範圍
徐先生於3月到日本自駕遊七天,事前向C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涵蓋亞洲地區的旅遊保險,保費約350港元。他於中午駕車出發前往位於山上的酒店,但途中因突發大風雪而被困於山區公路超過八小時。最終,徐先生需靠道路緊急救援服務而脫困,並於翌日清晨約5時,由救援人員護送抵達酒店。當日稍後時間,救援人員亦將徐先生租用的車輛拖回酒店。
旅程完結後,徐先生認為事件縮短了他在酒店的住宿時間,也影響住宿體驗,遂向C保險公司申請索償,要求賠償道路緊急救援服務的費用和一晚酒店住宿,合共約100,000日圓。然而,保險公司在約兩星期後透過電郵通知,指索償不在保障範圍內。徐先生隨即回覆電郵提出反對,認為其個案應受保單中的「旅程阻礙」和「旅程延誤」保障,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審核申請。徐先生等候約3星期後收到保險公司回覆,重申事件不屬保障範圍內。徐先生不接受決定,並要求公司詳細解釋拒絕賠償的理據,惜未獲進一步回覆。
有見C保險公司不再作出跟進,徐先生遂向本會求助,希望獲得合理解釋和賠償。
本會跟進
C保險公司引述保單內容,指「旅程阻礙」只保障因縮短旅程(trip curtailment)或更改旅程(re-routing)所造成的損失,但徐先生的個案並不屬於上述情況。至於「旅程延誤」則只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而延誤的損失,但受保人乘坐的必須是有既定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並持有列明預定出發或抵達時間及路線的有效登機證或車票。然而,徐先生自駕租用的車輛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亦沒有相關登機證或車票,因此不屬「旅程延誤」的保障範圍。C保險公司亦表示已檢視保單的其他保障範圍,包括個人意外、醫療保障及24小時環球支援服務,惟徐先生的個案皆不包括在內,因此未能作出任何賠償。
有見於個案未能透過調停獲得解決,本會已建議徐先生如對保險索償結果不滿,可考慮諮詢保險投訴局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