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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Cam「蒙查查」、盲点多?拣得好,才能发挥用途!》

《车Cam「蒙查查」、盲点多?拣得好,才能发挥用途!》

车cam是车上的必备之物,如不幸遇上交通意外,或是车旁有罪案发生,一部长时间无间断录影路面情况的行车记录仪,就能成为证据。不过选购车cam时有几项因素需要注意,否则镜头根本不能清晰记录重要资讯,得物无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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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车cam最重要是甚么?当然是画面清楚!故考虑镜头的影像清晰度是非常重要,要确保镜头无论在日间还是低光/晚间,都能自动对焦车牌、路牌等重要资料,不会模糊起格。消委会调查发现,有些车cam型号在低光/晚间环境下的表现较差,影像易受街灯及强光影响,眩光严重,需特别注意。建议应选择最少具备200万像素解像度及全高清录影(Full HD,1920 x 1080)的镜头,以便清晰记录道路的状况。

同时别忘记,车会移动,车cam所拍摄的画面并不是经常处于静止状态,故此,我们亦要考虑当镜头拍摄移动中的物件时,其细节的可阅读程度。在消委会的测试中,发现在日间,有些样本能清晰拍下前方15米内正在移动的车辆的车牌,但亦有型号的影像过多杂讯。而在低光/晚间环境下,虽然所有样本的表现都较逊色,不过当中有些型号的画面可读性特别低,要份外留神。此外,稳定度亦是重要一环,如拍摄高速移动的物件时,影像有窒格或出现朦胧情况,同样不可取。 

有试过连拍多张相片,然后将它们串连为一个GIF甚至是短片吗?这就是影片的原理。可想而知,当你在短时间内拍下的相片格数越多,影片流畅度就越高。fps,正是影片在1秒内能拍下多少影像格数的指标。如要确保行车记录仪可录制流畅和不延迟的影像,建议选择fps达30或以上的型号,否则可能拍不到或拍不清重要影像。 

常说驾车时要眼观四面耳听八方,选择车cam亦不例外。交通事故有机会来自不同方向,故行车记录仪拍摄角度越宽、影片复盖范围越广越好,否则易有盲点。车cam在转弯及超车时应做到侧向录影,而横向拍摄范围达140°的型号亦较为理想。

担心行车记录仪在泊车期间仍24小时无间断录影,会十分食电?用家可选择会因应车辆引擎停止运作而自动进入待机状态的型号,避免不停取用车上电源。

怕车cam在泊车期间不能发挥作用?只需选择有停车模式的车cam即可!当车cam感应到车辆受碰撞,就会立即自动「roll机」录影。有些型号更具备动态侦测功能,感应到有物件在镜头前移动时,亦会开机录影。

你或许会问,这样岂不会「食电」?用家大可放心,某些型号在毋须接驳车辆电池的情况下都可以启动停车模式。即使是需要接驳车辆电池取电的型号,行车记录仪的功率一般不超过10W,相当于阅读灯的耗电量,所以不用太担心耗电问题。不过,若然发现安装车cam后车辆耗电量明显增加,可能是安装不当所致,建议找专业技师检查。

「弊!忘记了开车cam!」有事起上来才发现没有录下事发经过?选择能因应车辆引擎开关而自动启动录影装置,就能解决烦恼。另外,有些型号更具备GPS卫星定位、拍照、录音及车内充电等功能,更照顾车主所需。

虽然消委会测试的车cam样本中,所有附设屏幕的记录仪在行车时均会自动关闭屏幕显示,避免令驾驶者在驾驶期间分神观看。但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规定,能够播放预录影像的视象显示器,不可安装在驾驶座椅前方的任何地方。驾驶者在驾驶时,不可看到视象显示器的屏幕,以及不可接触到视象显示器的按钮。

然而一般来说,驾驶人士都会将记录仪安装在驾驶座椅前方位置,容易误堕法网。所以消委会呼吁相关部门宜作出清晰指引,或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文,处理灰色地带。

消委会亦建议,如希望即场观看车cam所拍摄的片段,应先把记录仪从车上拆下才播放影片,或透过连接了记录仪的流动装置播放影片,不要于安装在车上的记录仪直接观看。

最后,车cam是否方便使用当然也是考虑因素。例如有些样本以吸盘安装,方便改变位置,有些则只提供双面贴纸固定位置,想改变位置或移除就较麻烦。

支援的影片格式和播放器亦很重要,别以为每部记录仪都支援常用的Media Player、QuickTime或VLC播放器,有些型号只能以某指定格式录制影片,并需以产品品牌的专属播放器播放影片,限制甚多。

社交媒体上,不时会疯传司机在车厢内拍摄的车cam片,如早前的「帮紧你帮紧你」,或是车厢内乘客的不雅行为。到底公开拍摄到车牌号码或个人容貌的片段会否触犯私隐条例呢?简单来说,要视乎影片有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

摄录片段这行为本身是否构成「收集」个人资料,重点在于资料使用者(如司机)在摄录时,他是否希望借着影片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被拍摄人士的身分。一般而言,使用行车记录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可把影像作举证之用。但若司机将收 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用途,如收集特定人士的身份资讯,除非得到被拍摄人士的同意,否则便可能违反《私隐条例》或其他法例。

根据法庭案例,如司机只是随机拍摄车厢或街上情况,在公开影像中只显示片中人的容貌,而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显示司机欲藉公开片段尝试识辨片中人士身分(如披露或提示片中人士的身分、姓名或地址等个人资料),甚至从拍摄片段中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的话,一般都不会构成收集个人资料。

不过亦要提提大家,由于车厢空间较小,车厢内所拍摄的片段能较易确定个别乘客的身分,所以司机最好主动告知刚上车的乘客,车厢内属摄录范围。 

根据《私隐条例》, 除非是为了防止或侦测罪行而披露个人资料, 否则有关披露一般受条例所规管。 

《私隐条例》没有订明司机保留影片的期限,但建议影片的保留期不应超过达致收集资料原来目的实际所需。换句话说,若没有事故发生,应定期删除车cam录像。不过现时的车cam均采用循环录影(loop recording),片段常在一至两天后已被复盖,所以正常情况下毋须主动删除记忆卡内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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