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蒙受的损失
不论是隐藏的产权负担或是按揭,卖方都有责任在成交时或之前妥善解除相关债务,否则,买方可根据买卖合约条款取消交易、取回订金及追讨损失。
然而,现实中的买方未必一定能够顺利取回全部订金。即使正式合约载有订金托管安排,现实中首期订金或会已直接向卖方支付,而后续订金亦可能已根据托管安排发放给卖方。卖方出售物业、却同时「加按」、增加债务或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可能已揭示他的财务状况未如理想。更甚者,过往曾有个别案例的卖方签署多于一份临约,骗取不同买方的订金。买方或需透过繁复及昂贵的法律程序追讨。如卖方已资不抵债,甚至申请/被申请破产,买方只能作为无抵押债权人追讨,大大降低实际追回损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