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蒙受的損失
不論是隱藏的產權負擔或是按揭,賣方都有責任在成交時或之前妥善解除相關債務,否則,買方可根據買賣合約條款取消交易、取回訂金及追討損失。
然而,現實中的買方未必一定能夠順利取回全部訂金。即使正式合約載有訂金託管安排,現實中首期訂金或會已直接向賣方支付,而後續訂金亦可能已根據託管安排發放給賣方。賣方出售物業、卻同時「加按」、增加債務或未能如期償還債務,可能已揭示他的財務狀況未如理想。更甚者,過往曾有個別案例的賣方簽署多於一份臨約,騙取不同買方的訂金。買方或需透過繁複及昂貴的法律程序追討。如賣方已資不抵債,甚至申請/被申請破產,買方只能作為無抵押債權人追討,大大降低實際追回損失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