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主要责任
卖方有责任证明拥有物业的业权。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业权文件(包括政府租契、业权转让契、按揭及解除抵押文件等)供买方进行审查,并解答买方提出的合理疑问和要求。成交时,卖方须交付良好业权(当中包括在成交时或之前解除任何现有产权负担,例如按揭及抵押,除非有另行约定,则属例外)。否则,买方有权取消交易,并取回订金及追讨损失。
买卖双方一般透过地产代理放售及物色物业,并由地产代理安排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以下简称「临约」)及支付首期订金。因为临约一般有约束性,临约条款会规限正式买卖合约(以下简称「正式合约」)的条款,买方不可单方面在正式合约中新增买卖条款,买卖双方应该在签署临约之前考虑各自委托律师,审议临约及把所有双方同意的特别买卖条款写在临约内,例如要求临约载有订金托管安排,即由第三方(一般为卖方律师)托管首期订金及所有后续订金,以确保在卖方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下,买方可取回已付订金。买卖双方的律师会代表双方处理法律转易程序。双方律师会草拟及协商正式合约的条款以保障其客户权益、安排后续订金支付及提供法律意见。买方律师担当维护买方利益的重要角色,例如:
1. 与卖方律师协商正式合约的条款
2. 审查业权文件以确认卖方的业权良好、向卖方提出疑问及向买方提供法律意见
3. 确保卖方律师保证卖方的产权负担(如按揭等)可于成交时或之前妥善解除,包括将楼价余款全数或其中部分扣起作偿付解除卖方的按揭之用,并直接以卖方承按银行为抬头人的支票的方式支付
4. 在转让过程中适时缴付印花税及向土地注册处呈上买卖合约、转让契、解除按揭、新签抵押等文件以安排登记
二手物业买卖一般简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