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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離婚找「事務所」?小心所託非人!

破產、離婚找「事務所」?小心所託非人!

不幸面對財務或婚姻困境,辦理破產或離婚也許是一條出路。作此決定前需考慮甚麼?假如心意已決,聘請專業人士處理手續又有甚麼要注意?坊間的所謂「事務所」是否可靠?自行辦理又是否可行?

文章內容

欠債至甚麼程度才適合選擇破產?

如一名債務人於到期償還債項時,沒有能力以手上現金或可即時兌現的資產償付該債項,便屬「資不抵債」或「無力償付」其債項。然而,申請破產與否很大程度取決於個人情況,現時並無規定債務人須欠債至甚麼程度才應選擇破產。債務人應慎重考慮破產的後果及其財務狀況,例如將無法在某些行業執業、財產須悉數交予受託人、物業權益(包括家庭居所)須交由受託人處理等。

 

想了解更多關於破產的後果及破產以外的選擇,可參閱破產管理署網站上的簡報《破產前,諗清楚。破產後,有後果。》:

www.oro.gov.hk/cht/videos/bankruptcy_tv_cht.mp4

 

呈請破產程序

如要呈請破產,債務人先要填寫相關表格,並到破產管理署繳交已填妥的表格及按金。同日,債務人應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就提交資料進行見證及宣誓,再帶同已見證及宣誓的表格和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到高院排期聆訊及繳付法庭費用。

 

聆訊前,債務人須再向破產管理署提交文件。最後在法庭聆訊日,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向法庭提出合理的理由反對,法庭便會頒布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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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破產人是首次破產、債權人又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以及破產人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條件和規定,破產令在頒布當日起計4年後便會自動解除。如有關人士在破產令解除後希望申請銀行戶口或信用卡等財務服務,須向高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委託律師行辦理,包含甚麼服務?

律師將代表出席破產聆訊,欠債人則無須親自上庭。一般情況下,律師亦會代表欠債人處理申請破產文件及通知債權人等程序。最重要的是律師可協助破產人了解其法律責任和權益。

 

「事務所」是否可靠?

坊間上有不少「事務所」以擁有法律專業資格、知識和執業技能自居,聲稱能以更優惠價格向公眾提供律師行水準的法律服務。但事實上,由於該些「事務所」不是律師行,毋須遵守適用於律師行的規則和條例,毋須像執業律師般,就其業務所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所引起的損失,提供專業彌償,故「事務所」委託人實際承受一定風險。

 

「事務所」涵蓋服務實際有限

若選擇由「事務所」辦理破產,當事人仍須親身到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排隊為表格宣誓,實際程序與自行申請破產無異,因「事務所」不能如律師行般提供監誓服務。此外,「事務所」職員只會「陪同」當事人到破產管理署提交表格和繳費,嚴格來說並不算是「代辦服務」。而且在法庭聆訊當日,當事人仍須自行上庭應訊,「事務所」職員不會在當日現身。同時,雖然「事務所」聲稱其服務涵蓋破產4年期間的一切破產相關事宜,但所涵蓋的服務範圍並不包括在破產期完結後代為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特別要留意,「事務所」通常表示會適時指導債務人應對破產主任的提問,例如向破產主任提出需要供養家庭及父母、父母無收入、有租金開支、甚或患病等理由,藉此要求保留大部分收入作生活費。但消費者要注意,作出虛假申報、文書及/或宣誓均為刑事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消費者可透過香港律師會網站的「法律界名錄」(https://www.hklawsoc.org.hk/zh-HK/Serve-the-Public/The-Law-List/Hong-Kong-Law-Firms),搜尋所有在香港律師會註冊的持有執業證書之律師、非持有執業證書之律師、香港律師行、註冊外地律師行,以及註冊律師等及其相關資訊。

 

自行辦理破產是否可行?

債務人的確可自行申請破產及處理與其破產案相關的事宜(申請破產的程序載於破產管理署出版的小冊子《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bankruptcy/debtors_bankruptcy_petition_procedural_guide.html),這樣欠債人只須繳付破產管理署及法庭費用,是最直接和費用最低的申請方法,但欠債人須自行填報所有破產文件、出席破產聆訊及處理各項相關程序。如擔心未能應付破產程序或填寫破產呈請書,可考慮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獲取律師提供的免費法律意見,以及使用由非牟利機構提供的免費債務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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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申請離婚的條件
  • 其中一方有香港居留權並在香港居住(domiciled in Hong Kong);或
  • 其中一方在過往3年慣常居於香港(habitually resident in Hong Kong);或
  • 其中一方與香港有緊密連繫(substantial connection with Hong Kong)

 

法庭就離婚申請會處理的3個事項

包括頒布暫准離婚令(decree nisi)及絕對離婚令(decree absolute);子女安排包括管養權(custody)、照顧及控制(care and control)、探視安排(access);以及資產安排,包括贍養費(maintenance)及家庭資產分配(matrimonial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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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概述

首先要填寫離婚呈請書,如家庭中有未滿18歲的子女,申請人須同時填寫子女安排陳述書。然後把已填妥的表格送交家事法庭排期審訊。如屬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人須把經法庭蓋印的呈請書副本送達答辯人(詳情可參閱司法機構網頁: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divorce.html)。

 

能否自行辦理?

須填寫的表格每份長達2至3版,所需的資料相對簡單,相信一般市民有能力自行填寫。但離婚個案一般較為複雜,離婚雙方或會存有不少負面情緒,未必能就子女日後的管養、照顧及探望安排,以及家庭財產分配取得共識。如非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或難以理順有爭議的離婚個案。加上若離婚雙方就財產分配及/或贍養費等問題未能達至共識,雙方需要各自分別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長達23頁,並須坦誠、真確和詳盡地披露填寫人的所有收入、日常支出及資產狀況,可能需要向律師或家事調解員尋求協助。

 

但消費者要小心,若聘用「事務所」而非律師行協助處理離婚程序,效果未必理想。那些聲稱「1個價錢包完成離婚程序」的「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其實只包括填表、代交文件及上庭前諮詢等,並不會陪同當事人上庭,當事人亦須自行為文件宣誓。他們所給予的法律建議亦可能欠缺法律基礎。

 

家事調解員提供的服務

家事調解員為註冊社工或輔導員,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對兒童心理和成長需要有豐富認識,適合處理有子女家庭的爭拗,可作為中間人與雙方會面,透過不同的輔導技巧疏導情緒和減少衝突,達至可行的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詳情可參閱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婚姻調解服務處及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網頁:www.divorce.org.hkwww.coparenting.org.hk)  

 

特別一提,香港律師會亦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為公眾提供不多於45分鐘免費初步法律諮詢服務,當中包括破產和家事法(Family Law)。市民可透過電話法律諮詢計劃,了解8個不同類別的法律資訊。(詳情可查看:https://lawdirectory.hklawsoc.org.hk/zh-HK/Free-Legal-Consultation

 

想了解更多,立即下載【535期《選擇》月刊 「事務所」實非「律師事務所」 辦理破產離婚提防所託非人】參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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