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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意見
香港律師會的意見
香港律師會對「事務所」的營業行為有甚麼意見?
「事務所」以擁有法律專業資格、知識和執業技能自居,來宣傳其法律服務,以圖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相信其可以提供律師行水準的法律服務,卻又同時標示免責聲明,以逃避保障公眾的責任。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51條與此有關,規定「如任何作為是由法人團體或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受僱人所作出,而該等作為的性質或所作出的方式是刻意暗示該法人團體是合資格或獲法律承認為合資格以律師身分行事的,則該法人團體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