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户限定内容
立即购买以浏览全篇文章
已经购买此文章?
律师会意见
香港律师会的意见
香港律师会对「事务所」的营业行为有甚么意见?
「事务所」以拥有法律专业资格、知识和执业技能自居,来宣传其法律服务,以图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相信其可以提供律师行水准的法律服务,却又同时标示免责声明,以逃避保障公众的责任。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51条与此有关,规定「如任何作为是由法人团体或其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受雇人所作出,而该等作为的性质或所作出的方式是刻意暗示该法人团体是合资格或获法律承认为合资格以律师身分行事的,则该法人团体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