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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權益——改革放債法規和營商手法

  • 研究報告
  • 2019.09.26

過度借貸是重要的全球性議題。在香港,一項針對年輕在職人士的本地調查顯示,超過60%的受訪者表示曾經入不敷支而當中有近三分之一曾經有負債。借貸市場如出現嚴重問題,無論是由放債人或借款者引致,都會對社會經濟帶來深遠影響。

借款者和放債人對借貸都負有責任。借款者必須自行評估其償還貸款的能力,並必須向放債人提供準確的資料,以便評估相關貸款是否合適。借款者還需要明白,一旦簽訂貸款合約便必須履行責任。放債人也須承擔責任,包括對借款者償還貸款的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提供透明與公平的利率和合約條款、以負責任態度營銷、和管理客戶關係時要尊重消費者權利,例如建立適當的機制幫助陷入財困的債務人。

然而,本報告的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正面對甚為進取的營銷手法,在條款及細則毫不清晰的情況下,以貸款申請簡單方便,誘使消費者誤以為能以「“低”利率償還貸款」。但往往,具體還款條款及細則在簽訂合約後才被披露,又或是隱藏在合約(如有)的複雜條款當中,在消費者不理解其中的內容或有壓力的情況下迅速簽約,自然消費者難以掌握當中借貸的真實成本及其應履行的規定。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報告從消費者的角度深入檢視消費者的借貸行為和借貸市場相關的營商手法和香港現行的法律法規。如上所述,本報告揭示的是一個令人擔憂的情況,包括規管和監督存在不足、放債營商手法存疑,以及市場缺乏透明度的問題。本報告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建議,供政府、放債人和借貸市場的持份者考慮,以加強行業的監管和消費者在有需要借貸服務時能有所保障。

在金融和借貸市場的不斷擴張和科技發展下,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紛紛訂立不同的規定監管金融科技市場,以確保市場對消費者是公平和免受不良營商手法之損。在香港,《放債人條例》已經訂立逾40年,期間並沒有作出重大修訂。消委會建議改革現行法規和行業操守,讓消費者於借貸前可作出知情的決定,以及確保放債人作出負責任借貸。

根據研究結果,消委會提出以下四個建議:

(一) 加強消費者教育和諮詢服務的規定

  • 政府應帶領協調非政府組織和業界人士,制定一套有效政策,並推出一個及時且務實的平台,為消費者提供教育、資訊、債務管理意見和尋找處理財困的可行方法
  • 教育方面,消費者需要:
     
    • 容易取得資訊和有能力明白資訊內容
    • 財務管理意見和協助,特別是當消費者較為輕易過度借貸時 (如失去工作或面對長期病患)
       
  • 諮詢服務應包括:
     
    • 提供一般資訊和預算建議、管理和償還債務上的支援及專業法律意見
    • 提供搜尋借貸的工具及其他信貸選擇

 

(二) 修訂現行法例

  • 成立專責行業監管機構監察信貸行業
     
    • 將三個監管放債人的獨立機構合併成為一個專責行業監管機構
       
  • 加入須進行審慎信貸評估的責任
     
    • 為確保負責任借貸,放債人在放債前向借款人進行謹慎信貸評估。在加入有關規定後,監管機構可就放債人應如何履行負責任借貸發出指引
       
  • 調整借貸利息上限至最高 48%
     
    • 自1980年,香港一直實行兩級借貸利息上限的架構,以年息48%和60%作為上限;但其他司法管轄區則不論是否抵押貸款,均以一個通用年息作為上限
    • 年息48%作為上限相對較為合適 
       
  • 在廣告手法引入附加要求
     
    • 不應具誤導性內容
    • 不應暗示無論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如何也可以獲得貸款或淡化借款人在獲取貸款的後果的嚴重性;亦不應以過份輕鬆的方式作演繹
    • 應訂立強制性的指引,要求在整個不論長短的廣告時段內顯示清晰易明的警告字句,同時清楚地讀出字句至少3秒鐘
    • 應以統一方法計算由不同信貸機構所提供的信貸 / 貸款產品的利息成本,以協助消費者作出恰當的比較

 

(三) 成立新的行業特定監管機構

  • 加強牌照審批、提高申請門檻及為放債人引進適當人選的準則
     
    • 列明門檻要求,例如放債人須符合的工作經驗、持牌人管理學歷及無刑事犯罪紀錄等最低要求,以合符應有的專業及誠信水平
    • 資金要求
    • 背景調查延伸至包括正在進行和已完成的調查及民事判決及訴訟
    • 其後更改董事及管理層時必先取得批准
  • 訂立審慎批核貸款的規則或指引
     
    • 為使放債人能更容易進行貸款批核,監管機構可考慮實施一些指引要求強制性收集消費者貸款資料,並儲存於中央數據庫,讓相關持分者共用
  • 透過加強牌照條件和推行規例引進良好作業模式和消除不良營商手法
     
    • 將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願性的放債人營運守則納入發牌條件,促使放債人須遵從良好作業模式,如資料披露的要求
    • 監管機構應推行規例以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如胡亂聘用收債人和濫用諮詢人的個人資料或作傳銷或其他目的
    • 強制放債人在簽訂貸款合約前,通知借款人和披露可能加按其物業作為抵押品的事宜
  • 加強執法及處理投訴
     
    • 監管機構應有實施執法行動的權力和獲賦予更多執法工具,包括公開譴責、執行通知、經濟罰則、禁止從事貸款業務、補救命令及紀律制裁。
    • 監管機構亦應成立一個獨立部門以處理投訴
       

(四) 改善市場透明度

  • 監管機構應定期及有系統地向放債人收集信貸統計數據和貸款狀況, 如新批貸款的總額、未償還的貸款總額、平均貸款年限、借款人的一般統計狀況、逾期的債款和拖欠率
  • 監管機構應定期發佈執法數據以提高監管透明度,包括反對發牌、撤銷牌照/停牌的數據及其原因、發出的警告 / 勸喻信的次數和處理投訴數字
  • 此報告並非評論借貸是否道德,現實上放債人在社會上有其角色和職能
  • 消委會深明作出改革時要在保持信貸的合理途徑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 消委會期望倡議的專責行業監管機構能改善業界的操守、確保放債人及借款人以公平原則履行合約,以加強消費者保障
  • 有關財務管理和審慎借貸的消費者教育,對促進香港健康和負責任的借貸文化發展極為重要

 

報告全文(只備英文版)可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