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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权益——改革放债法规和营商手法

  • 研究报告
  • 2019.09.26

过度借贷是重要的全球性议题。在香港,一项针对年轻在职人士的本地调查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入不敷支而当中有近三分之一曾经有负债。借贷市场如出现严重问题,无论是由放债人或借款者引致,都会对社会经济带来深远影响。

借款者和放债人对借贷都负有责任。借款者必须自行评估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并必须向放债人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便评估相关贷款是否合适。借款者还需要明白,一旦签订贷款合约便必须履行责任。放债人也须承担责任,包括对借款者偿还贷款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提供透明与公平的利率和合约条款、以负责任态度营销、和管理客户关系时要尊重消费者权利,例如建立适当的机制帮助陷入财困的债务人。

然而,本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正面对甚为进取的营销手法,在条款及细则毫不清晰的情况下,以贷款申请简单方便,诱使消费者误以为能以「“低”利率偿还贷款」。但往往,具体还款条款及细则在签订合约后才被披露,又或是隐藏在合约(如有)的复杂条款当中,在消费者不理解其中的内容或有压力的情况下迅速签约,自然消费者难以掌握当中借贷的真实成本及其应履行的规定。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的报告从消费者的角度深入检视消费者的借贷行为和借贷市场相关的营商手法和香港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上所述,本报告揭示的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情况,包括规管和监督存在不足、放债营商手法存疑,以及市场缺乏透明度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建议,供政府、放债人和借贷市场的持份者考虑,以加强行业的监管和消费者在有需要借贷服务时能有所保障。

在金融和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张和科技发展下,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纷纷订立不同的规定监管金融科技市场,以确保市场对消费者是公平和免受不良营商手法之损。在香港,《放债人条例》已经订立逾40年,期间并没有作出重大修订。消委会建议改革现行法规和行业操守,让消费者于借贷前可作出知情的决定,以及确保放债人作出负责任借贷。

根据研究结果,消委会提出以下四个建议:

(一) 加强消费者教育和谘询服务的规定

  • 政府应带领协调非政府组织和业界人士,制定一套有效政策,并推出一个及时且务实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教育、资讯、债务管理意见和寻找处理财困的可行方法
  • 教育方面,消费者需要:
     
    • 容易取得资讯和有能力明白资讯内容
    • 财务管理意见和协助,特别是当消费者较为轻易过度借贷时 (如失去工作或面对长期病患)
       
  • 谘询服务应包括:
     
    • 提供一般资讯和预算建议、管理和偿还债务上的支援及专业法律意见
    • 提供搜寻借贷的工具及其他信贷选择

 

(二) 修订现行法例

  • 成立专责行业监管机构监察信贷行业
     
    • 将三个监管放债人的独立机构合并成为一个专责行业监管机构
       
  • 加入须进行审慎信贷评估的责任
     
    • 为确保负责任借贷,放债人在放债前向借款人进行谨慎信贷评估。在加入有关规定后,监管机构可就放债人应如何履行负责任借贷发出指引
       
  • 调整借贷利息上限至最高 48%
     
    • 自1980年,香港一直实行两级借贷利息上限的架构,以年息48%和60%作为上限;但其他司法管辖区则不论是否抵押贷款,均以一个通用年息作为上限
    • 年息48%作为上限相对较为合适 
       
  • 在广告手法引入附加要求
     
    • 不应具误导性内容
    • 不应暗示无论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何也可以获得贷款或淡化借款人在获取贷款的后果的严重性;亦不应以过份轻松的方式作演绎
    • 应订立强制性的指引,要求在整个不论长短的广告时段内显示清晰易明的警告字句,同时清楚地读出字句至少3秒钟
    • 应以统一方法计算由不同信贷机构所提供的信贷 / 贷款产品的利息成本,以协助消费者作出恰当的比较

 

(三) 成立新的行业特定监管机构

  • 加强牌照审批、提高申请门槛及为放债人引进适当人选的准则
     
    • 列明门槛要求,例如放债人须符合的工作经验、持牌人管理学历及无刑事犯罪纪录等最低要求,以合符应有的专业及诚信水平
    • 资金要求
    • 背景调查延伸至包括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调查及民事判决及诉讼
    • 其后更改董事及管理层时必先取得批准
  • 订立审慎批核贷款的规则或指引
     
    • 为使放债人能更容易进行贷款批核,监管机构可考虑实施一些指引要求强制性收集消费者贷款资料,并储存于中央数据库,让相关持分者共用
  • 透过加强牌照条件和推行规例引进良好作业模式和消除不良营商手法
     
    • 将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自愿性的放债人营运守则纳入发牌条件,促使放债人须遵从良好作业模式,如资料披露的要求
    • 监管机构应推行规例以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如胡乱聘用收债人和滥用谘询人的个人资料或作传销或其他目的
    • 强制放债人在签订贷款合约前,通知借款人和披露可能加按其物业作为抵押品的事宜
  • 加强执法及处理投诉
     
    • 监管机构应有实施执法行动的权力和获赋予更多执法工具,包括公开谴责、执行通知、经济罚则、禁止从事贷款业务、补救命令及纪律制裁。
    • 监管机构亦应成立一个独立部门以处理投诉
       

(四) 改善市场透明度

  • 监管机构应定期及有系统地向放债人收集信贷统计数据和贷款状况, 如新批贷款的总额、未偿还的贷款总额、平均贷款年限、借款人的一般统计状况、逾期的债款和拖欠率
  • 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执法数据以提高监管透明度,包括反对发牌、撤销牌照/停牌的数据及其原因、发出的警告 / 劝喻信的次数和处理投诉数字
  • 此报告并非评论借贷是否道德,现实上放债人在社会上有其角色和职能
  • 消委会深明作出改革时要在保持信贷的合理途径和保障消费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 消委会期望倡议的专责行业监管机构能改善业界的操守、确保放债人及借款人以公平原则履行合约,以加强消费者保障
  • 有关财务管理和审慎借贷的消费者教育,对促进香港健康和负责任的借贷文化发展极为重要

 

报告全文(只备英文版)可按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