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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识得拣 惜食又悭家

食物浪费是本港备受关注的环保议题之一。根据环境保护署最新统计,本地堆填区每日接收逾3,000公吨厨余,占整体固体废物量约3成。每日废弃的厨余当中,亦可能包括未开封或接近食用期限的预先包装食品。

 

随着市民对可持续生活的认识不断提升,近年市面上出现专营临期食品的零售店,以相对低廉的价格销售即将到期的货品,以吸引注重环保与节约的消费者。同时,大型超级市场亦会以清货形式,大幅减价促销即将到期的食品,以减少浪费。究竟「临期食品」如何界定?消费者在选购此类货品时,又应注意哪些事项?

调查方法

「临期食品」一般指接近保质期但仍在有效期限内的食品。尽管目前本港及国际间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但普遍认为只要食品仍在标示的食用期限内,且贮存条件得当,仍属安全可食用。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在本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必须标示保质期。标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及「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然而消费者对这两种标签的理解往往存在混淆。

 

1.「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此标示与食物安全有关,适用于从微生物角度而言容易腐坏的食品,例如经巴士德消毒的鲜奶、鸡蛋或三文治等。这类食品的保存期限较短,若在过期后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即时风险。根据第132W章第5(1A)条,售卖或陈列超过「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品属违法行为。

 

2.「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此标示与食物的质素有关,例如颜色、味道及外观等。适用于一般食品,例如糖果、零食、罐头或冷藏食品。只要妥善保存,这类食品在限期内可保持最佳状态。即使过了此日期,食品未必会立即变坏或对健康构成危险。根据现行法例,售卖已过「此日期前最佳」期限的食品并不违法,但商户须确保食品仍未变坏,方可出售。

 

以其他方式(例如只提供生产日期)标示的保质期资料,只可视作补充性质,而非法例要求,因此,该类标示保质期方式并不符合第132W章的规定。

本会职员于今年6月至7月上旬,以消费者身分到访港九新界多个地区,观察共18间分别属于5间商号的门市,当中包括2间连锁式临期货品店,分别为「FlashGreen」和「GreenPrice」各3间的分店;以及3间大型连锁超市,包括「AEON Stores」3间分店、「百佳超级市场」(「FUSION」及「TASTE」)4间分店,以及「惠康超级市场」(包括「Market Place」)5间分店。观察重点涵盖各店所售临期食品的种类、价格及标示方式等资讯。

 

本会其后将整理所得的资料交予有关商号确认及核对,同时发出问卷,以进一步了解其对临期食品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包括临期食品的定义、货品来源、定价机制,以及处理与食物安全相关的消费争议之安排等。在截稿前,本会仅收到「GreenPrice」、「百佳超级市场」及「惠康超级市场」的书面回复;「AEON Stores」则以口头形式表示不参与是次调查,而「FlashGreen」则未有任何回应。

 

本会将上述3间商号所提供的政策资料总结列于表一,另外从「FlashGreen」的官方网页摘录相关资讯,供消费者参考。至于本会职员于各商号分店实地收集所得的资料,则汇整于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