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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期食品識得揀 惜食又慳家

食物浪費是本港備受關注的環保議題之一。根據環境保護署最新統計,本地堆填區每日接收逾3,000公噸廚餘,佔整體固體廢物量約3成。每日廢棄的廚餘當中,亦可能包括未開封或接近食用期限的預先包裝食品。

 

隨着市民對可持續生活的認識不斷提升,近年市面上出現專營臨期食品的零售店,以相對低廉的價格銷售即將到期的貨品,以吸引注重環保與節約的消費者。同時,大型超級市場亦會以清貨形式,大幅減價促銷即將到期的食品,以減少浪費。究竟「臨期食品」如何界定?消費者在選購此類貨品時,又應注意哪些事項?

調查方法

「臨期食品」一般指接近保質期但仍在有效期限內的食品。儘管目前本港及國際間尚未有統一的標準定義,但普遍認為只要食品仍在標示的食用期限內,且貯存條件得當,仍屬安全可食用。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在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標示保質期。標示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及「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然而消費者對這兩種標籤的理解往往存在混淆。

 

1.「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此標示與食物安全有關,適用於從微生物角度而言容易腐壞的食品,例如經巴士德消毒的鮮奶、雞蛋或三文治等。這類食品的保存期限較短,若在過期後食用,可能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即時風險。根據第132W章第5(1A)條,售賣或陳列超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品屬違法行為。

 

2.「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此標示與食物的質素有關,例如顏色、味道及外觀等。適用於一般食品,例如糖果、零食、罐頭或冷藏食品。只要妥善保存,這類食品在限期內可保持最佳狀態。即使過了此日期,食品未必會立即變壞或對健康構成危險。根據現行法例,售賣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期限的食品並不違法,但商戶須確保食品仍未變壞,方可出售。

 

以其他方式(例如只提供生產日期)標示的保質期資料,只可視作補充性質,而非法例要求,因此,該類標示保質期方式並不符合第132W章的規定。

本會職員於今年6月至7月上旬,以消費者身分到訪港九新界多個地區,觀察共18間分別屬於5間商號的門市,當中包括2間連鎖式臨期貨品店,分別為「FlashGreen」和「GreenPrice」各3間的分店;以及3間大型連鎖超市,包括「AEON Stores」3間分店、「百佳超級市場」(「FUSION」及「TASTE」)4間分店,以及「惠康超級市場」(包括「Market Place」)5間分店。觀察重點涵蓋各店所售臨期食品的種類、價格及標示方式等資訊。

 

本會其後將整理所得的資料交予有關商號確認及核對,同時發出問卷,以進一步了解其對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包括臨期食品的定義、貨品來源、定價機制,以及處理與食物安全相關的消費爭議之安排等。在截稿前,本會僅收到「GreenPrice」、「百佳超級市場」及「惠康超級市場」的書面回覆;「AEON Stores」則以口頭形式表示不參與是次調查,而「FlashGreen」則未有任何回應。

 

本會將上述3間商號所提供的政策資料總結列於表一,另外從「FlashGreen」的官方網頁摘錄相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至於本會職員於各商號分店實地收集所得的資料,則彙整於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