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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社交平台的数码遗产 保留、删除与管理

了解社交平台的数码遗产 保留、删除与管理

很多学生、上班族、家庭主妇,甚至长者都有使用社交媒体分享生活点滴的习惯,犹如在网上世界拥有第二身分。然而,就如草木枯荣一样,生离死别乃人生必经阶段;人将随着死亡而消逝,但其数码足迹能否得以保存延续,很大程度取决于社交媒体平台的相关政策和安排。为探讨上述议题,本会进行了市场调查,检视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对逝者帐户的处理方式,并从法律和心理学角度,浅述数码遗产以及处理哀伤的知识,供消费者参考。

帐户拥有权与闲置处理

在探讨社交媒体的数码遗产安排前,须先厘清用户内容与个人帐户的拥有权,以消除大众对有关方面的普遍误解。

 

除了在社交媒体浏览帖文外,不少用户亦会自行撰写文章和上载照片,与亲友分享所见所闻。调查的8个平台皆于服务条款注明,当用户发布或刊登自己原创的内容时,将同时授予平台使用该些内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其修改、复制、展示等。尽管如此,不论从法律或平台政策而言,原创内容一般依然由用户拥有。

 

消费者或会基于此逻辑,认为于平台创建的帐户中包含了各种原创内容,因此该帐户同样属于自己,甚至可将其视为遗产的一部分。事实上,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网上平台,其用以提供服务的系统与架构一般由商户拥有;消费者使用服务须同意商户的服务协议,然后仅获授予可撤销(revocable)的使用许可,本质上并不代表拥有于平台注册的帐户。

 

上述情况也可于服务条款中找到端倪。调查的全数平台均提及若用户违反服务协议,平台有权删除或停用相关帐户,当中7间(#1至#7)更订明帐户一般不可转让,余下1间(#8)亦有提及使用平台服务的授权不得转让他人,除非获平台书面同意。由此可见,用户虽可创建和使用帐户来存取平台服务,惟平台仍保留帐户的最终管理权,并决定帐户可以转让与否。用户的帐户可被视为平台系统的一部分,实际上未必属消费者所有。

鉴于平台对用户的帐户持管理权,当用户长期未有登入或使用帐户,平台同样有权将帐户收回或删除。撇除未在服务条款中说明有关做法的2个平台(#3、#4),其余6个(#1、#2、#5至#8)均表示或会将闲置帐户冻结、停用、收回或删除等。个别平台亦设额外条件,例如「小红书」(#5)的帐户须「不存在未到期或未履行完毕的持续性平台服务」,平台才有权收回该帐户,惟该条款未有接着为「持续性平台服务」列举例子;「微博」(#7)除了收回帐户外,亦可透过收回用户昵称,或停止向相关用户提供服务等方式处理帐户闲置问题。

 

然而,上述的6个平台之中,只有3个(#1、#5、#7)为闲置期作明确定义,期限由90日(#7)至6个月(#1、#5)不等,时间相差一倍;其余3个则只以「remains inactive for an extended period of time」(#2)、「长时间未能使用」(#6)或「prolonged inactivity」(#8)等笼统字眼描述闲置期,不仅令消费者难以理解,出现争议时也有机会对消费者不利。部分平台或会在移除闲置帐户前先发送电邮提醒用户,惟实际做法需视乎其政策而定。

 

「Facebook」(#2)、「WeChat」(#6)、「X」(#8)均未有具体描述帐户闲置期的长短,或不利消费者获取所需资讯。

「Facebook」(#2)、「WeChat」(#6)、「X」(#8)均未有具体描述帐户闲置期的长短,或不利消费者获取所需资讯。

针对社交媒体帐户的拥有权,消费者或有以下疑问:假如帐户被纳入到遗嘱中并当成遗产处理,会有甚么情况发生?

 

根据香港法例,遗嘱用于处置订立该遗嘱人士的所有财产,包括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该人士在社交媒体上载其拥有版权的数码内容。然而,社交媒体帐户是否可视为财产,需取决于平台的服务条款。如服务条款提出社交媒体帐户仅供该用户个人使用而不可转让,则未必会被视为财产。故此在法律层面上,将社交媒体帐户列入遗嘱,未必就此会赋予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任何与帐户相关的权利;但从非法律角度而言,有关做法至少可让遗嘱执行人知悉逝者意愿、其拥有的社交帐户及数码内容,以便探讨可行的措施以执行逝者意愿。

 

部分海外国家对于数码资产(digital assets)的立法进程较为积极。以美国为例,几乎全数州份均已采纳修订后的《统一受托人数字资产访问法》(RUFADAA),赋予受托人(包括遗嘱执行人)存取和管理用户的帐户与数码资产的权力。在该等条例下,用户的指示将优先于商户在服务协议中任何相抵触的条款,除非该些条款已要求用户另行和明确地表示同意。加拿大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UADAFA)现时虽未在全国广泛实施或立法,但性质上与RUFADAA相似且复盖面更广,原则上可让受托人存取帐户持有人的所有数码资产、采取帐户持有人本身能作出的任何行动,并要求商户必须于30日内授予存取权限。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则于2018年裁定,包括社交媒体帐户在内的数码资产将可依照德国法律(普遍继承原则)被继承,此确立了德国在处理数码遗产的关键原则。欧盟、英国、澳洲等地亦曾经或正就数码资产的立法建议等作出研究,有兴趣的消费者可进一步查阅有关资料。

 

至于中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的第49条订明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27条表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第1122条则注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然而,相关法规似乎未明确定义社交媒体帐户能否被继承,或可否被遗嘱执行人或其子嗣存取,尤其考虑到服务协议中厘定帐户「不可转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