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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社交平台的數碼遺產 保留、刪除與管理

了解社交平台的數碼遺產 保留、刪除與管理

很多學生、上班族、家庭主婦,甚至長者都有使用社交媒體分享生活點滴的習慣,猶如在網上世界擁有第二身分。然而,就如草木枯榮一樣,生離死別乃人生必經階段;人將隨着死亡而消逝,但其數碼足跡能否得以保存延續,很大程度取決於社交媒體平台的相關政策和安排。為探討上述議題,本會進行了市場調查,檢視各大社交媒體平台對逝者帳戶的處理方式,並從法律和心理學角度,淺述數碼遺產以及處理哀傷的知識,供消費者參考。

帳戶擁有權與閒置處理

在探討社交媒體的數碼遺產安排前,須先釐清用戶內容與個人帳戶的擁有權,以消除大眾對有關方面的普遍誤解。

 

除了在社交媒體瀏覽帖文外,不少用戶亦會自行撰寫文章和上載照片,與親友分享所見所聞。調查的8個平台皆於服務條款註明,當用戶發布或刊登自己原創的內容時,將同時授予平台使用該些內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將其修改、複製、展示等。儘管如此,不論從法律或平台政策而言,原創內容一般依然由用戶擁有。

 

消費者或會基於此邏輯,認為於平台創建的帳戶中包含了各種原創內容,因此該帳戶同樣屬於自己,甚至可將其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事實上,包括社交媒體在內的網上平台,其用以提供服務的系統與架構一般由商戶擁有;消費者使用服務須同意商戶的服務協議,然後僅獲授予可撤銷(revocable)的使用許可,本質上並不代表擁有於平台註冊的帳戶。

 

上述情況也可於服務條款中找到端倪。調查的全數平台均提及若用戶違反服務協議,平台有權刪除或停用相關帳戶,當中7間(#1至#7)更訂明帳戶一般不可轉讓,餘下1間(#8)亦有提及使用平台服務的授權不得轉讓他人,除非獲平台書面同意。由此可見,用戶雖可創建和使用帳戶來存取平台服務,惟平台仍保留帳戶的最終管理權,並決定帳戶可以轉讓與否。用戶的帳戶可被視為平台系統的一部分,實際上未必屬消費者所有。

鑑於平台對用戶的帳戶持管理權,當用戶長期未有登入或使用帳戶,平台同樣有權將帳戶收回或刪除。撇除未在服務條款中說明有關做法的2個平台(#3、#4),其餘6個(#1、#2、#5至#8)均表示或會將閒置帳戶凍結、停用、收回或刪除等。個別平台亦設額外條件,例如「小紅書」(#5)的帳戶須「不存在未到期或未履行完畢的持續性平台服務」,平台才有權收回該帳戶,惟該條款未有接着為「持續性平台服務」列舉例子;「微博」(#7)除了收回帳戶外,亦可透過收回用戶暱稱,或停止向相關用戶提供服務等方式處理帳戶閒置問題。

 

然而,上述的6個平台之中,只有3個(#1、#5、#7)為閒置期作明確定義,期限由90日(#7)至6個月(#1、#5)不等,時間相差一倍;其餘3個則只以「remains inactive for an extended period of time」(#2)、「長時間未能使用」(#6)或「prolonged inactivity」(#8)等籠統字眼描述閒置期,不僅令消費者難以理解,出現爭議時也有機會對消費者不利。部分平台或會在移除閒置帳戶前先發送電郵提醒用戶,惟實際做法需視乎其政策而定。

 

「Facebook」(#2)、「WeChat」(#6)、「X」(#8)均未有具體描述帳戶閒置期的長短,或不利消費者獲取所需資訊。

「Facebook」(#2)、「WeChat」(#6)、「X」(#8)均未有具體描述帳戶閒置期的長短,或不利消費者獲取所需資訊。

針對社交媒體帳戶的擁有權,消費者或有以下疑問:假如帳戶被納入到遺囑中並當成遺產處理,會有甚麼情況發生?

 

根據香港法例,遺囑用於處置訂立該遺囑人士的所有財產,包括其擁有的知識產權,例如該人士在社交媒體上載其擁有版權的數碼內容。然而,社交媒體帳戶是否可視為財產,需取決於平台的服務條款。如服務條款提出社交媒體帳戶僅供該用戶個人使用而不可轉讓,則未必會被視為財產。故此在法律層面上,將社交媒體帳戶列入遺囑,未必就此會賦予遺囑執行人或受益人任何與帳戶相關的權利;但從非法律角度而言,有關做法至少可讓遺囑執行人知悉逝者意願、其擁有的社交帳戶及數碼內容,以便探討可行的措施以執行逝者意願。

 

部分海外國家對於數碼資產(digital assets)的立法進程較為積極。以美國為例,幾乎全數州份均已採納修訂後的《統一受託人數字資產訪問法》(RUFADAA),賦予受託人(包括遺囑執行人)存取和管理用戶的帳戶與數碼資產的權力。在該等條例下,用戶的指示將優先於商戶在服務協議中任何相牴觸的條款,除非該些條款已要求用戶另行和明確地表示同意。加拿大的《統一受託人訪問數字資產法》(UADAFA)現時雖未在全國廣泛實施或立法,但性質上與RUFADAA相似且覆蓋面更廣,原則上可讓受託人存取帳戶持有人的所有數碼資產、採取帳戶持有人本身能作出的任何行動,並要求商戶必須於30日內授予存取權限。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則於2018年裁定,包括社交媒體帳戶在內的數碼資產將可依照德國法律(普遍繼承原則)被繼承,此確立了德國在處理數碼遺產的關鍵原則。歐盟、英國、澳洲等地亦曾經或正就數碼資產的立法建議等作出研究,有興趣的消費者可進一步查閱有關資料。

 

至於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的第49條訂明死者的近親屬可以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127條表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第1122條則註明「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然而,相關法規似乎未明確定義社交媒體帳戶能否被繼承,或可否被遺囑執行人或其子嗣存取,尤其考慮到服務協議中釐定帳戶「不可轉讓」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