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享
个案一:婚宴场地突装修改风格 失预算感旁徨
陈先生于2月参加由A商户举办的婚宴场地开放日,并向职员透露有意在该场地举办西式婚礼。陈先生询问职员场地会否在来年1月前有任何装修及改动,职员表示不会,因此陈先生放心与A商户签订合约,并缴付五成的婚宴费用(约$130,000)作订金。
可是,陈先生在6月初收到A商户通知,指该餐厅会于6月底进行大翻新,并预告餐厅内的环境及布置将会有全新面貌。陈先生十分担心装修后的环境不合心意,于是要求装修后再参观场地。
陈先生于6月底再次参观餐厅,他惊讶餐厅内的装修风格与未装修前有极大差异,完全不合心意。因此向A商户作出投诉,A商户曾提出改至集团旗下其他餐厅举办婚宴,但最终因场地大小及人数限制等原因而未能更改。陈先生要求退回已缴付的订金及索偿损失,可是A商户一直未有回复,陈先生遂向消委会作出投诉。
本会跟进
A商户回复本会,表示愿意全额退回陈先生早前所缴付的按金。至于陈先生要求索偿额外的损失,A商户请陈先生提供有关之收据以作考虑,并表示愿意与陈先生直接商议,本会亦建议陈先生就赔偿问题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个案二:合约用字惹争议 付第三期按金才知食品限时供应
王先生选购B商户的自助餐婚宴套餐,商户分别提供午宴时段(10:30至14:30)及晚宴时段(17:00至22:30)作选择。王先生心想午宴及晚宴时段价钱相若,但晚宴时段相对较长,因此决定选用晚宴时段,随后缴付第一期及第二期按金,共$50,000。
直至王先生缴付第三期按金时,商户职员询问他打算选择哪两个小时作为用餐时段。王先生以为由17:00至22:30都会一直供应食物,因此对提问感到愕然,再者,合约已列明17:00至22:30为自助餐服务时间 (time of serving)。可是,B商户职员解释一向只提供两小时的自助餐服务,并指17:00至22:30只是租用场地时间。
王先生翻查同样于B商户购买的证婚套餐,合约列明租用场地时段之用词为「time of using」。有见及此,王先生认为「time of serving」是指自助餐服务时间而非租用场地时间,于是他向B商户反映不满,而B商户建议王先生转用午宴时段或直接取消服务。投诉人认为B商户用词不当令消费者产生误解,于是向本会作出投诉,要求B商户履行合约责任,在17:00至22:30期间供应食物。
本会跟进
B商户向本会解释,为免用餐时间影响婚礼进行及不会因长期摆放食物而影响食物卫生与质素,一般安排在场地租用时段内之两小时提供食物。经调停后,B商户愿意配合王先生的要求,将食物供应时间调整至17:00-22:30,事件得以解决。
个案三:不曾实地视察场地便落订 不合心意要求退款被拒
李小姐在一个结婚展览会中,参阅C商户的婚宴场地资料后,便缴付了$5,000作为订金,其后职员要求她在两星期内再支付一半订金(即$55,000),否则不会预留场地。李小姐曾要求先参观场地,但职员表示婚宴场地只于一个月后的开放日才可以参观。李小姐称当时未有职员解释合约内容,而且合约全是英文,未能清晰理解,不过难得找到心仪的婚宴场地,因此她便按商户要求缴付了订金。
到了开放日当日,李小姐实地视察后发现场地与职员在推销时所说的有差异,例如职员指宴会厅内的支柱不会阻挡视线,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加上职员没有主动讲解婚宴上的可用设施,令李小姐觉得商户服务有欠积极。因此她要求C商户取消合约及退回一半订金,即$30,000,可是职员却说取消服务,并不会有退款安排。
李小姐不满职员没有详细解释合约内容,同时认为职员销售时对场地的陈述有不妥之处,因此向本会作出投诉,要求退回一半的订金。
本会跟进
C商户向本会解释,合约已清晰列明如缴付一半订金后欲取消服务,有关订金将不获退还。因此基于合约条款细则,未能按李小姐之要求安排退款,然而出于维护双方关系考量,建议可将一半订金拨作现金消费额,用于租用C商户其他场地及活动日之餐饮服务。不过李小姐不接受有关安排,最终无奈决定继续于C商户原订场地进行婚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