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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一般醫保/危疾保險大檢閱

癌症保、一般醫保/危疾保險大檢閱

癌症是全球主要的死亡原因之一,現時更有年輕化趨勢。如不幸患癌,所需面對的各種治療方法以至標靶藥物費用可以很高昂,故不少人會選購保險保障自己。近年,不少保險公司相繼推出專為癌症提供保障的計劃。此類「癌症保」與一般醫保/危疾保險相比,到底有何分別?消費者應如何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保險計劃?本文為大家全面拆解。

文章內容

危疾保險

受保人若不幸被醫生確診患上有關危疾保單承保的疾病,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一筆過作出相等於保障額若干百分比的現金賠償,受保人可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該筆金額。這筆賠償不但讓受保人有現金應付治療及住院,更可用作家人及自己在患病期間的必要開支。至於危疾保險的賠償百分比,就由保險公司根據該疾病對生命的危害性而定,一般會列於保險宣傳單張、計劃書及保單條文讓消費者參考。

醫療保險

以實報實銷為賠償原則,若受保人患上受保疾病而需接受治療,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所列明的保障項目就受保人的治療費用作出賠償(如門診、住院費用)。治療費用必須要符合一般及合理的水平,賠償額亦會受各項保障項目的賠償上限以及總賠償額上限的限制。如受保人有多於1份醫療保險,憑首份保單索取賠償後如仍有未獲賠償的治療費用,可再憑其他醫療保險保單索償。保費會隨著受保人的年齡每年遞增。

 

保障範圍

針對癌症而設的危疾保/醫保與一般危疾保/醫保相比,最明顯的分別在於針對癌症的保障範圍。一般危疾保險/醫療保險會保障多種類型的疾病或意外所引致的受傷,如心臟病、腎衰竭、燒傷、骨折等,癌症通常是其中1項受保的疾病。然而,對於比較初期的癌症甚至原位癌(第0期癌症,腫瘤仍局限於病發的位置,發展緩慢,與鄰近正常組織有明顯界限,未穿透或破壞內臟上皮組織的基底膜),就會有較大的限制,更可能未必受保。相反,癌症危疾保險/醫療保險不但保障原位癌、早期/初期癌症、癌症及末期癌症,而且對原位癌及早期癌症的保障普遍較一般危疾保或醫保全面,如原位癌的受保器官較多,或「等候期」只為90天(若癌症病徵或症狀在保單生效日起計的「等候期」內出現,相關的癌症或狀況將不會受保)。

 

賠償

癌症危疾保險

與一般危疾保險的賠償方式近似,保險公司亦是因應癌症所處的階段而支付保障額的若干百分比作賠償。癌症所處的階段,也就是根據惡性腫瘤的大小、位置或擴散程度所界定,由局限於一處、未有擴散的第1期,到已擴散到遠端器官的第4期,部分癌症亦會有上文提到的第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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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留意,不同癌症危疾保險計劃的賠償次數及上限並不相同,例如一些計劃訂明最多就初期癌症作最多2至3次賠償,但每次均須關於不同器官及有賠償上限;如就末期癌症而言,計劃就只會賠償1次。賠償後若受保人離世,保單將不再賠償身故權益。

 

癌症醫療保險

就癌症治療所提供的賠償通常較一般醫療保險全面。一般醫保通常會就不同的醫療費用保障設個別項目及每宗傷病的賠償上限,如住院費設每日賠償限額,及每宗傷病的最高賠償日數;手術費設每宗傷病的賠償上限等。部分一般醫保會設獨立「癌症治療」項目,特別保障電療及化療等項目,但同樣受每宗傷病或每份保單的賠償上限所限制。反觀癌症醫保,普遍對治療癌症所需的基本項目包括住院、手術、化療、電療、診斷化驗費用等均提供全數賠償,只設每次癌症及終身最高賠償額限制。另一方面,一般醫保不會賠償購買或租借醫療設備及接受營養師諮詢或心理輔導等的所需費用,但癌症醫保則普遍會提供上述伸延護理費用的保障(不過設有最高賠償次數及賠償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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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癌症保所有癌症都受保?

無論是癌症保險,抑或絕大部分醫療及危疾保險,其實都不會保障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前已出現病徵或確診的所有疾病或身體狀況(即「已存在的狀況」,pre-existing condition)。消費者亦應留意,即使保險計劃的宣傳小冊子中提到「保障包括原位癌(早期或初期癌症)及癌症」或類似的字眼,也不代表所有原位癌或癌症都會受保,有些計劃更列明指定或特定受保原位癌的器官。

 

 

2. 不同階段的癌症定義

不論是危疾保險類或是醫療保險類,保單條文通常都把一些與癌症或會有關連的狀況、部分癌症及其相關階段排除在外,不予保障,例如:

 

  • 癌前病變:經病理組織分析為癌前性、潛在惡性、發育不良等腫瘤,以及良性腫瘤
  • 有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存在的腫瘤
  • 先天性或遺傳性的受保癌症,部分保單會列明不保條款只適用於受保人在若干歲數(如12歲或16歲)前已診斷,或已出現病徵及徵狀的受保癌症
  • 第1級(CIN I)及第2級(CIN II)的子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宮頸鱗狀上皮細胞病變
  •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較低期數的皮膚癌
  • 較低期數/級別的前列腺癌、卵巢癌、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及甲狀腺癌

 

保單條文甚至會列明如何定義某些癌症的病發階段,就以子宮頸癌為例,此病由細胞病變引起,可分為子宮頸癌前病變或子宮頸上皮內瘤輕度(CIN I)、中度(CIN II)或嚴重病變(CIN III),愈嚴重的病變,就愈大機會發展成癌症。部分保險計劃的保單條文會註明不保障子宮頸病變CIN I及CIN II,或是必須為CIN III才會被界定為受保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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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前列腺癌為例,此病一般會依照TNM系統分期以表示是否已擴散(T1:腫瘤只出現於前列腺上;T3:腫瘤已由前列腺擴散至附近骨骼或淋巴腺),癌症的增長速度則會依據格里森分級系統(Gleason grading system)標示為2至10分,分數愈高,癌症生長速度就愈快,亦有較大的機會擴散至其他器官。部分保險計劃條文更註明只保障「TNM分級標準屬T1a、T1b、T1c級別的前列腺癌」或類似字眼,其他較低級別的前列腺癌將不受保;或是前列腺癌的程度須為前列腺上皮內瘤嚴重病變(PIN III)方符合「原位癌」定義,可獲保障。

 

另外,有些保單條文亦列明「Gleason評分為2至6的前列腺腫瘤」會被界定為「早期癌症」;「Gleason評分大於6的前列腺腫瘤」會被介定為「癌症」。雖然「早期癌症」或「癌症」同樣受保,不過可獲享的保障卻有所分別,好像有些計劃會提供「輔助療法」保障,但卻只適用於「癌症」治療,若受保人情況屬「原位癌」或「早期癌症」,接受「輔助療法」所需費用就將不獲賠償。故消費者務必先仔細查閱保單條文,慎防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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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醫保不同的保障級別

如購買癌症醫療保險,消費者亦要留意計劃所設的不同保障級別,當中有不同的最高賠償額和病房級別(普通/半私家/私家病房)等。假如受保人選擇在其他國家如美國就醫,最高賠償額亦可能會有所調整,部分計劃更限定受保人須入住指定級別病房才可獲賠償。

 

1. 勿單憑宣傳小冊子下決定

宣傳品很多時並未載有詳細條款,消費者宜詳閱保單條文,了解各類癌症階段定義、不保事項等,了解保障是否切合自身需要。投保前亦要三思,以防因終止保單或中途轉保而影響長遠保障。

2. 靈活節省開支

部分癌症醫保計劃同時保障住院及日間診所治療的費用,或可使受保人的治療計劃更為靈活及可節省醫療開支。

3. 如實填報資料

如實申報身體狀況、吸煙或飲酒等習慣及過往病歷,避免及後因未有披露相關資料而影響保單效力。

4. 如需索償,及早申請

不同保單就提出索償的時限、程序及文件等要求各有不同,若不能及時申請,保險公司或會拒絕處理相關索償。若受保人不幸被確診患上癌症甚至離世,建議受保人或其家人盡早聯絡及通知相關保險公司查詢索償程序,及早填報和準備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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