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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份者意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意見
Q1. 服務營辦商是否必須向客戶提供書面合約內容(例如以電郵傳送)以作確認?
A: 消費者在選用電訊服務時,一般會與營辦商簽訂服務合約,合約內訂明相關電訊服務的細節。營辦商有責任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消費者提供1份經簽署的合約副本,通訊辦亦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後應主動向營辦商索取合約副本。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自2011年7月起,香港主要的固定和流動網絡營辦商自願實施由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業界守則》」)。根據《業界守則》,如以實體以外的方式(例如經電話)訂立合約,營辦商須在其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目標是在適用冷靜期屆滿或終止後10個工作天內),以郵遞或其他獲客戶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