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户限定内容
立即购买以浏览全篇文章
已经购买此文章?
持份者意见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意见
Q1. 服务营办商是否必须向客户提供书面合约内容(例如以电邮传送)以作确认?
A: 消费者在选用电讯服务时,一般会与营办商签订服务合约,合约内订明相关电讯服务的细节。营办商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消费者提供1份经签署的合约副本,通讯办亦建议消费者在签约后应主动向营办商索取合约副本。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自2011年7月起,香港主要的固定和流动网络营办商自愿实施由香港通讯业联会发出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业界守则》」)。根据《业界守则》,如以实体以外的方式(例如经电话)订立合约,营办商须在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目标是在适用冷静期届满或终止后10个工作天内),以邮递或其他获客户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透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