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被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當局擬將CBD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本港保安局禁毒處連同相關執法部門,在2022年對CBD產品進行了一連串抽查,並在6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把CBD納入《危險藥物條例》內管制。本會近期發現,不少曾經售賣CBD產品的店舖已經沒有再展示及出售該等CBD產品。此外,本會亦發現有售賣CBD產品的商戶在其網站或社交媒體專頁表示,因應政府即將修訂法例規管CBD產品,需要在3個月寬限期前清貨。本會期望,在當局修訂相關法例後,可防止這類安全性不明的產品在市面出售。當局在防止大麻及其製品被濫用作為毒品的同時,仍可在按照《危險藥物條例》的規定或獲衞生署根據適當情況發出的許可證下,容許CBD應用於醫療和科研範疇。
在建議的法例修訂生效前,消費者可能曾經購入CBD產品,如消費者不肯定產品是否含有CBD,可仔細閱讀有關產品和食品的標籤,如果產品有標示「CBD」、「cannabidiol」或「大麻二酚」等字眼,或有大麻葉標誌,應避免使用或食用。此外,禁毒處亦表示會在法例生效前約3個月內,設置CBD產品收集箱,方便市民棄置有關產品,詳情可以留意該處日後的公布。
在建議的法例修訂生效後,管有含有CBD的產品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及監禁7年。將來在外地旅遊期間,消費者應在購物前特別留意當地的產品是否含有CBD,如果懷疑含有CBD,便不應購買回港。任何人如販運危險藥物(包括進口入香港),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及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