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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买卖懒人包】转售平台交易 买卖双方一样面临高风险!

【门票买卖懒人包】转售平台交易 买卖双方一样面临高风险!

疫情稳定下来,大家也陆续开始能重新入场看演唱会、舞台剧等大型演出。热门节目一票难求,若然公开发售时未能成功抢飞,有人或会转到Stubhub、Viagogo等门票转售平台寻找「黄牛」飞。可是,除了价格较正价票高昂外,不论是买家或是卖家,亦须承受不少风险。此文一次过罗列出于这些非官方售票渠道买卖节目门票的「伏位」,提醒消费者不宜犯险。

文章内容

1. 须向平台支付昂贵额外服务费用

买方于此类门票转售平台拣选心仪的表演及演出日期后,平台通常会按门票的售价,由低至高列出可供购买的门票。买方可根据购票数量以及票价区域,筛选搜寻结果。然而,本会调查3个门票转售平台时发现,门票的标示价格最低亦比原价高出1.1倍,而建议售价普遍都等于原价约4至5倍。标示价最高的1张门票,售价更高达原价的4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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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平台的服务费用按门票售出价而定,由15%到28.8%不等。买家拣选心仪门票并输入个人资料及地址后,帐单上才会显示该交易的运费及服务费用。

 

2. 显示座位资料与实际不符

这些门票转售平台出售门票时的标示亦有欠清晰,2个平台不会标示印在门票上的官方票价,而所有平台均不会标示印在门票上的座位行数及位置,也没有列明活动条款及限制(如年龄限制)。过往本会就曾收到投诉,表示于该些平台所购门票的实际位置,与购买时网页所显示的资料不符。

 

3.无法联络客户服务人员

买家向平台支付了高昂的服务费用后,平台又有否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和保障?答案却是未必。有平台虽于网站首页列载了客户服务联络电话、电邮及即时通讯的资料,但本会职员曾多次致电客户服务热线均无人接听,即时通讯亦只收到公式化的自动回应。本会亦发现,有平台会在卖家出售门票后,于「我的帐户」内显示1个14位数字的客户服务热线,但该号码已停止服务(not in service)。另外,也有平台的网页未有提供客户服务的联络资料,网页上的「联络我们」或「顾客支援」按钮只会将用户带到「常见问题」版面,查阅预设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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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寄失/送递延误,难保证能退款

用户购买门票后,2个平台分别会显示预计的寄送日期,或表示门票将在活动开始前的一周内送递到指定的地址,而余下的1个平台则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资讯。倘若门票寄失或送递延误,导致买家在表演前未能收到门票,其中1个平台的条款及细则未有提及能否退款,另外2个平台的条款则列明「保证门票交付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卖方或买方责任」,未有说明责任谁属。至于门票寄失时的具体安排,各平台的「常见问题」都没有提供答案,故买家若遇到上述情况,难以保证可取回已付的款项。

 

5. 消费者未必受商品说明条例所保障

《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第2条对「商户」一词有清晰的定义。如某人以某公司的雇员或销售代表的身份向消费者售卖货品或提供服务,该人会被视为「商户」,但如果某人以私人名义偶尔透过互联网售卖货品,以处置闲置的个人物品,则行事目的不大可能被视为关乎其商业或业务。换言之,有关交易未必被界定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交易,保障消费者的法例未必适用。

 

至于《条例》第7A条就列明,「商户」如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或要约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或向消费者提供或要约向消费者提供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服务,即属犯罪。此外,《条例》第13I条亦规管「不当地接受付款」的不良营商手法,「商户」如在接受付款时无意供应有关产品、意图供应其他有重大差异的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将能在协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供应有关产品,可能触犯《条例》中不当地接受付款的罪行。然而,海关在处理怀疑涉及违反《条例》的个案时,需要考虑个别事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因素,才能判断该个案是否有抵触《条例》。

 

再者,上述平台的实体办事处以至卖票的个体都有可能位处境外,联络和追讨因而变得相当困难。

 

1. 平台同样向卖家收取高昂服务费用

别以为只有买方须向平台支付服务费用,平台同样会向卖方收取服务费用,赚取「中间人」费用!平台向卖家收取的费用,分别为卖家所设定门票售价的10%或18%。有平台会在卖家设定的票价中自动扣除,亦有平台会在卖家设定的票价上,加上服务费/管理费作为标示票价。

 

2. 门票无效可招致罚款

倘若买家在表演当日出示经平台购买的门票进场而被拒绝,有平台的条款和细则列明,收到买家的投诉会作出仲裁,卖家有机会未能获取任何款项之余,更要补偿买家的损失以及向平台支付罚款。本会曾接获市民反映意见,指早前曾于某门票转售平台成功售出某演唱会门票,但在该场演唱会演出数日后,发现信用卡户口被有关平台收取了$6,000,有关平台声称是因门票无效所招致的罚款,却未有提供相关的证据、退回门票或让事主作出申辩。由此可见,透过门票转售平台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均须承受一定的风险。本会亦必须提醒,由于类似上述情况的当事人是以转售门票的身份进行交易,并非消费者,故本会不会处理该类个案。

 

3. 卖「黄牛」犯法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条例》)第6条订明,任何人以超过获发牌公众娱乐场所的东主/管理人或该场所内所举行的活动筹办人就活动所定的款额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该等门票,或展示或管有该等门票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即属犯罪(但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第172D章),《条例》不适用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的场地。),故大家不应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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