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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票買賣懶人包】轉售平台交易 買賣雙方一樣面臨高風險!

【門票買賣懶人包】轉售平台交易 買賣雙方一樣面臨高風險!

疫情穩定下來,大家也陸續開始能重新入場看演唱會、舞台劇等大型演出。熱門節目一票難求,若然公開發售時未能成功搶飛,有人或會轉到Stubhub、Viagogo等門票轉售平台尋找「黃牛」飛。可是,除了價格較正價票高昂外,不論是買家或是賣家,亦須承受不少風險。此文一次過羅列出於這些非官方售票渠道買賣節目門票的「伏位」,提醒消費者不宜犯險。

文章內容

1. 須向平台支付昂貴額外服務費用

買方於此類門票轉售平台揀選心儀的表演及演出日期後,平台通常會按門票的售價,由低至高列出可供購買的門票。買方可根據購票數量以及票價區域,篩選搜尋結果。然而,本會調查3個門票轉售平台時發現,門票的標示價格最低亦比原價高出1.1倍,而建議售價普遍都等於原價約4至5倍。標示價最高的1張門票,售價更高達原價的4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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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平台的服務費用按門票售出價而定,由15%到28.8%不等。買家揀選心儀門票並輸入個人資料及地址後,帳單上才會顯示該交易的運費及服務費用。

 

2. 顯示座位資料與實際不符

這些門票轉售平台出售門票時的標示亦有欠清晰,2個平台不會標示印在門票上的官方票價,而所有平台均不會標示印在門票上的座位行數及位置,也沒有列明活動條款及限制(如年齡限制)。過往本會就曾收到投訴,表示於該些平台所購門票的實際位置,與購買時網頁所顯示的資料不符。

 

3.無法聯絡客戶服務人員

買家向平台支付了高昂的服務費用後,平台又有否提供相應的客戶服務和保障?答案卻是未必。有平台雖於網站首頁列載了客戶服務聯絡電話、電郵及即時通訊的資料,但本會職員曾多次致電客戶服務熱線均無人接聽,即時通訊亦只收到公式化的自動回應。本會亦發現,有平台會在賣家出售門票後,於「我的帳戶」內顯示1個14位數字的客戶服務熱線,但該號碼已停止服務(not in service)。另外,也有平台的網頁未有提供客戶服務的聯絡資料,網頁上的「聯絡我們」或「顧客支援」按鈕只會將用戶帶到「常見問題」版面,查閱預設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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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寄失/送遞延誤,難保證能退款

用戶購買門票後,2個平台分別會顯示預計的寄送日期,或表示門票將在活動開始前的一周內送遞到指定的地址,而餘下的1個平台則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資訊。倘若門票寄失或送遞延誤,導致買家在表演前未能收到門票,其中1個平台的條款及細則未有提及能否退款,另外2個平台的條款則列明「保證門票交付運輸中出現的問題不屬於賣方或買方責任」,未有說明責任誰屬。至於門票寄失時的具體安排,各平台的「常見問題」都沒有提供答案,故買家若遇到上述情況,難以保證可取回已付的款項。

 

5. 消費者未必受商品說明條例所保障

《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2條對「商戶」一詞有清晰的定義。如某人以某公司的僱員或銷售代表的身份向消費者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該人會被視為「商戶」,但如果某人以私人名義偶爾透過互聯網售賣貨品,以處置閒置的個人物品,則行事目的不大可能被視為關乎其商業或業務。換言之,有關交易未必被界定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交易,保障消費者的法例未必適用。

 

至於《條例》第7A條就列明,「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此外,《條例》第13I條亦規管「不當地接受付款」的不良營商手法,「商戶」如在接受付款時無意供應有關產品、意圖供應其他有重大差異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將能在協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可能觸犯《條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罪行。然而,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因素,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抵觸《條例》。

 

再者,上述平台的實體辦事處以至賣票的個體都有可能位處境外,聯絡和追討因而變得相當困難。

 

1. 平台同樣向賣家收取高昂服務費用

別以為只有買方須向平台支付服務費用,平台同樣會向賣方收取服務費用,賺取「中間人」費用!平台向賣家收取的費用,分別為賣家所設定門票售價的10%或18%。有平台會在賣家設定的票價中自動扣除,亦有平台會在賣家設定的票價上,加上服務費/管理費作為標示票價。

 

2. 門票無效可招致罰款

倘若買家在表演當日出示經平台購買的門票進場而被拒絕,有平台的條款和細則列明,收到買家的投訴會作出仲裁,賣家有機會未能獲取任何款項之餘,更要補償買家的損失以及向平台支付罰款。本會曾接獲市民反映意見,指早前曾於某門票轉售平台成功售出某演唱會門票,但在該場演唱會演出數日後,發現信用卡戶口被有關平台收取了$6,000,有關平台聲稱是因門票無效所招致的罰款,卻未有提供相關的證據、退回門票或讓事主作出申辯。由此可見,透過門票轉售平台進行交易的買賣雙方,均須承受一定的風險。本會亦必須提醒,由於類似上述情況的當事人是以轉售門票的身份進行交易,並非消費者,故本會不會處理該類個案。

 

3. 賣「黃牛」犯法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條例》)第6條訂明,任何人以超過獲發牌公眾娛樂場所的東主/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活動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犯罪(但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第172D章),《條例》不適用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場地。),故大家不應以身試法。

 

想了解更多,馬上下載【504期《選擇》月刊 透過二手平台買賣門券 欠保障風險高】參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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