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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意见
根据香港法例《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其附属法例《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含有苯二胺、甲苯二胺或其他烷化苯二胺或其盐类的染发制剂属第2部毒药,只可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俗称药房)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俗称药行)的注册处所销售。此外,在销售有关染发制剂时,必须遵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中的相关标签要求,包括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毒药的名称及其在该制剂全部成分中所占比例,并以中文及英文列明警告字句。
另一方面,染发剂含有多种化学成分,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皮肤过敏、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等。因此,建议市民可在染发前进行皮肤测试。染发前 48 小时,可将少量染发剂涂抹在耳后或手肘内侧,确认无红肿、痕痒等过敏反应后才使用。另外,应避免染发剂直接接触头皮。染发时应与发根保持至少 0.5 公分的距离,并在发际线、耳周涂抹凡士林作为隔离保护。其他注意事宜包括应避免频繁染发,给予头皮足够的修复时间。若头皮处于有伤口、毛囊炎或脂漏性皮炎等发炎状态,应避免染发。染发后若出现持续头皮屑增多、头皮红肿、刺痛或水疱等,应立即就医诊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