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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意見
根據香港法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其附屬法例《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含有苯二胺、甲苯二胺或其他烷化苯二胺或其鹽類的染髮製劑屬第2部毒藥,只可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的註冊處所銷售。此外,在銷售有關染髮製劑時,必須遵從《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中的相關標籤要求,包括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毒藥的名稱及其在該製劑全部成分中所佔比例,並以中文及英文列明警告字句。
另一方面,染髮劑含有多種化學成分,使用不當容易引發皮膚過敏、過敏性接觸性皮炎等。因此,建議市民可在染髮前進行皮膚測試。染髮前 48 小時,可將少量染髮劑塗抹在耳後或手肘內側,確認無紅腫、痕癢等過敏反應後才使用。另外,應避免染髮劑直接接觸頭皮。染髮時應與髮根保持至少 0.5 公分的距離,並在髮際線、耳周塗抹凡士林作為隔離保護。其他注意事宜包括應避免頻繁染髮,給予頭皮足夠的修復時間。若頭皮處於有傷口、毛囊炎或脂漏性皮炎等發炎狀態,應避免染髮。染髮後若出現持續頭皮屑增多、頭皮紅腫、刺痛或水皰等,應立即就醫診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