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及意见
外科口罩的规管
「外科口罩」一般视为医疗仪器。目前,本港并没有特定法例规管医疗仪器的制造、进口、出口、销售及使用。然而,视乎产品的性质或就有关商品说明的陈述,这些产品可能会受现行法例的管制。卫生署的医疗仪器科现正推行自愿性质的「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当中包括表列第II、III及IV级一般医疗仪器。由于外科手术用口罩属于第I级一般医疗仪器,所以不属于「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的表列范围。
本会期望有关当局能加强对外科口罩的规管,因为除了2019冠状病毒病,每年的流感高峰期都对市民大众构成健康风险,适当佩戴外科口罩有助预防感染。如果当局能加强规管,订下清晰的指引,消费者可更安心购买及使用外科口罩。
香港海关意见
香港海关于1月27日展开代号「守护者」的全港性大规模特别行动,全面巡查全港各区及检视市面上出售的外科口罩,确保市面出售的外科口罩产品符合《商品说明条例》及《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巡查行动的主要目的,是针对涉及虚假来源地声称、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标准,以及伪冒商标的外科口罩。自1月27日至今,海关已经动员超过6,200人次并巡查超过39,000个次出售外科口罩的零售点,包括连锁店铺、药房、药行及日用品店等。
就是次本会的测试结果而言,海关已根据相关的资料作出跟进,并根据有关产品认可标准作安全测试,如发现有关货品的声称抵触《商品说明条例》或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根据《商品说明条例》,「商品说明」就货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径,就该等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包括对用途的适用性、强度或性能,与及有关符合任何标准的声称。《商品说明条例》并没有强制规定商户于货品上标示上述的商品说明,然而,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必须正确无误,不能误导。商户如在欠缺实质证据支持下就有关货品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另外,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费品,如不受其他特定法例规管,其产品安全均受《消费品安全条例》规管。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相关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其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任何人如进口、制造或供应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规定的消费品,即属违法。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适当地佩戴口罩有助预防感染
卫生署表示,新型冠状病毒病和常见的上呼吸道感染,主要经飞沫传播,外科口罩由三层物料组成,外层防液体飞溅,中层作为屏障阻挡病菌,内层吸收佩戴者释出的湿气和水分,故佩戴口罩可以保护自己和避免散播传染病传给他人。有众多科学研究结果显示佩戴口罩能预防感染,而世卫、美国、欧洲多国医学界皆支持建议有助抗疫。
香港医学会指出,2020年6月医学期刊《The Lancet》刊登了一篇回顾研究,指出使用口罩可大大降低感染风险;而另一期刊《Nature》(Medicine)亦在2020年对外科口罩进行了试验,结果显示可以减少呼吸道释放出的飞沫和气溶胶中检测到的病毒核酸。选购时,可以注意口罩物料的过滤效率,会否令使用者过敏,有效期和口罩的储存状况是否良好等。口罩的形状和尺寸是否适合使用者也相当重要,留意有否金属丝来帮助口罩紧贴面部。不过,对于普通公众人士,使用非常贴身的口罩(例如N-95)未必最好,因为误用有可能导致面部皮肤受损和不适,从而减低佩戴口罩的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