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简介
每年扣税供款上限$60,000
以往,雇员按法例规定作强制性供款(Employee mandatory contribution,EEMC),受雇人士就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可享税务扣减,自雇人士则可把强制性供款当作营业开支申请扣减利得税,以2018/19课税年度为例,两者的可扣税供款上限同样为$18,000。但雇员及自雇人士所作的自愿性供款,包括雇主从雇员薪金中扣除的雇员自愿性供款(Employee voluntary contribution,EEVC),或一般人士直接与受托人开户及供款的特别自愿性供款(Special voluntary contribution,SVC),均不可申请扣税。
由2019/20课税年度起,每名雇员或自雇人士(下称「供款人」)作出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TVC)亦可作税务扣减,上限为每年$60,000。该扣税额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的合计上限,并于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计算中扣除。如供款人于同一年度同时购买合资格延期年金及申请税务扣减,扣税额会先扣除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部分,余额则用作扣减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有关合资格延期年金的资料,可参考保险业监管局相关网页:https://www.ia.org.hk/sc/qualifying_deferred_annuity_policy/index.html。
不设法定最低供款额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供款人可按个人需要,作出定期定额或一笔过供款,并可以因应个人情况,随时增加、减少、停止或重新开始供款。法例没有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款额设上/下限,但个别强积金计划或设有最低/最高供款额要求。以每月供款为例,最低供款额可低至$100;一笔过供款则可低至每次$500。同时,「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供款人可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开设「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及直接支付供款予受托人,毋须像雇员自愿性供款般经雇主安排开户及扣除薪金作供款。
必须65岁才可提取权益
供款人考虑作自愿性供款时,须留意不同类别的自愿性供款可提取累算权益的时限及要求会有分别。以雇员自愿性供款而言,雇员一般于离职后便可选择提取相关累算权益,实际情况视乎个别强积金计划的安排;特别自愿性供款的提取相对灵活,此类强积金计划的有关条款限制一般比较宽松,但受托人或设提取次数上限及最低提取金额要求。「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则和强制性供款一样,必须等待供款人年满65岁,或符合法例订明的特定情况时(例如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等)才可提取。表一简单比较强制性供款及各类自愿性供款的特点。
表一:强制性供款及各类自愿性供款的概括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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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强制性供款 (EEMC) | 雇员自愿性供款 (EEVC) | 特别自愿性供款 (SVC) |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TVC) | |
选择计划 | 雇主选择 | 供款人选择 | ||
开户安排 | 经雇主安排申请 | 直接向受托人申请 | ||
供款安排 | 雇主从雇员薪金扣除作供款 | 直接向计划供款 | ||
供款频率 | 须定期供款 | 可随时向计划供款 | ||
供款额 | 每月入息的5% (每月上限$1,500)● | 视乎雇主与 雇员协定并 受计划条款限制 | 不限, 但个别计划或设有最低/最高供款要求 | |
提取安排 | 年满65岁或 符合法定提早 领取要求▲ | 受计划条款限制, 一般于离职后 可提取 | 每年可提取多次,但受托人或设有每次最低提取金额/ 提取次数上限 | 年满65岁或 符合法定提早 领取要求▲ |
扣税额* | $18,000 | ― | ― | $60,000△ |
注 ● 每月入息少于$7,100的雇员毋须作雇员强制性供款。 ▲ 包括:死亡、年满60岁及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帐户结余少于$5,000。 △ 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的合并扣税额。 * 为每个课税年度最高扣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