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簡介
每年扣稅供款上限$60,000
以往,僱員按法例規定作強制性供款(Employee mandatory contribution,EEMC),受僱人士就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可享稅務扣減,自僱人士則可把強制性供款當作營業開支申請扣減利得稅,以2018/19課稅年度為例,兩者的可扣稅供款上限同樣為$18,000。但僱員及自僱人士所作的自願性供款,包括僱主從僱員薪金中扣除的僱員自願性供款(Employee voluntary contribution,EEVC),或一般人士直接與受託人開戶及供款的特別自願性供款(Special voluntary contribution,SVC),均不可申請扣稅。
由2019/20課稅年度起,每名僱員或自僱人士(下稱「供款人」)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TVC)亦可作稅務扣減,上限為每年$60,000。該扣稅額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合計上限,並於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除。如供款人於同一年度同時購買合資格延期年金及申請稅務扣減,扣稅額會先扣除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部分,餘額則用作扣減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有關合資格延期年金的資料,可參考保險業監管局相關網頁:https://www.ia.org.hk/tc/qualifying_deferred_annuity_policy/index.html。
不設法定最低供款額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供款人可按個人需要,作出定期定額或一筆過供款,並可以因應個人情況,隨時增加、減少、停止或重新開始供款。法例沒有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款額設上/下限,但個別強積金計劃或設有最低/最高供款額要求。以每月供款為例,最低供款額可低至$100;一筆過供款則可低至每次$500。同時,「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供款人可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開設「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及直接支付供款予受託人,毋須像僱員自願性供款般經僱主安排開戶及扣除薪金作供款。
必須65歲才可提取權益
供款人考慮作自願性供款時,須留意不同類別的自願性供款可提取累算權益的時限及要求會有分別。以僱員自願性供款而言,僱員一般於離職後便可選擇提取相關累算權益,實際情況視乎個別強積金計劃的安排;特別自願性供款的提取相對靈活,此類強積金計劃的有關條款限制一般比較寬鬆,但受託人或設提取次數上限及最低提取金額要求。「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則和強制性供款一樣,必須等待供款人年滿65歲,或符合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時(例如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等)才可提取。表一簡單比較強制性供款及各類自願性供款的特點。
表一:強制性供款及各類自願性供款的概括比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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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強制性供款 (EEMC) | 僱員自願性供款 (EEVC) | 特別自願性供款 (SVC)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TVC) | |
選擇計劃 | 僱主選擇 | 供款人選擇 | ||
開戶安排 | 經僱主安排申請 | 直接向受託人申請 | ||
供款安排 | 僱主從僱員薪金扣除作供款 | 直接向計劃供款 | ||
供款頻率 | 須定期供款 | 可隨時向計劃供款 | ||
供款額 | 每月入息的5% (每月上限$1,500)● | 視乎僱主與 僱員協定並 受計劃條款限制 | 不限, 但個別計劃或設有最低/最高供款要求 | |
提取安排 | 年滿65歲或 符合法定提早 領取要求▲ | 受計劃條款限制, 一般於離職後 可提取 | 每年可提取多次,但受託人或設有每次最低提取金額/ 提取次數上限 | 年滿65歲或 符合法定提早 領取要求▲ |
扣稅額* | $18,000 | ─ | ─ | $60,000△ |
註 ● 每月入息少於$7,100的僱員毋須作僱員強制性供款。 ▲ 包括:死亡、年滿60歲及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帳戶結餘少於$5,000。 △ 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合併扣稅額。 * 為每個課稅年度最高扣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