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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源市场注入动力-汽油、柴油及石油气市场研究报告结论及建议

  • 研究报告
  • 2000.01.12

 

[此文件为消费者委员会「汽油、柴油及石油气市场研究报告」撮要,而详细的三类石油产品调查与研究报告可在消费者委员会办事处购买。]

消费者委员会一向关注香港石油产品的营销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立法会议员质询汽油、柴油及石油气的零售价格是否合理和市场是否存在竞争。就此,消委会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小组提交报告,阐述当时的分析。

九八年末,消委会决定在适当时间及人力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详尽的研究,对石油产品市场的营运情况提供清晰的资料以供讨论,并提出建议,提高市场的竞争和效率。

消委会的研究是一个起点,让政府有关决策局及部门各自就其职能继续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竞争。正好配合政府九八年五月发表的「竞争政策纲领」,按个别行业的需要而采取措施。政策纲领说明政府会透过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益和自由贸易。所用的方法是:

(甲) 找出政府和其他公营机构对每行业所设定的障碍和限制,并确定它们会否限制进入市场的机会和市场内竞逐的机会、有损经济效益和不利自由贸易,使香港的整体利益受损。若然,便要自发性地或透过行政、立法等措施予以消除;

(乙) 透过适当的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政府和公营部门内,就每个行业推行促进竞争的措施。

研究的范围如下:

(甲) 石油产品市场的趋势及结构
(乙) 政府的规例
(丙) 石油产品供应以至零售的不同层面
(丁) 各石油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戊) 政府及行业应考虑的建议

在九八年十一月的立法会小组上,经济局承诺分析石油产品的成本及价格,以评定其零售价是否合理。经济局根据石油公司提供的保密资料,于九九年四月廿六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报告。消委会并没有获得这些保密资料,因此,本研究有关的成本及价格部份还需依赖经济局报告内的资料。

分析三类产品:汽车用的无铅汽油、柴油及家用石油气(包括樽装及管道石油气),资料来自不同来源。本研究得各方面的协助提供资料。以下机构提供的协助,尤为重要,谨此致谢:

  • 工业署
  • 丸红香港有限公司
  • 地政总署
  • 东方石油有限公司
  • 协和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 政府统计处
  • 英国石油有限公司
  •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
  •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 香港房屋委员会
  • 香港海关
  • 香港蚬壳有限公司
  • 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 规划署
  • 规划环境地政局
  • 深圳市消委者委员会
  • 华润油站有限公司
  • 运输署
  • 经济局
  • 机电工程署

(以上依笔划序排列)

本报告第四章内有关汽油站的经营模式是由谢天锡先生撰写,谢先生为石油公司前行政人员。消委会谨对谢先生协助提供这些资料致谢。此外,消委会亦对多位商界人士及经济专家就研究提供宝贵的意见表示谢意。

  1. 消委会研究车用汽油、柴油、及石油气的市场运作,作为起点,让政府有关决策局及部门就各自的职能,继续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竞争,并指出市场不完善之处让行业跟进。这是配合九八年五月政府发表的「竞争政策纲领」,按个别行业的需要而采取因应措施。研究报告提供了业内资料,希望对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有所帮助。

以下为报告摘要。

燃料市场整体状况

  1. 过往市民烧柴、用火水、少数富裕人士用煤气。时至今日,能源及燃料市场发展到电力供应覆盖全港、有樽装石油气、管道气体和汽油等。石油产品方面政府一向集中注意安全问题(因而订定安全规例规管)和确保其供应稳定。这两方面当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要使石油产品的市场具有竞争力。透过竞争,不但可以降低营商的成本,同时也可减少消费者的负担。

寡头市场

  1. 研究显示,石油产品供应市场高度集中(9.18 - 9.24段),且大部分是纵向结合(9.29 - 9.30段)。其中三大石油公司占去管道及批发樽装石油气市场的七成、汽油市场的九成和柴油市场的八成。市场的特质是总需求相对细小、增长有限(1.26段)和入市有一定的障碍 (由于土地成本高昂(9.31 - 9.32段),需要在储存和零售方面达致规模经济)。在这形势下,该三类石油产品的市场均具寡头市场的特质。理论上,这类市场结构结果可能导致串谋或默契合作。串谋会构成卡特尔,这情况在有法例监管的地方定将受到审查。然而,合作的行为亦可以基于默契,即是说市场上只有数家公司,它们知道有需要彼此互相依靠来维持共存,所以为大家利益着想,不宜持续割价至边际成本。无论如何,串谋或默契合作其中一个特征是价格划一,而且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上(9.3 - 9.8段)。
     
  2. 在默契合作-即避开全面价格竞争- 的情况下,这些公司仍会进行有限度的价格竞争,这只限于特定的地区进行、或以一些推销计划配合,此外亦把产品以不同形式销售、以及进行其他非价钱的竞争等。这现象或可视为市场上卡特尔不存在, 但即使不存在卡特尔,亦不表示 市场存在有效竞争(9.25 - 9.28段)。
     
  3. 鉴于可搜集的数据和资料的限制,消委会未发现有明显串谋的直接证据。同时,特别在过去两、三年间,可能由于经济衰退(7.8 及 7.15段),某些地区存在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不过, 在高度的市场集中的情况,这类竞争方式会否在未来持续仍然是未知之数。职能所限(消委会没有权获取商业上敏感的资料)消委会未能评估市场主要经营者是否可以赚取不正常利润及其水平(6.18 - 6.26段),也未能评估各有关方面因此获得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失。无论如何, 消委会对于市场缺乏了真正价格竞争、进入市场出现障碍和缺乏市场竞争监管的问题, 十分关注(9.40 - 9.48段)。
     
  4. 由于无权获取商业上敏感的资料,消委会祗可对行业作客观的观察,及从改善市场的竞争的角度提出建议。当然,经进一步的研究后,报告中的观察及建议是可以加以修改及再加完善。无论如何,这里的建议,相信是大多数的监管公平竞争的机构, 都会认同的。
     
  5. 虽然价格比较未必是审视利润是否超乎合理的最佳指标,但本地石油产品的零售价在扣除税项后仍比很多国家的为高,尤其是与区内的国家相比,这值得关注(6.36至6.44段)(参阅附图 6.4 、 6.5 及 6.6 )。石油公司给予的理由是,除了高昂的营运成本(包括地价)外,香港汽油的辛烷值较高,因此价格亦较高。要是如此,就有人会问汽油的辛烷值对价格有甚么程度的影响、香港消费者又是否愿意付出较高价格来购买这种高质素的产品。无论实际的市场结构是怎样,消委会认为应引进一些措施,增强其竞争力。
     
  6. 对商品例如石油产品征收的税项,有很多政策上的考虑,税项一则可以为政府提供收入,以支持行政和发展计划的开支,二则有助把一般税项维持于低的水平。不过无可否认,汽车用燃油的税项占零售价的比重相当大。高的税率和征收形式(以每公升或百分率计算)均对其营销有影响 (2.9 和2.10段)。比方说,燃油税高,减价与整体零售价格相比占相当小的部份,可能抑制了零售商以减价来吸引顾客的意念。

未来的发展

  1. 三类石油产品的长远需求增长各有差异。无铅汽油的潜在需求预期有限,柴油也因政府的干预,渐以石油气取代,至少在合法销售层面会面临减缩。使用石油气作为汽车燃料将会增加,不过樽装石油气作为热水和煮食燃料的需求将会减少。管道石油气要面对煤气公司的强力竞争、以及由于管道的基建工程受到各种限制、储存库的土地价格高昂而引致不明朗的前景。
     
  2. 第三章图 3.1 和 3.2 (附图)显示了汽车燃料及石油气市场经营者的数目及行业集中的程度。此外又显示汽车燃料或石油气从进口到批发或零售方面,经营者纵向结合的情况。

汽车燃料零售

  1. 政府没有指定油站必须落在政府标投用地,但标投政府圈定的油站是打入零售市场的最方便途径。现存的油站在地理环境上占有优势,况且租约到期续约的时候,政府又没有检讨与原租用者续订租约,会否妨碍市场竞争。此外,新油站招标,亦缺乏监察竞争的考虑,以审视同一地区的油站拥有权是否出现过度集中的情况。要界定什么是不合理的市场集中可能并非易事。但是,分析的起点是假设竞争存在的必须条件是超过一个经营者,越少经营者则越难达到全面的竞争(2.29段)。
     
  2. 本研究发现在某些地区内,有些油站看似存在竞争,但实在的竞争程度则难以断定,原因在于油站的供应安排。举例来说,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埃索)拥有一油站在观塘,而其贴邻就是东方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石油)的油站,可是埃索是东方石油的供应商;同样地,位于将军澳的相连油站,其一有美孚与协和商标,另一有东方石油和美孚商标,两油站都是与美孚合资经营,前者与协和合资,而后者与东方石油合资,疑问是这些处于同一地区的相连油站之间究竟有没有竞争 (2.27段)。
     
  3. 因此,明显地,地区市场,以及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市场内选择不同的石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是推进香港石油产品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政府在考虑选取油站地点让公众投标以致谁者可胜出的过程中,宜顾及这一要点 (7.14段)。政府现正安排增加石油气添加站,以方便使用石油气的汽车。政府应趁此机会,考虑引入一些促进竞争的措施。
     
  4. 不同油站的营销安排出现雷同的现象,具体情况是:
    (甲) 各油站燃料售价显然相同;
    (乙) 主要收入来自燃料的销售;
    (丙) 绝少甚或没有机会提供多样化产品;
    (丁) 零售商提供的汽车燃料品种分别不大(第五章)。
     
  5. 竞争最大的,似乎是产品成份及赠品的变化,例如,附特殊添加剂的特级燃油或加送赠品(7.15及7.16段)。虽然油站是透过为长期顾客提供优惠折扣,进行价格竞争,看来日后的竞争似乎是以优惠推广为主(7.28段)。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入油的标价折扣其实比表面看来还要多。同时,单位成本中有相当部分是用于产品推广,若没有给顾客这类折扣优惠,石油公司可保留作利润(7.31及7.32段,及图7.1)。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油站并没设有价格显示板,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凭资料作选择的权利,也显示石油公司并非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的市场策略(7.18-7.24段)。
     
  6. 消委会欢迎政府加快设置石油气添加站的政策,以配合社会大众期望。消委会理解政府制定合适的政策,殊非简单,原因是因应政府的新政策、新的规定,市场(对石油气)的需求有所改变,政府要确保有足够的石油气供应。消委会明白政府对新的石油气添加站,不收取地价予以鼓励是需要的,亦可确保「零」地价的利益可回馈消费者。但是以指数机制厘定车用石油汽最终市场零售价的建议,消委会有保留意见,原因是市场的本质可容许竞争,就毋须加入指数机制来决定予消费者的最终售价。采用指数或其他价格管制机制的前题,是市场存有自然垄断或不全面竞争。整体上,政府使用这个机制需要小心,因为扩大使用长远来说可能造就跨单位补贴及操控的机会,最终会导致欲加入市场的经营者望而却步,或打击现有经营者的竞争力,因为他们未能享有「零」地价优惠 (5.34-5.46 段)。
     
  7. 若要独立于燃油入口商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竞争,他们就要拥有自己的储存库或可以透过竞争性强的批发市场采购燃油。现时香港地小和价高的情况下,要设置足够的储存设施的投资不菲。最好的办法是向现有的石油公司租用仓库。现有的石油公司均拥他们自己的仓库,和各自停泊输送的设施,高昂的投资正会产生压力,令其尽量利用设施,换句话说,石油公司可出租仓库等设施给新经营者以减低其支出和成本。

石油气

  1. 樽装石油气批发市场(即由石油公司供应予分销商)的特点是划一定价,以及石油公司予个别分销商的回扣,这也反映了寡头市场的特征(5.27段)。透过樽装接驳器的标准化、改善分销商供应来源的流动性,可望改善竞争情况。
     
  2. 基于设备和经营成本高、维持经营能力需有足够的销售量以支持营运成本、加上市场需求逐渐减缩,在樽装石油气零售市场出现新加入的竞争者的可能性看来很低 (4.17-4.26段)。消委会调查樽装石油气的价格,发现在各分销商之间的零售层面似乎存在着价格竞争,当然,消费者在选择时,服务质素也是主要的决定因素。鉴于各分销商并无任何明显的推广活动,消费者宜事先格价。
     
  3. 管道石油气过往受到规例限制,妨碍了市场发展。若石油气进一步加强其安全,引用共同输送网的安排,推而广之,可作为日后进一步引进全港气体燃料共同输送系统的参考指标。在全港的共同输送系统(最有可能是输送天然气)未成事实之前,可以在一些地区试办。石油气共同输送网有庞大潜力增加车用石油气供应站的数目 (2.34-2.39段,5.20段和5.21段)。

政府规例及监察

  1. 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发表的「竞争政策纲领」指出,政府为透过竞争而促进经济效益和自由贸易的方法是:

    (甲) 找出政府和其他公营机构对每个行业所设的障碍和限制,并确定它们会否限制进入市场的机会和市场内竞逐的机会、有损经济效益和不利自由贸易,使香港的整体利益受损。若然,便要自发性地或透过行政、立法等措施予以消除

    (乙) 透过适当的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政府和公营部门内,就每个行业推行促进竞争的措施。
     
  2. 本报告研究的三类石油产品不过是能源供应的一部分,全港能源市场也包括电力、煤气、公共汽车用柴油、及航运和飞机用油等。政府订立的规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产品的供应和使用,但这些规例往往出于安全、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及求稳定供应等考虑。以上种种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负责,有一定的协调需要。若由一个政府机构全面统筹有关能源供应和发展的事宜,运作更为顺畅 (一如旅游事务专员的职能)。这机构应可为能源供应行业厘定长远策略,以应付香港末来在能源方面的需求。这机构应有足够的资源开展工作。
  1. 根据政府的「竞争政策纲领」、为提倡竞争和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委会提出下列三方面的建议:

    (甲) 鼓励新经营者入市:改善零售油站与批发储存设备层面的运作,使新经营者有机会入市。

    (乙) 促进价格竞争:改变零售的竞争环境、向消费者提供更多资料。

    (丙) 改善政府监察:制订长远策略、促进各监管及政策行动之间的协调。

鼓励新经营者入市

建议 1:免除入口牌照及供应合约限制
  1. 现时政府对油站投标者的资格存在限制,规定投标者需要持有供应碳氢油的牌照或从持牌供应商取得供油保证。这项限制似乎有利于现有的石油公司,因为新经营者往往缺乏批发储存设施。需要新经营者事先获得石油公司供油保证才可以投标,但他们最终又要和石油公司对垒竞投油站。
     
  2. 政府这种条款的目的,可能是要确保投标者有诚意经营标投的油站。若是如此,应有其他途径达到这目的。例如可以在租约加上指定条款。无论如何,政府在招标时,宜免除入口牌照及供应合约的限制(2.21段)。

 

建议2:审察油站拥有权
  1. 明显地,地区市场,以及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市场内选择不同的石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是推进香港石油产品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市场上有超过一个经营者方能有竞争,反之,经营者数目越少,市场上越难有完全竞争,消委会认为政府在批核由同一间石油公司经营油站的经营权和续订租约的时候,须防备既定范围内市场变得过分集中 (同地区内,由同一石油公司和其联营公司独占油站市场)。因此政府可在油站的标书及租约上加上条款。例如,不容许或限制某类人士标投或实益持有油站的经营权,保障市场竞争、租约应有条款禁止转让以确保市场上有足够竞争 (2.26-2.30段,5.37-5.38段,5.41及7.14段)。

 

建议3:灵活利用油站用地
  1. 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可以平衡石油产品市场高度纵向结合的情况(即是入口、批发及零售均由同一公司统办)。为鼓励新入市者,消委会建议可以广为宣传以下两点:

    (甲)  政府的油站用地,虽然要符合政府的指引和限制,但仍可灵活处理,以同时发展混合零售和加油服务。

    (乙)  宜让有意经营油站的人士知道,油站不一定限于规划署和地政总署的指定用地,任何人遇有适当地点亦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油站。
     
建议4:保证充足的储存设备
  1. 任何新经营者要进入香港的市场,是没有限制的(情况与政府批出指定数目的固定网络牌照不同),但石油产品市场牵涉的储存库及基本设施成本不菲,这庞大的投资可构成入市限制。研究发现石油公司各自拥有自己的储油库,亦有剩余的仓位,因而可能愿意为新经营者提供储油仓位,以弥补早已投入的建设成本。因此,石油公司各自分设仓库设施,有利于鼓励新经营者提供零售服务,因为他们可以租用现有石油公司的设施 (3.29段)。若有朝一日业内安排共用仓库,政府须考虑应否另设新的架构,或采取行政或立法措施,使新经营者或现租用仓库的零售商有足够的仓库储油,进行有效竞争。

促进价格竞争

建议5:确保市场竞争
  1. 香港尚未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防止合谋操纵市场的行为。政府可在油站租约内加上条款,不容此类行为出现。消委会最希望香港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处理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期望负责的政策局有足够训练和能力承担这任务。

 

建议6:在油站上设价格显示板
  1. 消委会建议所有油站设置价格显示板,使消费者一目了然,更易于监察价格的动态。政府可在批核油站租约时,附加这项规定(7.24段),亦鼓励现有油站自动设置显示板。

 

建议7:石油气共同输送系统
  1. 在大型屋邨发展石油气共同输送管道的安排应予鼓励,此举可促进竞争,同时作为日后发展全面的气体燃料共同输送网的指标。现有大型屋邨方面,特别是公共屋邨,宜考虑采用共同输送系统的安排,首先把石油气网络及储存的固定成本与供应石油气的可变成本分开,用以为顾客供应石油气的经营开支,受市场的竞争影响。新发展屋邨方面,石油气共同输送的安排是用煤气以外的一种选择,采用石油气,亦毋须局限于某一间公司,以加强市场的竞争。再者使用混入空气的石油气 (以加强安全程度),日后亦可应用于全面性的天然气共同输送安排。因此,石油气共同输送的安排,可视为推行全面气体共同输送网络的试办经验(5.20 及5.21段)。

 

建议8:划一樽装石油气接驳器的标准
  1. 划一樽装石油气接驳器应的标准,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和选择,因为分销商可以转换供应商,同时,消费者在选择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5.24段)。

改善政府监察

建议9:公平竞争委员会及能源管理局
  1. 为促进竞争,消委会认为需要监察油站的拥有权(见第二章),及订定公平竞争法,以针对违反竞争的行为(见第九章)。消委会相信是最理想是由公平竞争委员会负责这职能。这委员会的职权非只限于监察石油产品市场,还包括其他所有企业在内,合乎成本效益。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公平竞争委员会执行法例,对任何违反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既取得公众和商界的信任,减少了市场上就某些行为是否违反竞争的揣测,对经营者反而有利 (9.40段)。
     
  2. 消委会又认为,政府宜对能源供应行业有全面的策略,包括各种石油产品及其他能源,因此建议有需要设立能源管理局去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活动、监察行业发展趋势和为能源供应行业订定长远的策略,就制订能源政策提出意见。其职能涵盖与能源政策有关的重要课题,包括能源需求及供应、设施及安全等问题 [1] 。能源管理局在监管和政策层面上为这重要的经济活动订定发展路向,并在决定能源供应、分销及使用方面,负起协调的责任。
     
  3. 在未有公平竞争委员会监察行业竞争之前,消委会建议能源管理局兼负上述保障竞争的任务。再者,能源管理局亦须促进各石油产品市场的竞争,其角色与电讯管理局相类似。

 

建议10:监察石油公司的盈利
  1. 石油产品的供应可视为一种重要的公用事业,而公众又非常关注这行业是否有足够的竞争。一般来说,异常高的盈利,可能显示市场没有足够的竞争。因此,政府宜从石油公司搜集资料来分析:

    (甲) 公司的资本回报或资产回报,以反映行业的盈利走势(6.18-6.26段)。

    (乙) 石油产品的入口价及零售价差距,以观察价格的变动和走势。
     
  2. 建议成立的能源管理局是进行上述分析最适合的机构。然而,我们必须明白,盈利的分析只能相应某特定时刻,因为随着时间的进展,行业的盈利必有所改变,因此一个有效监察行业竞争的机制是同样重要的,它须注意形势的改变。一些先进的国家有公平竞争法例和公平竞争委员会进行监察。
     
  3. 业内亦是责无旁贷,须解释为何本港的石油产品零售价较其他地方为高,虽则行业已提供一连串的理由(见6.36-6.44 段),但石油公司须向公众阐释高成本的理由。举例来说,要解释地价对零售价的影响程度,石油公司何以得知消费者选择较高辛烷值的汽油等。
     
  4. 统计署定期公开入口价的资料,但搜集数据至公开资料有时间差距[2] ,政府宜请石油公司自愿直接提供资料,俾政府能尽早掌握市场走势(6.45 段)。

 

建议11:分析政府规例对竞争的影响
  1. 消委会支持「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就各政府政策局及部门为促进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每年提出报告,本研究的一些结论及建议,可作为各政府部门未来工作的基础。消委会建议政府部门在评估现行法例、行政措施和对市场的有关规限怎样影竞争的时候,它们可以循一定的「竞争影响评估」步骤进行,此类较有系统和规范的方法,有利于这个报告过程(2.58 段)。
     
  2. 消委会又建议,政府机构人员宜接受适当训练,俾能协助他们评估竞争方面的工作 (2.59段)。

实施

政府方面
  1. 消委会相信,实施上述各项建议不会令政府的成本负担大增。当中多项建议只需要利用现存的资源,改变目前的运作模式而已。有些建议例如毋须油站竞投者持有入口牌照及供应合约,可以较早执行,另外一些建议例如要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场集中,则需要时间才能付诸实行。
     
  2. 有两项建议和架构组织有关。表面上,似乎可能增加政府开支及介入市场,但实施后郤会促进效率。第一项是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以施行全面性的竞争法例,第二项是设立能源管理局。
     
  3. 消委会早前建议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政府没有全面接纳,但采取按个别行业监管的政策。为此,消委会提出其他做法作为配合。
     
  4. 须知,个别行业的监管竞争政策仍会涉及费用及缺乏效率。长远计,亦有可能较设立公平竞争委员会更为昂贵。原因是原可以由一个机构统理的监察竞争职能,分散由各政府机构去处理,会重复花费资源。再者,公平竞争委员会在施行竞争政策规例上,能保持一贯性,对行业来说实属有利。若由政府机构各自展开一套竞争规例的话,处理问题的方式无可避免会存在差异,产生混乱,也加重了跨行业经营者的成本负担。当问题发生时,才开始寻找应负责及须协调的不同部门,亦会花费不少时间。
     
  5. 消委会建议设立能源管理局,目的为统筹策划和发展香港未来能源需求的各种政策。政府的政策和各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对这重要行业的影响至大,且行业的发展,亦须有长远的计划。消委会相信,至少在短期内香港不可能有公平竞争委员会,在这情况下,适宜由能源管理局监察这行业的竞争情况。这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由集中专才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统理,才是较有效率和合乎成本效益的安排。

 

石油公司须采取的行动
  1. 石油公司应该解释香港石油产品的价格在扣除税项后为何仍是如此高昂、较高的辛烷值对汽车用燃油价格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及香港的消费者是否偏好这些高质素的燃油,因而愿意付出更多金钱。更且,石油公司应该显示它们是在竞争中运作,并应让消费者观察到竞争真正存在。消委会希望行业能自发地设立价格显示板。实施这建议相当简单,亦展示出对消费者友善的形象。消委会又期望业界与政府能合作,继续提供资料,让政府衡量盈利水平及迅速得知零售价与入口价的变动。

 

消费者的行动
  1. 上述提出行业与政府应采取的行动,而消费者也应该主动的比较价钱(不单是车用汽油,罐装石油气也如是),及光顾给予最优惠的零售商。油站的价格显示板在这方面有助消费者的选择。同时,消费者亦应明确表示他们在价格竞争与赠品推广之间的喜好。

 

未来的课题
  1. 研究的结论和建议显示须进一步分析香港石油产品市场的各个范畴。正如报告一开始就指出,本研究只是一个开始,让政府有关决策局及部门因应各自的职能继续致力促进市场竞争。由于可供消委会的资料及数据有限(现时祗有政府有权或有能力取得敏感的商业资料),消委会认为需要更进一步的分析:

    (甲) 市场上是否缺乏竞争,或真正的竞争程度与形式为何

    (乙) 采用不同的竞争方式,消费者得益的程度为何

继续监察市场结构

  1. 政府须研究埃索与美孚合并对本港市场的影响。值得留意的是两家母公司的合并受到世界各地的竞争监管机构的注视,而各类保障措施亦因应执行,例如在美国,作为竞争监管机构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要求公司分拆大量的油站,以便在零售市场维持地区内的竞争。市场集中程度的上升是每个政府都不能忽视的。
     
  2. 政府另一项重要工作是考虑现有经营者的续约或投标,如果他们具备庞大的市场力量,政府便应发挥监察作用,决定是否须加诸某些限制。这过程中首先撤除构成入市限制的规例,例如现时油站的投标限制。另外政府规例不宜阻碍油站的灵活发展 (如混合零售)。设立价格显示板可以提高价格竞争及提供予大众更多资料以供选择。税项对于价格竞争亦可作研究,例如燃油税是否应按价值的百分比而非每公升来计算及征收。

投标程序的改革

  1. 由于政府主宰油站的地点和供应,如何设定合约应作详尽的考虑。例如要考虑下列三种投标方式会对投标者在零售价与业务投资方面有何影响:
    (甲) 袛是以地价作基础
    (乙) 以「零」地价为基础,单从最高售价限制公式选取胜出的投标者 (如目前车用石油气站的做法)
    (丙) 地价及最高售价限制公式的混合

 

同时,亦应就修改了的新油站投标方式会对现存的、受到现行合约规限的经营者造成什么影响,作出评估。

外地储存库

  1. 不论现在与未来,保障经营者可取得有竞争的供应是十分重要的。现时的储存基建安排似乎已具竞争的特质,要减低运作成本,外地储存库不失为可行的方法来引入新的经营者。其可行性则视乎政府的规例/政策。这不单牵涉采购、储存及运输方面,更视乎香港政府是否希望保持这些主要设施于境内。
     
  2. 上述的一些问题,尤以有关未来的课题,消委会未能深入探讨。本研究不过是一个开始,让商界、政府及其他有关团体(包括消委会在内),提供作出改变的动力。
  1. 汽车的发明令人们可以更自由及快速地移动,但仍须依赖燃油(汽油及柴油)为车辆提供动力。石油气除了作为煮食及热水炉燃料,亦快将有另一功能,向的士队伍供应能源。
     
  2. 多年以来,香港的消费者都在质疑:他们在石油产品供应市场里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他们发觉这个行业的市场年复一年无大变化。消委会知道这个报告无法解答他们所有疑问,因为它只是对一个复杂课题的研究起点。无论如何,我们深信报告内的结论,有助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业内的相关团体继续进行探讨,并解决更多的问题。我们亦相信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是具体可行的。如果施行的话,将会为石油产品市场提供一股新动力。

 

图 3.1:车用汽油/柴油供应链

3.2:LPG 供应链

图 6.4:无铅汽油的零售价格和税項(1998 年第四季度)

图 6.5:柴油的零售价格和税項(1998 年第四季度)

图 6.6:石油气瓶的零售价格和税項(1998 年第四季度)

1. 消委会在1995年发表的「家用热水及煮食燃料市场竞争研究报告」内,曾建议设立能源管理局。当时预期能源管理局亦同时会负起监察这个市场竞争的任务。其后消委会于1996年发表「公平竞争政策-香港经济繁荣之关键」研究报告,建议成立公平竞争委员会。

2. 现时政府统计处在搜集有关数据后,连同其他贸易统计数字,每隔两个月发表一次,并遵循国际货币基金会制订的特别数据发布标准。根据这套准则,限制了把搜集的数据向政府机构发表和再公开发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