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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提交「对美容产品和服务实施规管」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05.27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乐于提出对监管美容产品及服务的意见。

2. 消费者委员会多年来均有跟进美容产品或化妆品(以下简称为美容产品)的安全。1997年,我们测试了果酸面霜,1998年测试了颜色化妆品(如眼影、眼线笔及唇线笔等),而2002年亦测试了美白护肤品。

3. 公众不时关注美容产品的安全标准,尤其是最近发生了美颜霜含高分量水银导致中毒的事件。发生这宗事件前,消费者普遍对美容产品的安全程度相当放心,故此本会接获的查询及投诉数字不高。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期间,委员会接获2,642宗美容产品及美容服务的查询/投诉。

消费者委员所接获的查询及投诉数字

查询/投诉类别200020012001(1月至4月)总数
美容产品128/68168/9956/35352/202
美容服务447/293638/331185/1941,270/818
总数9361,2364701,622/1,020

4. 委员会希望政府加强对消费者使用美容产品的保障。

美容产品的定义

5. 欧洲联盟及美国均有特定的法例,全面及详细订出美容产品的定义,可以为本港在选定监管范围时的指引。欧盟把美容产品定「为任何物质或制剂,预期会在使用时接触到人体表面的多个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为清洁、使散发香味、改变外观、及/或消除体味、及/或保护该部位或保持该部位良好状态。」有关定义的详细内容列于附录1

6. 美国联邦食品药物与美容产品管理条例的第201(i)章,将美容产品定为1)揉擦、冲洗和喷洒在人体任何部分的东西,对人体进行清洁、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观;2)任何被制成以上所述东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本港与美容产品及服务有关的法例

7. 美容产品是纳入《消费品安全条例》监管,条例订明消费品(包括美容产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或符合经济局局长藉规例认可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8. 美容产品只要不属于受其他适用法例规管的产品,如食物、食水、香烟及药物等,便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目前条例规定供应、制造及入口本港的美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检定机构所定的合理安全标准。

9. 《消费品安全条例》并无清楚订出美容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令人关注政府执法的透明度。《消费品安全条例》亦没有订立美容产品标签制度,协助消费者作出选择。

10. 委员会希望政府能考虑推行以下的措施,提高美容产品的安全:

  • 列明美容产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 规定美容产品的标签

列明美容产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11. 委员会建议政府短期内,在《消费品安全条例》中定出美容产品成分的安全限量,保障消费者不受含有危险物质的美容产品损害。

12. 这法定标准包括:

  • 列出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
  • 美容产品内禁止使用的成分
  • 在特定的限制或情况下才准许使用的成分

13. 政府可参考其他国家采用的标准。委员会建议政府成立技术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草拟详细的规定。

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14. 委员会相信以上建议不会加重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因为有关部门一直肩负执行工作。

15. 委员会相信行业会欢迎有关建议,安全限量规定令行业清楚政府的规定、和提高执法行动的透明度。

美容产品标签制度

16. 作为长远措施,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在《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产品须标签。

17. 《消费品安全条例》并没有规定美容产品须标签,即是没有规定美容产品的制造商、入口商及供应商披露产品的资料 - 例如成分、有效日期、使用指示等。

18. 很多国家的法例规定美容产品须标签(附录2),目的如下:

  • 增加产品资料透明度
  • 让消费者易于选择(消费者能避免导致敏感成分的美容产品)
  • 提高产品安全(制造商选用材料时会更谨慎)
  • 有助消费者正确处理和储存产品
  • 确保有效率的回收行动

19. 美容产品标签应列出以下资料:

  • 产品种类
  • 产品内容
  • 成分和含量
  • 生产日期及有效日期
  • 警告字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潜在危险
  • 使用及储存指示
  • 生产地和生产批号
  • 制造商、分销商及/或入口商的的名称及地址

20. 若因产品体积过小,不能在容器或包装贴上标签,则可把有关资料列印于包装内的单张、卡片或胶贴上。

21. 有关是否所有美容产品均必须标签、标签的资料详细程度、语言规定等,消委会建议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和作出建议。小组成员包括行业代表及其他关心这问题的人士。

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22. 建议可能会轻微增加美容产品行业的营运成本,这是因为产品供应商未必有提供所需资料,这包括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和平衡进口商,他们进口的美容产品的标签和指示通常用原产地语言。若要翻译资料成中文和英文,以符合标签规定,缺乏技术支援的小型进口商或平衡进口商可能会遇上困难,行业可能认为建议会带来技术障碍。

23. 委员会相信若只要求列出重要基本资料,兼且分阶段执行,应该不会令营运成本大幅提升。已实施标签制度的国家能够证明这一点。

24. 八十初政府推行预先包装食物标签制度的经验,足以参考。当时行业也曾提出类似的问题。时至今日,大家均接受标签制度,没有任何食品制造商、入口商或供应商认为食物标签所增加的成本难以负担。

25. 委员会认为虽然美容产品的成本会有轻微增加,实施规定将可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信心,行业的裨益大可以弥补增加的成本。完善的美容产品标签,不单能够令本地消费者受益,更能增加本地商人的商机。香港政府并没有向美容产品征关税,使香港的美容产品在亚洲区市场有可观的占有率。委员会相信一旦美容产品列明安全限量和附有完善标签,香港的得益更大。

26. 一九八五年通过的《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第362章〕规定所有黄金产品都要清楚刻上纯度和重量。这条例令香港的黄金和珠宝市场受到本地和海外消费者信任。很多旅客来香港选购金器,正是因为知道他们受到法律保障。

美容服务

27. 消委会支持美容美发训练委员会制订美容护理技能测试制度。

28. 现时卫生福利局正就医疗仪器(例如激光仪器)规管架构、和不当使用这类医疗仪器问题进行检讨,消委会静待检讨结果。

 

附录 1

欧盟和美国对美容产品的定义

欧盟

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第一条(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将美容产品定为任何物质或制剂,预期会在使用时接触到人体表面的多个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为清洁、使散发香味、改变外观、及/或消除体味、及/或保护该部位或保持该部位良好状态。

以下产品符合以上的美容产品定义:

  • 用于皮肤的膏、乳剂、乳霜、口者喱和油(用于手、面部、脚等)
  • 面膜(不包括换肤产品)
  • 有色底霜 (液体、膏、粉饼)
  • 化妆碎粉、淋浴后用的爽身粉、卫生用粉未等
  • 肥皂、体香皂等
  • 香水、花露水和古龙水
  • 淋浴剂 (盐、泡泡浴精、浴油、淋浴口者喱等)
  • 脱毛剂
  • 体香剂和止汗剂
  • 护发用品:
    • 染发和漂发用品
    • 电发、真发和理发用品
    • 定型用品
    • 洗发用品(乳霜状、粉末、洗发水)
    • 护发用品 (护发乳、护发膏、护发油).
    • 美发用品(乳霜、亮漆、美发油)
  • 剃须用品(剃须膏、剃须泡沫、剃须乳等)
  • 面部和眼部化妆和卸妆用品
  • 唇部产品
  • 牙齿和口腔护理用品
  • 指甲护理和化妆用品
  • 女性用清洁液
  • 防晒用品
  • 有色防晒用品
  • 美白产品
  • 抗皱产品

美国

美国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管理条例的第201(i)章,将美容产品定为1)揉擦、冲洗和喷洒在人体任何一部分的东西,对人体进行清洁、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观;2)任何被制成以上所述东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附录 2

项目中国1欧盟2日本3台湾4美国5
产品名称列出列出列出
净重量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成分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列出,(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于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列出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于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
警告字句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生产日期列出列出
有效日期列出列出,(若有效期少于三十个月)列出,(指定产品)列出,(只限染发、电发用品、含有酵素或维他命产品或有效期间少于三年的产品)列出,(若产品有安全期限)
使用指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如有需要)
储存指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
生产地列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列出
生产商或代理商名称和地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入口商公司名称和地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生产批号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标签语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注:
-:不必列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2. 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第六条
3. 日本药事法
4. 台湾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5. 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01条-化妆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