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乐于提出对监管美容产品及服务的意见。
2. 消费者委员会多年来均有跟进美容产品或化妆品(以下简称为美容产品)的安全。1997年,我们测试了果酸面霜,1998年测试了颜色化妆品(如眼影、眼线笔及唇线笔等),而2002年亦测试了美白护肤品。
3. 公众不时关注美容产品的安全标准,尤其是最近发生了美颜霜含高分量水银导致中毒的事件。发生这宗事件前,消费者普遍对美容产品的安全程度相当放心,故此本会接获的查询及投诉数字不高。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期间,委员会接获2,642宗美容产品及美容服务的查询/投诉。
消费者委员所接获的查询及投诉数字
查询/投诉类别 | 2000 | 2001 | 2001(1月至4月) | 总数 |
美容产品 | 128/68 | 168/99 | 56/35 | 352/202 |
美容服务 | 447/293 | 638/331 | 185/194 | 1,270/818 |
总数 | 936 | 1,236 | 470 | 1,622/1,020 |
4. 委员会希望政府加强对消费者使用美容产品的保障。
美容产品的定义
5. 欧洲联盟及美国均有特定的法例,全面及详细订出美容产品的定义,可以为本港在选定监管范围时的指引。欧盟把美容产品定「为任何物质或制剂,预期会在使用时接触到人体表面的多个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为清洁、使散发香味、改变外观、及/或消除体味、及/或保护该部位或保持该部位良好状态。」有关定义的详细内容列于附录1。
6. 美国联邦食品药物与美容产品管理条例的第201(i)章,将美容产品定为1)揉擦、冲洗和喷洒在人体任何部分的东西,对人体进行清洁、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观;2)任何被制成以上所述东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本港与美容产品及服务有关的法例
7. 美容产品是纳入《消费品安全条例》监管,条例订明消费品(包括美容产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或符合经济局局长藉规例认可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8. 美容产品只要不属于受其他适用法例规管的产品,如食物、食水、香烟及药物等,便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目前条例规定供应、制造及入口本港的美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检定机构所定的合理安全标准。
9. 《消费品安全条例》并无清楚订出美容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令人关注政府执法的透明度。《消费品安全条例》亦没有订立美容产品标签制度,协助消费者作出选择。
10. 委员会希望政府能考虑推行以下的措施,提高美容产品的安全:
- 列明美容产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 规定美容产品的标签
列明美容产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11. 委员会建议政府短期内,在《消费品安全条例》中定出美容产品成分的安全限量,保障消费者不受含有危险物质的美容产品损害。
12. 这法定标准包括:
- 列出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
- 美容产品内禁止使用的成分
- 在特定的限制或情况下才准许使用的成分
13. 政府可参考其他国家采用的标准。委员会建议政府成立技术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草拟详细的规定。
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14. 委员会相信以上建议不会加重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因为有关部门一直肩负执行工作。
15. 委员会相信行业会欢迎有关建议,安全限量规定令行业清楚政府的规定、和提高执法行动的透明度。
美容产品标签制度
16. 作为长远措施,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在《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产品须标签。
17. 《消费品安全条例》并没有规定美容产品须标签,即是没有规定美容产品的制造商、入口商及供应商披露产品的资料 - 例如成分、有效日期、使用指示等。
18. 很多国家的法例规定美容产品须标签(附录2),目的如下:
- 增加产品资料透明度
- 让消费者易于选择(消费者能避免导致敏感成分的美容产品)
- 提高产品安全(制造商选用材料时会更谨慎)
- 有助消费者正确处理和储存产品
- 确保有效率的回收行动
19. 美容产品标签应列出以下资料:
- 产品种类
- 产品内容
- 成分和含量
- 生产日期及有效日期
- 警告字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潜在危险
- 使用及储存指示
- 生产地和生产批号
- 制造商、分销商及/或入口商的的名称及地址
20. 若因产品体积过小,不能在容器或包装贴上标签,则可把有关资料列印于包装内的单张、卡片或胶贴上。
21. 有关是否所有美容产品均必须标签、标签的资料详细程度、语言规定等,消委会建议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和作出建议。小组成员包括行业代表及其他关心这问题的人士。
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22. 建议可能会轻微增加美容产品行业的营运成本,这是因为产品供应商未必有提供所需资料,这包括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和平衡进口商,他们进口的美容产品的标签和指示通常用原产地语言。若要翻译资料成中文和英文,以符合标签规定,缺乏技术支援的小型进口商或平衡进口商可能会遇上困难,行业可能认为建议会带来技术障碍。
23. 委员会相信若只要求列出重要基本资料,兼且分阶段执行,应该不会令营运成本大幅提升。已实施标签制度的国家能够证明这一点。
24. 八十初政府推行预先包装食物标签制度的经验,足以参考。当时行业也曾提出类似的问题。时至今日,大家均接受标签制度,没有任何食品制造商、入口商或供应商认为食物标签所增加的成本难以负担。
25. 委员会认为虽然美容产品的成本会有轻微增加,实施规定将可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信心,行业的裨益大可以弥补增加的成本。完善的美容产品标签,不单能够令本地消费者受益,更能增加本地商人的商机。香港政府并没有向美容产品征关税,使香港的美容产品在亚洲区市场有可观的占有率。委员会相信一旦美容产品列明安全限量和附有完善标签,香港的得益更大。
26. 一九八五年通过的《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第362章〕规定所有黄金产品都要清楚刻上纯度和重量。这条例令香港的黄金和珠宝市场受到本地和海外消费者信任。很多旅客来香港选购金器,正是因为知道他们受到法律保障。
美容服务
27. 消委会支持美容美发训练委员会制订美容护理技能测试制度。
28. 现时卫生福利局正就医疗仪器(例如激光仪器)规管架构、和不当使用这类医疗仪器问题进行检讨,消委会静待检讨结果。
欧盟和美国对美容产品的定义
欧盟
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第一条(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将美容产品定为任何物质或制剂,预期会在使用时接触到人体表面的多个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为清洁、使散发香味、改变外观、及/或消除体味、及/或保护该部位或保持该部位良好状态。
以下产品符合以上的美容产品定义:
- 用于皮肤的膏、乳剂、乳霜、口者喱和油(用于手、面部、脚等)
- 面膜(不包括换肤产品)
- 有色底霜 (液体、膏、粉饼)
- 化妆碎粉、淋浴后用的爽身粉、卫生用粉未等
- 肥皂、体香皂等
- 香水、花露水和古龙水
- 淋浴剂 (盐、泡泡浴精、浴油、淋浴口者喱等)
- 脱毛剂
- 体香剂和止汗剂
- 护发用品:
- 染发和漂发用品
- 电发、真发和理发用品
- 定型用品
- 洗发用品(乳霜状、粉末、洗发水)
- 护发用品 (护发乳、护发膏、护发油).
- 美发用品(乳霜、亮漆、美发油)
- 剃须用品(剃须膏、剃须泡沫、剃须乳等)
- 面部和眼部化妆和卸妆用品
- 唇部产品
- 牙齿和口腔护理用品
- 指甲护理和化妆用品
- 女性用清洁液
- 防晒用品
- 有色防晒用品
- 美白产品
- 抗皱产品
美国
美国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管理条例的第201(i)章,将美容产品定为1)揉擦、冲洗和喷洒在人体任何一部分的东西,对人体进行清洁、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观;2)任何被制成以上所述东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项目 | 中国1 | 欧盟2 | 日本3 | 台湾4 | 美国5 |
产品名称 | 列出 | - | 列出 | 列出 | - |
净重量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成分 | - | 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 | 列出,(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于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 | 列出 | 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于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 |
警告字句 | 列出,(如有需要)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生产日期 | 列出 | - | - | 列出 | - |
有效日期 | 列出 | 列出,(若有效期少于三十个月) | 列出,(指定产品) | 列出,(只限染发、电发用品、含有酵素或维他命产品或有效期间少于三年的产品) | 列出,(若产品有安全期限) |
使用指示 | 列出,(如有需要) | - | 列出,(如有需要) | 列出 | 列出,(如有需要) |
储存指示 | 列出,(如有需要) | - | 列出,(如有需要) | - | 列出,(如有需要) |
生产地 | 列出 | 列出,(如有需要)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生产商或代理商名称和地址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入口商公司名称和地址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生产批号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 |
标签语言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列出 |
注:
-:不必列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2. 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第六条
3. 日本药事法
4. 台湾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5. 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01条-化妆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