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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提交「對美容產品和服務實施規管」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2.05.27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樂於提出對監管美容產品及服務的意見。

2. 消費者委員會多年來均有跟進美容產品或化妝品(以下簡稱為美容產品)的安全。1997年,我們測試了果酸面霜,1998年測試了顏色化妝品(如眼影、眼線筆及唇線筆等),而2002年亦測試了美白護膚品。

3. 公眾不時關注美容產品的安全標準,尤其是最近發生了美顏霜含高分量水銀導致中毒的事件。發生這宗事件前,消費者普遍對美容產品的安全程度相當放心,故此本會接獲的查詢及投訴數字不高。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期間,委員會接獲2,642宗美容產品及美容服務的查詢/投訴。

消費者委員所接獲的查詢及投訴數字

查詢/投訴類別200020012001(1月至4月)總數
美容產品128/68168/9956/35352/202
美容服務447/293638/331185/1941,270/818
總數9361,2364701,622/1,020

4. 委員會希望政府加強對消費者使用美容產品的保障。

美容產品的定義

5. 歐洲聯盟及美國均有特定的法例,全面及詳細訂出美容產品的定義,可以為本港在選定監管範圍時的指引。歐盟把美容產品定「為任何物質或製劑,預期會在使用時接觸到人體表面的多個部位(表皮、毛髮、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齒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為清潔、使散發香味、改變外觀、及/或消除體味、及/或保護該部位或保持該部位良好狀態。」有關定義的詳細內容列於附錄1

6. 美國聯邦食品藥物與美容產品管理條例的第201(i)章,將美容產品定為1)揉擦、沖洗和噴洒在人體任何部分的東西,對人體進行清潔、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觀;2)任何被製成以上所述東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本港與美容產品及服務有關的法例

7. 美容產品是納入《消費品安全條例》監管,條例訂明消費品(包括美容產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或符合經濟局局長藉規例認可的消費品安全標準。

8. 美容產品只要不屬於受其他適用法例規管的產品,如食物、食水、香煙及藥物等,便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目前條例規定供應、製造及入口本港的美容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檢定機構所定的合理安全標準。

9. 《消費品安全條例》並無清楚訂出美容產品中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令人關注政府執法的透明度。《消費品安全條例》亦沒有訂立美容產品標籤制度,協助消費者作出選擇。

10. 委員會希望政府能考慮推行以下的措施,提高美容產品的安全:

  • 列明美容產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 規定美容產品的標籤

列明美容產品中使用的成分安全限量

11. 委員會建議政府短期內,在《消費品安全條例》中定出美容產品成分的安全限量,保障消費者不受含有危險物質的美容產品損害。

12. 這法定標準包括:

  • 列出某些成分的安全限量
  • 美容產品內禁止使用的成分
  • 在特定的限制或情況下才准許使用的成分

13. 政府可參考其他國家採用的標準。委員會建議政府成立技術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草擬詳細的規定。

對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

14. 委員會相信以上建議不會加重執法部門的工作量,因為有關部門一直肩負執行工作。

15. 委員會相信行業會歡迎有關建議,安全限量規定令行業清楚政府的規定、和提高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美容產品標籤制度

16. 作為長遠措施,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在《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產品須標籤。

17. 《消費品安全條例》並沒有規定美容產品須標籤,即是沒有規定美容產品的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披露產品的資料 - 例如成分、有效日期、使用指示等。

18. 很多國家的法例規定美容產品須標籤(附錄2),目的如下:

  • 增加產品資料透明度
  • 讓消費者易於選擇(消費者能避免導致敏感成分的美容產品)
  • 提高產品安全(製造商選用材料時會更謹慎)
  • 有助消費者正確處理和儲存產品
  • 確保有效率的回收行動

19. 美容產品標籤應列出以下資料:

  • 產品種類
  • 產品內容
  • 成分和含量
  • 生產日期及有效日期
  • 警告字句,提示消費者產品的潛在危險
  • 使用及儲存指示
  • 生產地和生產批號
  • 製造商、分銷商及/或入口商的的名稱及地址

20. 若因產品體積過小,不能在容器或包裝貼上標籤,則可把有關資料列印於包裝內的單張、卡片或膠貼上。

21. 有關是否所有美容產品均必須標籤、標籤的資料詳細程度、語言規定等,消委會建議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和作出建議。小組成員包括行業代表及其他關心這問題的人士。

對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

22. 建議可能會輕微增加美容產品行業的營運成本,這是因為產品供應商未必有提供所需資料,這包括規模較小的進口商和平衡進口商,他們進口的美容產品的標籤和指示通常用原產地語言。若要翻譯資料成中文和英文,以符合標籤規定,缺乏技術支援的小型進口商或平衡進口商可能會遇上困難,行業可能認為建議會帶來技術障礙。

23. 委員會相信若只要求列出重要基本資料,兼且分階段執行,應該不會令營運成本大幅提升。已實施標籤制度的國家能夠證明這一點。

24. 八十初政府推行預先包裝食物標籤制度的經驗,足以參考。當時行業也曾提出類似的問題。時至今日,大家均接受標籤制度,沒有任何食品製造商、入口商或供應商認為食物標籤所增加的成本難以負擔。

25. 委員會認為雖然美容產品的成本會有輕微增加,實施規定將可增強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信心,行業的裨益大可以彌補增加的成本。完善的美容產品標籤,不單能夠令本地消費者受益,更能增加本地商人的商機。香港政府並沒有向美容產品徵關稅,使香港的美容產品在亞洲區市場有可觀的佔有率。委員會相信一旦美容產品列明安全限量和附有完善標籤,香港的得益更大。

26. 一九八五年通過的《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第362章〕規定所有黃金產品都要清楚刻上純度和重量。這條例令香港的黃金和珠寶市場受到本地和海外消費者信任。很多旅客來香港選購金器,正是因為知道他們受到法律保障。

美容服務

27. 消委會支持美容美髮訓練委員會制訂美容護理技能測試制度。

28. 現時衛生福利局正就醫療儀器(例如激光儀器)規管架構、和不當使用這類醫療儀器問題進行檢討,消委會靜待檢討結果。

 

附錄 1

歐盟和美國對美容產品的定義

歐盟

歐盟理事會指令76/768/EEC第一條(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將美容產品定為任何物質或製劑,預期會在使用時接觸到人體表面的多個部位(表皮、毛髮、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官)、或牙齒及口腔黏膜,其唯一或主要目的為清潔、使散發香味、改變外觀、及/或消除體味、及/或保護該部位或保持該部位良好狀態。

以下產品符合以上的美容產品定義:

  • 用於皮膚的膏、乳劑、乳霜、口者喱和油(用於手、面部、腳等)
  • 面膜(不包括換膚產品)
  • 有色底霜 (液體、膏、粉餅)
  • 化妝碎粉、淋浴後用的爽身粉、衛生用粉未等
  • 肥皂、體香皂等
  • 香水、花露水和古龍水
  • 淋浴劑 (鹽、泡泡浴精、浴油、淋浴口者喱等)
  • 脫毛劑
  • 體香劑和止汗劑
  • 護髮用品:
    • 染髮和漂髮用品
    • 電髮、真髮和理髮用品
    • 定型用品
    • 洗髮用品(乳霜狀、粉末、洗髮水)
    • 護髮用品 (護髮乳、護髮膏、護髮油).
    • 美髮用品(乳霜、亮漆、美髮油)
  • 剃鬚用品(剃鬚膏、剃鬚泡沫、剃鬚乳等)
  • 面部和眼部化妝和卸妝用品
  • 唇部產品
  • 牙齒和口腔護理用品
  • 指甲護理和化妝用品
  • 女性用清潔液
  • 防曬用品
  • 有色防曬用品
  • 美白產品
  • 抗皺產品

美國

美國聯邦食品藥物與化妝品管理條例的第201(i)章,將美容產品定為1)揉擦、沖洗和噴洒在人體任何一部分的東西,對人體進行清潔、美化,以改善漂亮程度和外觀;2)任何被製成以上所述東西的成分,但不包括肥皂。

附錄 2

項目中國1歐盟2日本3台灣4美國5
產品名稱列出列出列出
淨重量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成分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列出,(必須列出所有成分,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於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列出列出,(先列出分量最多的成分,少於1%的成分可以任何次序在表末列出)
警告字句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生產日期列出列出
有效日期列出列出,(若有效期少於三十個月)列出,(指定產品)列出,(只限染髮、電髮用品、含有酵素或維他命產品或有效期間少於三年的產品)列出,(若產品有安全期限)
使用指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如有需要)
儲存指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如有需要)
生產地列出列出,(如有需要)列出列出列出
生產商或代理商名稱和地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入口商公司名稱和地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生產批號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標籤語言列出列出列出列出列出

註:
-:不必列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GB 5296.3-1995)
2. 歐盟理事會指令76/768/EEC第六條
3. 日本藥事法
4. 台灣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5. 美國聯邦法例第21章701條-化妝品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