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费者委员会主席胡红玉女士卸任在即,消委会仝人对胡女士任内的卓着领导及贡献,深表谢意。

  • 1999.07.22

消费者委员会主席胡红玉女士卸任在即,消委会仝人对胡女士任内的卓着领导及贡献,深表谢意。

胡女士早于一九八九年四月首被委任为委员,继于一九九三年十月被委副主席,随后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就任主席。

胡女士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七年担任「法律保障事务小组」主席。过去十年,消委会努力不懈争取加强消费者保障法例的工作,喜见有成。这些法例包括一九九三年颁布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一九九四年的《服务提供(稳含条款)条例》、一九九五年的《消费品安全条例》、一九九五年的《不合情理合约条例》、一九九七年的《地产代理条例》及一九九七年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等。

一九九四年,消委会获得政府拨款港币一千万元,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胡女士在这方面是有力策划者和推动者。基金成立以后,胡女士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担任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又由一九九八年一月至今,担任基金执行委员会主席。消费者诉讼基金设立以来,有效地就具代表性的消费者案件争取赔偿,对商界的不当经营手法,也起了阻吓作用。

胡女士担任消委会主席期间,成功向政府申请额外资源,重组消委会办事处架构,并增设消费者教育部,锐意加强消委会在传播资讯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工作。

消委会早于九六年发表的广播业的竞争研究报告,由胡女士担任督导委员会主席。该报告建议政府把广播、电讯和资讯科技的发展政策统筹起来。自政府发表「竞争政策纲领」后,消委会拟就了自律守则指引供商会与专业参考,以便在守则内加上公平竞争及保障消费者的条文。

胡红玉女士在本港和国际层面上推动和鼓吹保障消费者权益,不遗余力。此外,胡女士又参与多个公共机构,例如医院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辖下的投资者教育谘询委员会等,从消费者权益角度,关注其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