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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角度看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香港医学会 精神健康研讨会

  • 演辞
  • 2008.01.11

香港医学会
精神健康研讨会

从消费者角度看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

刘燕卿总干事
消费者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大家除了注重生理健康,亦加强了关注心理健康。香港生活节奏急速紧张,不少人都受情绪病困扰,需要接受门诊服务,而一些比较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更加需要长期医疗。

保障范围多不包精神病

现时香港大部分的普通科门诊服务都是由私家医生提供,费用则由市民私人承担。由于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日渐提高,加上医疗费用高昂,很多市民都会购买医疗保险。

与其他保险计划一样,医疗保单在设定承保项目的同时,亦订下了不受保障的项目,称为「除外责任」(excludedliability)。其中,精神病就是一般医疗保险常见的「不保项目」。不受保的精神病患,多包括:神经失常、因神经错乱引致损伤、精神变态、神经官能症、厌食症、精神分裂、行为失常、老人痴呆症、帕金逊症等。藉得关注的是,一些常见的、较轻微的情绪病,例如神经衰弱、抑郁失眠、焦虑,亦可能属不受保的精神病患。

本会曾接获投诉:投诉人为外籍佣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其后佣工身体不适往医生求诊,并向保险公司索偿,但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医生诊断指外籍佣工神经衰弱。

南华早报在去年7月,比较5间主要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计划,发现大部分计划的保障范围均不包括精神病。

本会职员亦在去年12月,以消费者身份致电8间保险公司,表示欲替患有神经衰弱的家人购买医疗保险,查询有关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保障情况,结果:

  • 1间公司表示完全不受保;
  • 6间公司表示凡精神病导致的疾病或已存在的疾患不受保,其他疾病受保,但有4间公司表示需先进行核保,即病征审批;有2间公司则表示只提供住院保障,不包括门诊保障;
  • 1间表示精神病不受保,其他普通门诊和住院亦不受保,但建议替该患有神经衰弱的家人购买人寿保险,以保障其他家人。

综合调查结果,精神病或因精神病导致的疾病通常是不受保的,其他疾病亦可能需经过审批才能厘定保障范围。

除此之外,已存在病患(pre- existing conditions),亦是医疗保单必具的不保项目。此条款大致说明,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受保人在受保前已患有的伤病所衍生的治疗费用,目的是防止有人得知患病后才投保,骗取赔偿金。换句话说,投保前已患情绪病或精神病的话,保险公司有较大机会拒绝赔偿,因为个别疾病是否因情绪病引发,实在很难客观判断。

精神病患者投保难

在众多不同的保险计划中,医疗保险似乎是风险较高,利润相对较低的一种。因此,保险公司在审批其视为高风险的投保人的保单时,显得特别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长者、长期病患者,包括精神病患者,经常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即使这些人士成功购得医疗保险,保单条款也会较严苛,同时供款额亦往往因附加保费而变得高至令消费者难以负担。

本会亦曾接获投诉,在保单断保后表示欲再续保,但保险公司检阅其过往住院纪录后,知道其出院前曾见精神科医生,即以此为由拒绝替其续保。另一位投诉人在告知保险公司曾因精神紧张往精神科医生求诊后,便被拒保,亦没有向投诉人解释原因。

切勿隐瞒病历

上述种种,都可能造成某些投保人萌生隐瞒病历的意图,但本会呼吁,切勿在投保时刻意隐瞒病历。

由于投保人较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针对这种资讯不对称(Infor mation  As ymmetr y)情况,保单或投保书上会附有一条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条款。若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或索偿时,作出不实的声明,例如隐瞒病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甚至退回已收保费,终止保单。即使漏
报的病历与索偿的病患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也可一并拒赔。

因此,消费者千万不要担心被拒保或保费被调高而隐瞒病历。为保障本身的利益,消费者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应仔细列明以往各大小病历,神经衰弱等情绪病亦应填报,让保险公司有足够资料评估风险。若消费者不接受保险公司的附加保费或不愿承保的疾病,可向其他保险公司查询资料,进行比较,再作决定。反之,若怕被拒保或增加保费而隐瞒病历,到索偿时才发现得不到赔偿,更加得不偿失。

雇主可帮忙

香港医学会2005年的调查发现,6成受访医生表示曾遇上被诊断患上精神病的病人要求,在保单改填其他病症。这显示精神病患者在社会上受到某程度的歧视,患者既担心雇主知道他们有精神病,亦忧虑无法取得保险赔偿。

精神病并非不治之症,经治疗后康复便不会影响工作表现。雇主宜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有情绪问题的雇员求诊。另一方面,雇主购买团体医疗保险时的议价能力比独立消费者高,可要求保险公司「度身订造」保单,包括将精神病列入受保范围,增加员工的保障。

保险公司宜增加对精神病的保障

与其他生理性病症一样,精神病,尤其是一些轻微的情绪病,同样可透过合适的治疗康复。保险公司实不宜一刀切将所有精神病症列入不承保范围,令消费者未能获得相关医疗开支的保障。

对曾患精神病的人士完全拒绝承保,有违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有违保险为社会提供风险分摊的功能,令部分人未能获得医疗保障,无法负担私家医生的诊金而留在公立医院,间接增加公营医疗系统的负担。一些病人甚至因此而不去寻求治疗,令病情加深。

政府的角色

政府在推动医疗保障方面,亦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未来医疗融资方案中,假如政府最终强制全民购买医疗保险以解决问题,消委会认为有需要确保没有市民,包括长期病患者(例如精神病患者)
、长者、低收入等高危人士,会因被保险公司拒诸门外,而买不到医疗保险。

消委会期望未来的全民医疗保险计划,不会只保障无病的市民;更期望政府在考虑相关政策时,就医疗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进行规管,以切合对医疗服务有不同需要的人士,也可以得到保障。

投保心得

在总结前,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投保的心得:

  • 医疗保险最多只赔偿实际的医疗支出,多买也不会多赔,故宜先看看是否已有其他保障(例如公司的团体医疗保险),衡量保障是否足够。
  • 最好在投保前取得保单条款,细看计划所保障及不保的事项,不明白应向保险公司查询。
  • 保单条款含很多专业及医学用辞,消费者不妨索取保单的中文译本,以帮助理解保单的内容。
  • 留意保额及保费是否合符本身的需要及负担能力。
  • 善用保单审阅期,详阅保单条款,消费者有权在审阅期内将保单退回保险公司取消保险计划,并取回已缴保费。
  • 受保人年龄渐长或曾索偿,保险公司仍会续保,但通常会提高保费。若断保后欲再投保,则有机会被拒,断保前宜考虑此点。

总结

消委会期望保险业界积极考虑将精神病列入受保范围,而按风险计算的附加保费亦要合理,充分考虑受保人的负担能力。在涵盖精神病的个人医疗保险计划变得普遍之前,雇主应出一分力,在购买团体医疗保险计划时,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将精神病列入受保范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