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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者角度看精神病人的醫療保障-香港醫學會 精神健康研討會

  • 演辭
  • 2008.01.11

香港醫學會
精神健康研討會

從消費者角度看精神病人的醫療保障

劉燕卿總幹事
消費者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大家除了注重生理健康,亦加強了關注心理健康。香港生活節奏急速緊張,不少人都受情緒病困擾,需要接受門診服務,而一些比較嚴重的精神病患者,更加需要長期醫療。

保障範圍多不包精神病

現時香港大部分的普通科門診服務都是由私家醫生提供,費用則由市民私人承擔。由於消費者對醫療服務的要求日漸提高,加上醫療費用高昂,很多市民都會購買醫療保險。

與其他保險計劃一樣,醫療保單在設定承保項目的同時,亦訂下了不受保障的項目,稱為「除外責任」(excludedliability)。其中,精神病就是一般醫療保險常見的「不保項目」。不受保的精神病患,多包括:神經失常、因神經錯亂引致損傷、精神變態、神經官能症、厭食症、精神分裂、行為失常、老人癡呆症、帕金遜症等。藉得關注的是,一些常見的、較輕微的情緒病,例如神經衰弱、抑鬱失眠、焦慮,亦可能屬不受保的精神病患。

本會曾接獲投訴:投訴人為外籍傭工購買了醫療保險,其後傭工身體不適往醫生求診,並向保險公司索償,但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醫生診斷指外籍傭工神經衰弱。

南華早報在去年7月,比較5間主要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計劃,發現大部分計劃的保障範圍均不包括精神病。

本會職員亦在去年12月,以消費者身份致電8間保險公司,表示欲替患有神經衰弱的家人購買醫療保險,查詢有關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保障情況,結果:

  • 1間公司表示完全不受保;
  • 6間公司表示凡精神病導致的疾病或已存在的疾患不受保,其他疾病受保,但有4間公司表示需先進行核保,即病徵審批;有2間公司則表示只提供住院保障,不包括門診保障;
  • 1間表示精神病不受保,其他普通門診和住院亦不受保,但建議替該患有神經衰弱的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以保障其他家人。

綜合調查結果,精神病或因精神病導致的疾病通常是不受保的,其他疾病亦可能需經過審批才能釐定保障範圍。

除此之外,已存在病患(pre- existing conditions),亦是醫療保單必具的不保項目。此條款大致說明,保險公司不會賠償受保人在受保前已患有的傷病所衍生的治療費用,目的是防止有人得知患病後才投保,騙取賠償金。換句話說,投保前已患情緒病或精神病的話,保險公司有較大機會拒絕賠償,因為個別疾病是否因情緒病引發,實在很難客觀判斷。

精神病患者投保難

在眾多不同的保險計劃中,醫療保險似乎是風險較高,利潤相對較低的一種。因此,保險公司在審批其視為高風險的投保人的保單時,顯得特別謹慎。

在這種情況下,長者、長期病患者,包括精神病患者,經常被保險公司拒絕承保。即使這些人士成功購得醫療保險,保單條款也會較嚴苛,同時供款額亦往往因附加保費而變得高至令消費者難以負擔。

本會亦曾接獲投訴,在保單斷保後表示欲再續保,但保險公司檢閱其過往住院紀錄後,知道其出院前曾見精神科醫生,即以此為由拒絕替其續保。另一位投訴人在告知保險公司曾因精神緊張往精神科醫生求診後,便被拒保,亦沒有向投訴人解釋原因。

切勿隱瞞病歷

上述種種,都可能造成某些投保人萌生隱瞞病歷的意圖,但本會呼籲,切勿在投保時刻意隱瞞病歷。

由於投保人較保險公司更瞭解自己的健康狀況,針對這種資訊不對稱(Infor mation  As ymmetr y)情況,保單或投保書上會附有一條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的條款。若投保人填寫投保書或索償時,作出不實的聲明,例如隱瞞病歷,保險公司有權拒賠,甚至退回已收保費,終止保單。即使漏
報的病歷與索償的病患沒有直接關係,保險公司也可一併拒賠。

因此,消費者千萬不要擔心被拒保或保費被調高而隱瞞病歷。為保障本身的利益,消費者填寫投保申請書時,應仔細列明以往各大小病歷,神經衰弱等情緒病亦應填報,讓保險公司有足夠資料評估風險。若消費者不接受保險公司的附加保費或不願承保的疾病,可向其他保險公司查詢資料,進行比較,再作決定。反之,若怕被拒保或增加保費而隱瞞病歷,到索償時才發現得不到賠償,更加得不償失。

僱主可幫忙

香港醫學會2005年的調查發現,6成受訪醫生表示曾遇上被診斷患上精神病的病人要求,在保單改填其他病症。這顯示精神病患者在社會上受到某程度的歧視,患者既擔心僱主知道他們有精神病,亦憂慮無法取得保險賠償。

精神病並非不治之症,經治療後康復便不會影響工作表現。僱主宜採取開放、包容的態度,鼓勵有情緒問題的僱員求診。另一方面,僱主購買團體醫療保險時的議價能力比獨立消費者高,可要求保險公司「度身訂造」保單,包括將精神病列入受保範圍,增加員工的保障。

保險公司宜增加對精神病的保障

與其他生理性病症一樣,精神病,尤其是一些輕微的情緒病,同樣可透過合適的治療康復。保險公司實不宜一刀切將所有精神病症列入不承保範圍,令消費者未能獲得相關醫療開支的保障。

對曾患精神病的人士完全拒絕承保,有違企業社會責任,更加有違保險為社會提供風險分攤的功能,令部分人未能獲得醫療保障,無法負擔私家醫生的診金而留在公立醫院,間接增加公營醫療系統的負擔。一些病人甚至因此而不去尋求治療,令病情加深。

政府的角色

政府在推動醫療保障方面,亦扮演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未來醫療融資方案中,假如政府最終強制全民購買醫療保險以解決問題,消委會認為有需要確保沒有市民,包括長期病患者(例如精神病患者)
、長者、低收入等高危人士,會因被保險公司拒諸門外,而買不到醫療保險。

消委會期望未來的全民醫療保險計劃,不會只保障無病的市民;更期望政府在考慮相關政策時,就醫療保險產品的承保範圍進行規管,以切合對醫療服務有不同需要的人士,也可以得到保障。

投保心得

在總結前,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投保的心得:

  • 醫療保險最多只賠償實際的醫療支出,多買也不會多賠,故宜先看看是否已有其他保障(例如公司的團體醫療保險),衡量保障是否足夠。
  • 最好在投保前取得保單條款,細看計劃所保障及不保的事項,不明白應向保險公司查詢。
  • 保單條款含很多專業及醫學用辭,消費者不妨索取保單的中文譯本,以幫助理解保單的內容。
  • 留意保額及保費是否合符本身的需要及負擔能力。
  • 善用保單審閱期,詳閱保單條款,消費者有權在審閱期內將保單退回保險公司取消保險計劃,並取回已繳保費。
  • 受保人年齡漸長或曾索償,保險公司仍會續保,但通常會提高保費。若斷保後欲再投保,則有機會被拒,斷保前宜考慮此點。

總結

消委會期望保險業界積極考慮將精神病列入受保範圍,而按風險計算的附加保費亦要合理,充分考慮受保人的負擔能力。在涵蓋精神病的個人醫療保險計劃變得普遍之前,僱主應出一分力,在購買團體醫療保險計劃時,考慮要求保險公司將精神病列入受保範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