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费者委员会就《2001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之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1.12.31

本意见书胪列了消费者委员会对上述(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以供立法会法案委员会考虑。当中有关旅游业议会的意见,关系到草案在实施时能否成功达到其目的。

一般问题

1. 我们支持草案建议由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发牌予入境旅游旅行代理商,以监管其服务质素。本会认为该建议有助促进香港的旅游业发展。

2. 我们认为监管入境旅游旅行代理商的工作,可辅以行业自律机制,因此同意旅游业议会亦应负责入境旅游及外游旅游代理商的自律机制。

培训及注册

3. 我们赞同所有注册旅游代理商只可聘用持认可培训证书的导游,草案建议的核证制度,应有助提高导游服务的水准。

4. 除了提议的核证制度外,我们认为当局亦必须设立机制,为旅行团领队(外游)及旅游联络员(入境旅游)注册,当发现有领队或联络员屡以不良手法损害旅客的权益时,便可撤销其注册。

5. 我们认为旅游代理商应监察领队及旅游联络员的工作,公司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这是因为有些领队及旅游联络员声称是依公司的指示办事。同时,应设有上诉机制容许被处分或撤销牌照的领队与旅游联络员上诉,以示公平。保险业也有类似机制。

行业自律的经费

6. 我们十分赞同旅游业赔偿基金征收的外游旅行团印花费,只可用于保障外游旅游人士的利益。印花费不应用作保障到港旅游人士的费用。如有需要,应设立另一独立的基金以保障后者的权益。

7. 就本会所知,外游旅行团印花费,部份乃用作资助旅游业议会外游旅游计划的自律。旅游业议会应将到港及外游旅行代理商自律计划的帐目分开。日后如需额外经费支援到港旅行问题方面的开支,旅游业议会不应以来自旅游业赔偿基金补贴。

旅游业议会的公众问责性

8. 目前香港绝大部分旅行代理商已成为旅游业议会会员,受旅游业议会的自律守则约束。如修订条例草案通过,则全港经营旅游业务(包括出、入境旅游,机票等)都一定受旅游业议会监管。因此,有必要加强旅游业议会自律机制的透明度及公众问责性,以确保行业自律机制,能真正保障公众利益,而非履行一般行业商会的职能。

9. 旅游业议会负责行业自律的工作已逾十多年,对行业运作贡献良多。然而藉这次修改条例,政府应就某些有关行业自律的重要问题上,进行研究及检讨,尤鉴于草案建议议会负上更重要的责任。旅游业议会的检讨,宜定期进行,并确保有足够透明度及业外人士参与。保险业最近便对其自律机制作出检讨。

议会结构

10. 就旅游业议会的结构,我们提出两项意见:

  • 董事会内非旅游业的成员人数偏低;
  • 理事会成员的竞选提名办法宜开放。

11. 就非业内成员的委任:据我们了解,任何旅游业议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某些重要条文的修改,须经财政司批准;旅游业议会理事会的二十一位成员,只有其中四位乃是由财政司委任的业外成员,其中两位由政府直接委任,两位仍是由理事会推举。我们认为该制度并不能足够保障公众利益。

12. 要强调的是行业自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而非行业自身的利益。为增加旅游业议会的透明度,我们建议增加业外人士成员的数目,使行业代表及非业内人士保持合理的比例。非业内人士应发挥其独立人士的角色,这样不单确保议会在议事时考虑公众利益,亦能帮助业内理事,面对来自保障行业利益的重大压力。

13. 就竞选提名办法方面,旅游业议会理事会成员包括:

  • 主席              (1)
  • 去届主席            (1)
  • 属会的商会主席、理事长,或代表 (8)
  • 由属会商会提名的选任理事    (8)
  • 由财政司长委任的业外人士    (4)

  (2位也是由议会理事会推举)

显而易见,属会的商会董事会/理事会/执委会控制了绝大部份的理事席位,这与开明及民主的结构背道而驰。当局应考虑开放理事席位给普通会员直接提名,非由属会提名。

营商守则

14. 本会认为旅游业议会有关行业自律的营商守则,应由公众讨论及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审批,而拟定过程,须有非业内人士参与。

15. 自律守则为行业在保障消费者、行业竞争及理事会成员履行旅游业议会职务等方面订出营商及行为的标准,不但确保行业运作的透明度,更加增加公众对议会工作的信心。

业内协议对竞争环境的影响

16. 我们支持建议把旅游业议会的行业自律功能扩大。然而我们注意到,某些旅行代理商间的协议,可能影响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环境,有损经济效率及消费者权益。

17. 消委会依循政府的政策及法例赋予的功能,一向鼓励商会在制订营商守则时,加入条文,防止会员采用影响市场效率的营商手法。消委会已准备了一般营商守则及竞争规则、和设立投诉处理机制的建议,协助商会有效审理有关反竞争行为的投诉。

18. 香港总商会于二○○一年八月所作出有关竞争的声明,鼓励行业制定处理反竞争行为投诉的程序,与上述(14段)由行业组织审理业内及竞争行为的建议相配合。

19. 政府向以个别政策针对个别行业的方式施政,亦鼓励行业以自律形式促进竞争。有鉴于此,消委会建议旅游业议会在行业守则内包括以下列条文:

  • 确保会员不会采取影响市场效率的营商手法。
  • 对有关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应予以审理,以确定该行为是否妨碍公平竞 争,影响香港整体利益。

处理投诉机制

20. 旅游业议会透过其「消费者关系委员会」,处理消费者对其会员的投诉。「规条委员会」负责审议及惩处会员违规的行为。这现行机制,应可作为旅游业议会发展有关处理反竞争行为投诉的基础。另一方面,议会或可考虑由一个委员会统筹这三方面的工作。

21. 我们强调,处理投诉/纪律规条的委员会必须公正持平,并予市民大众公正无私的形象。在这方面,委员会的成员结构至为重要,委员会应包括业外人士(理想数目是过半以上)及由独立人士出任主席。保险业、物业代理及法律和医疗和专业团体也有类似的安排。

防止利益冲突

22. 上述就旅游业议会结构及理事会成员的建议,当可加强运作的透明度。除此以外,议会可订定守则,为理事会成员在竞选及履行职务时提供指引,这可以有效地保护理事会成员,避免任何利益冲突的指责或猜疑,进一步加强公众的信心。很多公共机构均订有为其成员在执行职务及决策过程,订定详细指引,以确保公正。

23. 消委会乐意提供意见,协助厘定有关守则、指引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