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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立法会辩论「反垄断」议案提出的意见

  • 意见书
  • 1999.01.27

消费者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希望有助立法会议员讨论「有关反垄断的议案」。

消费者委员会于九六年十一月发表了首份公平竞争报告-「 公平竞争政策:香港经济繁荣之关键 」。

在报告中本会向政府建议制定一套公平竞争法例。本会认为对不同行业规管原则是应该一致的。政府现行采用按个别行业及零碎的规管政策是有不足之处。制订一套全面的公平竞争法例有助于设定完整的、透明的及不含糊的游戏规则,以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制止各类限制性营商行为,及管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做成人为的格价上涨。建议的公平竞争法,亦容许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企业的行为予以辖免。

基于香港最近的经济情况,本会认为有必要尽快实施有效的公平竞争政策及法例来恢复本港的竞争能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因为公平竞争法使经营者不能以采用限制性的竞争手法来谋取不正当利润。

本会并非建议政府干预正当的营商手法,但为了确保自由市场能有效地运作,当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况出现时,政府是有需要按公平竞争法来竭止这些不当行为。

政府曾就本会的公平竞争政策报告作出回应,政府在九七年十一月发表了一份名为《香港的竞争政策》文件。在九八年五月又发表了政府《 竞争政策纲领 》。第二份文件胪列一些可能值得更深入研究的经营手法,包括操纵价格(price-fixing)、串通投标(bid-rigging)、分配市场(market allocation)、销售及生产限额(sales and production quotas)、联合抵制(joint boycotts)、定立不公平或歧视的准则(unfair or discriminatory standards)、掠夺性的行为(predatory behavior)及厘定最低零售价(setting retail price minimums)。这纲领指出,在这几方面,需要更详尽的研究。政府表示「为保持竞争政策的整体一致性,(政府)会藉着该份政策纲领建立一个全面、具透明度和涵盖范围广泛的竞争政策架构,就不同行业制定有关的规管措施(包括法例以外的工具) 」。

这政策纲领阐释了政府的政策及其「在促进竞争方面扮演的模范和主动的角色」。政府又承诺会要求各部门在考虑主要政策时,须顾及对竞争的影响,及提交促进竞争的新计划。在这方面,政府肯定踏出了重要的一步。再者,纲领已为商界带来清晰的讯息,并显示了什么行为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

本会认为制订一份全面的公平竞争法,由公平竞争委员执行,是优于为个别行业而制定规管措施的政策。

首先,按个别行业制定的规管则例是零碎的、未能顾及行业的转变,且须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监管不同行业。以这种政策来处理市场的迅速演变由如刻舟求剑,因为监管机构未必能够快速地作出反应以配合行业之间的汇合。再者,一些大型及有影响力的公司大都同时经营不同行业,不同的政府监管机构在监察其市场行为时候,很难全面了解其业务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其次,为规管个别行业,政府通常倚赖行业的牌照条款来施行,但这条款只适用于规管持牌人,而且规管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政府对电讯行业与银行业施行的规管正好是例子。

要规管电讯行业,考虑的范围应包括现时的情况,及预计广播、电讯、互联网络市场未来的汇合情况。新兴市场正在涌现,例如上网、网上广告及电子商业等。即使业界本身也未必清楚互联网络行业未来的路向及这些行业将来汇合的程度。很明显的是有些市场与电讯产品和服务市场存在若干密切关系,但本身却非属电讯业务,因此毋须受电讯管理局的监管。

利用发牌制度来规管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亦存在类似的问题。银行业在电子商业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银行业并不受电讯管理局的监管。再者,银行的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所关注的则是银行的审慎经营手法。

此外网上资料提供者或软件制造商并非电讯牌照持牌人,就算他们从事违反竞争的行为,电讯管理局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明显地,未来的新兴市场很可能全不受任何机构的规管,且没有商会负责促使其市场有公平的竞争。

本会关注到,政府现时按行业规管的方式是被动的,落后于市场变化。政府只能在现行制度出现问题时,即当有经营者受不公平竞争手法影响,导致经济效益上不可收复的损失时,政府才会考虑采取相应措施来作补救行动。我们特别关注很多新兴市场并不属于目前的行业监管范围之内,当中出现违反竞争行为时,政府便不能即时采取行动,这是因为香港并没有一套全面的公平竞争法。

本会与商界、商会组织,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接触讨论时,发现在一些行业内,其市场缺乏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有些行业更有垄断经营的倾向,这包括妨碍竞争的相互补贴(anti-competitive cross-subsidization)、独家专营(exclusive dealing)、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规定销售价(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和操纵价格(price-fixing)。

虽然本会经常从公众接获有关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询和投诉,但为数却不多,投诉少极可能是基于下列原因:

  • 为了保障本身利益,参与违反公平竞争协议的各方都不会公开协议内容;
  • 虽然有些经营者受到这些违反公平竞争协议所影响,但他们都不敢主动公开这些协议,唯恐遭到报复;
  • 由于没有法例依据,这些违反公平竞争手法可能会被视为「正常」的经营手法;与及
  • 这些经营手法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可能不会立即浮现。

就上述最后一点而言,(正如当局在其《竞争政策纲领》指出),某项经营手法是否视为限制竞争,以致有损自由贸易和经济效益,或是否不利于香港的整体利益,是取决于实际情况。本会认为政府须对这些违反竞争的营商手法作出评估,评估时应注意事项有:

  • 作评估工作必须由不受经营者所影响、而又能够进行经济分析的独立机构进行;
  • 依据公平竞争法的原则下,采用一套通用及清晰的规条让所有商业自由竞争;
  • 倘因公众利益而需要豁免一些营商行为不受公平竞争法规限,这些豁免必须经适当的公众评估才可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