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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立法會辯論「反壟斷」議案提出的意見

  • 意見書
  • 1999.01.27

消費者委員會提交以下資料,希望有助立法會議員討論「有關反壟斷的議案」。

消費者委員會於九六年十一月發表了首份公平競爭報告-「 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之關鍵 」。

在報告中本會向政府建議制定一套公平競爭法例。本會認為對不同行業規管原則是應該一致的。政府現行採用按個別行業及零碎的規管政策是有不足之處。制訂一套全面的公平競爭法例有助於設定完整的、透明的及不含糊的遊戲規則,以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制止各類限制性營商行為,及管制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免做成人為的格價上漲。建議的公平競爭法,亦容許在特定情況下對某企業的行為予以轄免。

基於香港最近的經濟情況,本會認為有必要儘快實施有效的公平競爭政策及法例來恢復本港的競爭能力和投資者的信心。因為公平競爭法使經營者不能以採用限制性的競爭手法來謀取不正當利潤。

本會並非建議政府干預正當的營商手法,但為了確保自由市場能有效地運作,當有妨礙公平競爭的情況出現時,政府是有需要按公平競爭法來竭止這些不當行為。

政府曾就本會的公平競爭政策報告作出回應,政府在九七年十一月發表了一份名為《香港的競爭政策》文件。在九八年五月又發表了政府《 競爭政策綱領 》。第二份文件臚列一些可能值得更深入研究的經營手法,包括操縱價格(price-fixing)、串通投標(bid-rigging)、分配市場(market allocation)、銷售及生產限額(sales and production quotas)、聯合抵制(joint boycotts)、定立不公平或歧視的準則(unfair or discriminatory standards)、掠奪性的行為(predatory behavior)及釐定最低零售價(setting retail price minimums)。這綱領指出,在這幾方面,需要更詳盡的研究。政府表示「為保持競爭政策的整體一致性,(政府)會藉着該份政策綱領建立一個全面、具透明度和涵蓋範圍廣泛的競爭政策架構,就不同行業制定有關的規管措施(包括法例以外的工具) 」。

這政策綱領闡釋了政府的政策及其「在促進競爭方面扮演的模範和主動的角色」。政府又承諾會要求各部門在考慮主要政策時,須顧及對競爭的影響,及提交促進競爭的新計劃。在這方面,政府肯定踏出了重要的一步。再者,綱領已為商界帶來清晰的訊息,並顯示了什麼行為會限制市場自由競爭。

本會認為制訂一份全面的公平競爭法,由公平競爭委員執行,是優於為個別行業而制定規管措施的政策。

首先,按個別行業制定的規管則例是零碎的、未能顧及行業的轉變,且須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來監管不同行業。以這種政策來處理市場的迅速演變由如刻舟求劍,因為監管機構未必能夠快速地作出反應以配合行業之間的匯合。再者,一些大型及有影響力的公司大都同時經營不同行業,不同的政府監管機構在監察其市場行為時候,很難全面了解其業務對不同行業的影響。

其次,為規管個別行業,政府通常倚賴行業的牌照條款來施行,但這條款只適用於規管持牌人,而且規管的範圍是有限制的。政府對電訊行業與銀行業施行的規管正好是例子。

要規管電訊行業,考慮的範圍應包括現時的情況,及預計廣播、電訊、互聯網絡市場未來的滙合情況。新興市場正在湧現,例如上網、網上廣告及電子商業等。即使業界本身也未必清楚互聯網絡行業未來的路向及這些行業將來匯合的程度。很明顯的是有些市場與電訊產品和服務市場存在若干密切關係,但本身卻非屬電訊業務,因此毋須受電訊管理局的監管。

利用發牌制度來規管違反公平競爭行為亦存在類似的問題。銀行業在電子商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銀行業並不受電訊管理局的監管。再者,銀行的監管機構金融管理局所關注的則是銀行的審慎經營手法。

此外網上資料提供者或軟件製造商並非電訊牌照持牌人,就算他們從事違反競爭的行為,電訊管理局也不能採取任何行動,明顯地,未來的新興市場很可能全不受任何機構的規管,且沒有商會負責促使其市場有公平的競爭。

本會關注到,政府現時按行業規管的方式是被動的,落後於市場變化。政府祇能在現行制度出現問題時,即當有經營者受不公平競爭手法影響,導致經濟效益上不可收復的損失時,政府才會考慮採取相應措施來作補救行動。我們特別關注很多新興市場並不屬於目前的行業監管範圍之內,當中出現違反競爭行為時,政府便不能即時採取行動,這是因為香港並沒有一套全面的公平競爭法。

本會與商界、商會組織,特別是中小型企業接觸討論時,發現在一些行業內,其市場缺乏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有些行業更有壟斷經營的傾向,這包括妨礙競爭的相互補貼(anti-competitive cross-subsidization)、獨家專營(exclusive dealing)、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規定銷售價(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和操縱價格(price-fixing)。

雖然本會經常從公眾接獲有關違反公平競爭行為的查詢和投訴,但為數卻不多,投訴少極可能是基於下列原因:

  • 為了保障本身利益,參與違反公平競爭協議的各方都不會公開協議內容;
  • 雖然有些經營者受到這些違反公平競爭協議所影響,但他們都不敢主動公開這些協議,唯恐遭到報復;
  • 由於沒有法例依據,這些違反公平競爭手法可能會被視為「正常」的經營手法;與及
  • 這些經營手法對經濟效益的影響可能不會立即浮現。

就上述最後一點而言,(正如當局在其《競爭政策綱領》指出),某項經營手法是否視為限制競爭,以致有損自由貿易和經濟效益,或是否不利於香港的整體利益,是取決於實際情況。本會認為政府須對這些違反競爭的營商手法作出評估,評估時應注意事項有:

  • 作評估工作必須由不受經營者所影響、而又能夠進行經濟分析的獨立機構進行;
  • 依據公平競爭法的原則下,採用一套通用及清晰的規條讓所有商業自由競爭;
  • 倘因公眾利益而需要豁免一些營商行為不受公平競爭法規限,這些豁免必須經適當的公眾評估才可以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