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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傭波折重重?
業界加強僱傭溝通減爭議

聘請外傭波折重重? 
業界加強僱傭溝通減爭議

不少家庭會聘請外籍家庭傭工協助處理家務和照顧家中老幼,加上社會高齡化,政府亦提倡居家安老,外傭絕對是不少人的居家好幫手。由於聘請外傭涉及不少手續,大部分消費者都會選擇透過外傭中介公司處理。然而,本會時有接獲與外傭公司相關的投訴,內容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的替補安排、選定的外傭接連爽約、以及外傭的語文能力不符預期等不同範疇。外傭中介公司作為僱主和外傭之間的橋樑,本會敦促業界應加強與雙方的溝通,包括改善跟進招聘進度的流程、加強雙方的資料披露等,此舉除了有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長遠亦對商譽有所裨益。另一方面,消費者在惠顧中介服務時亦毋須急於付款,應在付款前先仔細閱讀合約內容及條款,包括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的安排,以保障自身權益。 

個案分享

韋小姐於2月初透過A僱傭公司聘請外傭,並在2月5日與一名當時在港工作的外傭進行視像面試。韋小姐滿意該外傭的面試表現,遂於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A公司確認聘用外傭,同時向A公司轉帳約16,500元的服務費,並提交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供A公司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然而於2月19日,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上該名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

 

韋小姐隨即要求退款,惟A公司表示需時處理事件,對退款要求不置可否。韋小姐於四日後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回覆時則引述合約條款,指條款當中已列明外傭或有退出和悔約的可能,故公司將不會為此安排退款,但表示可為客人提供替補的外傭人選,而客人須於60日內選定替補的外傭。 

 

及至3月10日,A公司提供三名替補外傭供韋小姐選擇,然而其中一人不符合韋小姐的要求,而其餘兩人則提出比原先更高的薪酬要求,令韋小姐難以接受有關的安排。 

 

韋小姐表示,由她2月初接觸A公司開始,至A公司安排她與待聘外傭作視像面試,再到她於2月6日確認聘請外傭並付款,全程都是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她於整個過程中從未簽署任何由A公司提供的合約文件,直至在公司引述條款前都不知悉有關內容。她被拒絕退款後,方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第一位外傭前,經即時通訊軟件傳送的交易文件。她此時才發現,該文件竟列明在外傭爽約的情況下,公司毋須安排退款,同時限定僱主須於60日內選定替補外傭。她認為有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度和議價能力,加上A公司其後提供的替補人選所提出的薪酬要求亦較原先選定的外傭為高,情況對消費者並不公平。此時,韋小姐亦發現A公司的退款安排僅適用於公司未能成功為外傭辦理簽證的情況,而且即使符合退款要求,消費者仍需支付4,800元的行政費,及提供其他僱傭公司的收據作退款申請,門檻重重。韋小姐遂向本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已支付的服務費。 

本會跟進  

A公司回覆本會,當韋小姐於2月6日確認聘用該名外傭時,公司已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韋小姐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相關退款和更換外傭條款的文件,由於韋小姐及後亦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同意交易並以網上銀行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韋小姐的情況並不符合A公司的退款條件。調停期間,本會已向A公司就其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表達關注,加上在銷售過程中,公司有否讓韋小姐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合約條款一事,仍有待商榷,本會遂促請公司再次考慮本個案。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為韋小姐安排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羅小姐於7月透過B僱傭公司聘請外傭,她選定了一名外傭並向B公司繳交14,800元的服務費,該外傭原定於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該名外傭已經失聯,將無法如期履新。 

 

羅小姐遂在B公司的建議下同意更換另一名外傭。由於兩名外傭來自不同國家,B公司要求額外再收取2,000元作為更換外傭的手續費,羅小姐同意並支付有關費用,並預計該名外傭能於12月中可來港上任。在第二次的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從未提供另一份合約文件予羅小姐簽署確認。然而在12月中,羅小姐突然接到B公司通知,指該名外傭亦決定不來港就職,令羅小姐頓時大失方寸。 

 

羅小姐表示她需要兼顧工作和家庭,加上兒子的身體狀況亦需要特殊照顧,因此急需一名外傭協助。惟透過B公司安排的兩次聘用均未能成功,而她亦已由7月苦等至12月,除了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羅小姐亦表示她為此承受巨大壓力。她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B公司表示已按既定程序提供服務,因此拒絕退款,羅小姐無奈之下,唯有聯絡本會求助。 

本會跟進  

B公司指兩名外傭均因個人原因而爽約,以致最終未能來港就職。惟B公司亦引述合約條款,表示如外傭未能就職,公司可提供免費更換安排,但不設退款。然而,由於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羅小姐表示已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本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並促請其考慮羅小姐在事件中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羅小姐退回一半服務費作為和解方案,而羅小姐亦接受有關退款安排,並感謝本會協助,使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文先生有意透過C僱傭中介公司聘請一名外傭,他在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面試,面試以英語進行。過程中,文先生留意到外傭那一方不時出現另一把聲音協助外傭回應,令文先生對外傭英語溝通能力感到擔憂。文先生在面試結束後向C公司查詢,職員解釋,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文先生亦特意向C公司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並獲職員確認外傭的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能勝任日常溝通,文先生遂同意聘用該名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 

 

及至外傭到港履職,文先生方發現雙方難以英語溝通,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亦不能閱讀英文,致使他難以指導外傭工作,外傭亦不明白他作出的工作指示。文先生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小孩吃藥等。其後,文先生曾多次嘗試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和電話聯絡C公司,以反映外傭的英語溝通問題及要求跟進,但均未獲回覆。文先生遂向本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本會跟進  

C公司回覆本會表示,在招聘過程中已為文先生安排與該名外傭進行面試,讓文先生親身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公司理解外傭的英語溝通能力與文先生的期望有所落差,因此可為文先生安排一次免費更換外傭的服務,公司表示會直接與文先生溝通,以作安排。文先生其後通知本會,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新的外傭進行面試,文先生將會聘用新的外傭,且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