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享
个案一:单位无故遭上锁及拆走屋内物件
李小姐2月初与A公司签订全屋装修合约,费用$209,600,装修期为60工作天。李小姐预计6月入伙,于6月3日视察单位时发现浴室门与订造款式不符,反映后A公司仅要求她再次提供浴室门尺寸,却没有具体交代如何处理。两日后双方再就执漏问题进行沟通时,A公司竟要求她先支付约4万元尾数,李小姐担心付款后A公司会草草了事,坚持完成所有执漏及更换浴室门后才会付款,对方即时显露不满。
李小姐6月8日再到单位查看,赫然发现单位大门被拆走及铁闸上锁,她要聘请开锁工人剪断锁链才能入内。李小姐发现单位内原先已安装的数道门被拆走,所有已安装的灯掣及插苏只剩下电线,浴室马桶亦出现淤塞,情况不堪。经查问下,李小姐得知A公司职员早前曾到单位取回工具,她怀疑A公司因收不到尾数故意拆走家具,使她非常生气。
本会跟进
本会接获个案后立即致电A公司,A公司提及可与李小姐及本会职员进一步会面商讨。不久后,李小姐指A公司再度与她联络,但对方态度仍然强硬,她亦如实告知没有信心将单位再交予A公司,即使三方会面商讨成效亦不大。李小姐指A公司私自上锁客户单位及拆走家具的做法非常恶劣,会考虑报警及寻求法律意见,要求本会将此公司的手法记录在案,以作警惕。
个案二:订造家具与要求不符需另聘其他公司跟进
陈先生于2019年8月委托B公司装修,合约费用共43万元,当中一重要项目是订造一组可供储物的客厅地台,中间设有一张可电动升降的台面。12月完工时,陈先生发现客厅地台的设计与其要求不符,经质问下,B公司始承认未有事先通知做不到他要求的效果。陈先生指示B公司尝试修改,但结果升降台并不稳固,承托力不足,他遂要求更换整套货品。
B公司及后自行拆去客厅地台其中一块木板,亦将一个有缺陷的厨柜柜桶取走,但未有交代任何细节。陈先生后来发现更多问题,包括多个地柜有明显崩陷及刮花痕迹,拉趟柜桶时有杂声,浴室云石有花痕,木门门锁调转安装等等。陈先生反映问题后,B公司不但未有跟进,反而要求他即时缴付全部($58,000)或部份余数($48,000), 否则不会替他跟进。B公司虽曾提出可扣减部份尾数作为客厅地台的补偿,但陈先生不知道如何估计有关损失,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陈先生指B公司没有积极与他寻求解决办法,只不断强调交回单位锁匙便代表完成交收,客户理应清还尾数。陈先生对B公司无奈要聘请其他公司跟进及重造客厅地台。鉴于其他公司的工程费报价已超过尚余款项,他要求本会与B公司商讨取消全部尾数,他亦不需要B公司提供保用。
本会跟进
陈先生于1月投诉时,向本会提供了其他公司之工程报价单,同时亦额外支付$13,800委托公证行进行检测及评估单位损失。B公司于2月下旬回复本会,坚称已办妥陈先生单位内的所有工程项目,仍未收到尾数,会保留追究权利。其后陈先生亦通知本会,他会考虑经民事途径追讨B公司约7万多元损失赔偿。
个案三:工程错漏多后加收费现争议
张太于5月委托C公司装修单位,经过一轮商讨装修要求后,双方签署了一份约86万的报价单。装修工程于7月陆续展开,然而,C公司分别于9月及11月再发出新报价单,以致工程总费合计超过90万。张太认为很多后加项目收费不太合理,亦发现装修工程问题多多,例如安装电掣位及光管数目不对,她原先要求选用意大利地砖,C公司却铺错了西班牙砖,加上手工马虎导致地面不平坦,亦有订造家具成品不符合原订要求。张太曾再三反映,C公司却声称于11月已完成合约内的所有工程,要求尽快收取尚余的13万多元,张太不同意。由于双方交涉无果,C公司声称会找公证行跟进,因此张太亦自行委托公证行跟进。后来代表张太的律师要求C公司出示其公证行报告,但C公司拒绝,张太于是联络本会,表示基于C公司未完成装修工程拒绝支付尾数。
本会跟进
C公司回复本会,指张太如认为尾数收费不合理,便出示其公证行报告,毋须互相交换报告。经过本会调停后,C公司提出和解并调整尾数,只要求张太支付工程费($30,000)及购买建材配件垫支费($10,000),惜双方最后仍未能取得共识。张太决定进一步谘询律师意见并经民事途径处理,本会亦按其要求将个案转交香港海关调查。经调查后,海关发现未有足够证据证明C公司触犯《商品说明条例》,其后亦将调查结果告知张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