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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则及各地要求
《商品说明条例》执法指引
香港海关及通讯事务管理局于2013年7月公布的《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执法指引》就价格优惠的商品说明提出以下要点:
- 商户引用有关价格的词语(如「特价」、「减价」或「原价」)时应确保该减价或折扣是真实的,以免误导消费者。
- 如商户选择作出价格比较,必须清楚显示正在比较何种价格,并须证明所作的任何声称均是正确及有根据的。
- 如「原价」跟「减价」价格一同被引用,则该「原价」必须是该商户早前曾应用于同样产品的价格。如某一价格未曾应用于该待售产品,或只曾于一段不合理的短时间内应用于该产品,则该价格不应被视为「原价」。
- 如零售商为了作出价格比较而打算把制造商或供应商设定的建议零售价与某产品的实际销售价一并展示,他们应该明确述明前者价格为建议零售价,并且不应令人觉得该建议零售价是「原价」,除非零售商曾于一段合理期间内将其应用于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