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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則及各地要求
《商品說明條例》執法指引
香港海關及通訊事務管理局於2013年7月公布的《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就價格優惠的商品說明提出以下要點:
- 商戶引用有關價格的詞語(如「特價」、「減價」或「原價」)時應確保該減價或折扣是真實的,以免誤導消費者。
- 如商戶選擇作出價格比較,必須清楚顯示正在比較何種價格,並須證明所作的任何聲稱均是正確及有根據的。
- 如「原價」跟「減價」價格一同被引用,則該「原價」必須是該商戶早前曾應用於同樣產品的價格。如某一價格未曾應用於該待售產品,或只曾於一段不合理的短時間內應用於該產品,則該價格不應被視為「原價」。
- 如零售商為了作出價格比較而打算把製造商或供應商設定的建議零售價與某產品的實際銷售價一併展示,他們應該明確述明前者價格為建議零售價,並且不應令人覺得該建議零售價是「原價」,除非零售商曾於一段合理期間內將其應用於該產品。